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既为大股东提供了资金来源,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1、拓宽融资渠道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言,传统的融资方式可能受到诸多限制,如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批、发行债券的高门槛等。
而股权质押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能够快速获取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或个人的资金需求提供支持。
2、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大股东通常无需出让股权,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和决策权。
这使得他们在获得资金的同时,不至于削弱在公司中的地位。
3、投资与并购需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投资新项目、并购其他企业等机会。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用于这些战略布局,以推动公司的扩张和成长。
4、个人资金需求大股东的个人生活中也可能存在资金需求,如购置房产、解决其他个人财务问题等。
此时,股权质押成为一种较为便捷的获取资金的方式。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后果1、股价波动风险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市场往往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担忧,从而导致股价波动。
一旦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触及质押平仓线,可能引发强制平仓,进一步加剧股价下跌,形成恶性循环。
2、公司治理问题当大股东大量质押股权时,可能会减少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而更倾向于短期的资金获取和利益实现。
这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短视化,影响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3、控制权转移风险若大股东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借款,质权人可能会处置质押的股权,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新的控股股东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进行调整,给公司带来不确定性。
4、信用风险股权质押违约不仅会对大股东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害,也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进而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和经营难度。
5、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反应由于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披露可能不充分,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股权质押担保的双方主体2.1 出质方2.2 质权方3. 股权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原则3.1 目的3.2 原则4. 股权质押担保的金额与期限4.1 金额4.2 期限5. 股权质押担保的登记与变更5.1 登记5.2 变更6. 股权质押担保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6.2 义务7. 股权质押担保的实现与解除7.1 实现7.2 解除8. 股权质押担保的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9. 股权质押担保的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方式10. 股权质押担保的终止与失效10.1 终止10.2 失效11. 股权质押担保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2. 股权质押担保的强制执行12.1 强制执行的条件12.2 强制执行的程序13. 股权质押担保的修订与补充13.1 修订13.2 补充14. 股权质押担保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14.2 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所称股权质押担保,是指出质方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债务的担保物,将其转让或者设定质权给质权方,以质权方的债权优先受偿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 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出质方应向质权方支付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权方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股权质押担保的双方主体2.1 出质方出质方是指将其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质权方的一方,出质方应具备合法的股权持有资格,并保证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2.2 质权方质权方是指接受出质方股权质押的一方,质权方应具备合法的质权行使资格,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三条股权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原则3.1 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确保出质方履行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维护质权方的合法权益。
3.2 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影响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影响1. 引言1.1 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持有的股份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现象。
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波动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旦股东不能按时履行质押协议,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通过质押股权可以为公司筹集资金,促进企业发展;质押风险可能导致股权处置、公司控制权变化,甚至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市场信心。
本文将深入探讨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所带来的风险影响,并分析质押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我们将探讨质押股权对市场信心和公司治理的影响,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是指控股股东将持有的大比例股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以获取融资或借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一旦质押股权被清算,可能会导致质权人成为公司的新实际控制人,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质押股权可能会对公司的资金链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如果控股股东无法履行质押股权的义务,可能导致股权被处置或者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还可能会引发市场的质疑和不信任,降低公司的市场声誉和股价表现。
投资者可能会担心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透明度,进而影响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股东信任。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需要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的问题值得公司高度重视和警惕。
2.2 质押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质押风险可能导致股权处置风险。
当控股股东因各种原因需要处置其质押的股权时,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大额债务压力,可能导致股权折价出售,影响到公司的股价稳定性和市场形象。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1 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2 股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1.3 股权质押的质押物与质押权利1.4 股权质押的质押期限1.5 股权质押的质押价值与评估1.6 股权质押的登记与公示1.7 股权质押的利息与费用1.8 股权质押的处分与实现1.9 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与防范1.10 股权质押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11 股权质押的合同变更与终止1.12 股权质押的保密条款1.13 股权质押的强制执行1.14 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适用与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2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股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2.1 甲方为股权质押的出质人,乙方为股权质押的质权人。
2.2 甲方应保证其持有的乙方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股权质押的质押物与质押权利3.1 甲方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全部或部分作为质押物,出质给乙方。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质押物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证书、股东名册等。
第四条股权质押的质押期限4.1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清偿完毕其所欠乙方的债务之日止。
4.2 若甲方提前清偿债务,经乙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质押。
第五条股权质押的质押价值与评估5.1 甲方质押的股权价值,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2 质押价值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股权质押的登记与公示6.1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股权质押情况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质押信息公示于相关机构。
6.2 质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股权质押的利息与费用7.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质押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本合同附件的利率计算表执行。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债务人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1、股权质押规定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具体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何时设立1、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当事人办理完出质登记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或履行某些法律义务。
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性质1.股权质押的合同性质2.股权质押的法律约束3.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三、股权质押涉及的主体1.质押人2.质权人3.被质押人四、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1.质押登记2.股权质押通知义务3.质权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4.股权转移的合法性要求五、股权质押的合同条款1.质物的描述和准备工作2.质押债权的数量、金额及期限3.利息和费用4.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六、股权质押的风险与防范1.股票价格下跌导致质押物不足2.执行风险及质押物处置的法律问题3.公司重组与质押风险七、股权质押中的法律纠纷及处理方式1.质押合同的合同纠纷处理2.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3.股权质押的违法与违约处理附件:1.股权质押合同范本2.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格3.股权转让协议范本4.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质押的条款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款或履行某些法律义务的行为。
2.质押人:指股东或持有人将其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方。
3.质权人:指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作为借款方或债权方接受股权质押的一方。
4.被质押人:指股东或持有人将其股权作为质押物的对象,即被赋予质押的一方。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但它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小觑。
许多企业为了获得资金,会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虽然这可以帮助企业在短期内缓解资金压力,但风险往往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风险与控制的角度,探讨股权质押的现状、存在的风险及其有效的控制措施。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1.1 股权质押的定义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这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非常普遍。
尤其是在资金需求大的时候,企业往往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流动资金。
股权质押的操作相对简单,程序也不复杂,因此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
1.2 股权质押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质押的规模逐年上升。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常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股权质押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然而,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股权质押违约的事件,令市场对其安全性产生了疑虑。
整体来看,股权质押的市场仍在扩展,但其背后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2.1 价格波动风险股权质押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价格波动。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股权的价值可能大幅波动。
如果质押的股票价格下跌,借款方可能会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企业若无法及时补足资金,就可能导致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种情况对企业和股东都是双重打击。
2.2 违约风险股权质押的另一大风险是违约风险。
企业在融资后,若经营不善,可能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金融机构就会启动质押程序,强制处置质押的股权。
这不仅会让企业失去控制权,还会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更严重的是,若多个股东同时面临违约,将对企业的股东结构产生严重影响。
2.3 法律风险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
质押协议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任何不合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质押无效。
如果在质押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甚至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金融行业中,股权抵押和监管是密切相关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之间的法律要求,并分析其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意义股权质押是一种金融业务,即抵押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获得资金。
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股东的融资能力,为其扩大投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便利。
同时,股权质押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担保方式,减轻了贷款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要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
以下是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1.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但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通知公司董事会。
质押后,股东仍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力,包括股权收益分配、股东会议表决等。
2. 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权质押作了一些规定。
例如,质押方和受押方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以及相关权益的变动和处置方式。
同时,受押方需将质押情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并在特定时间内公告披露。
3. 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并制定相应的规范与要求。
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监管指引》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合规性审查、信息披露、市场风险评估等。
三、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影响金融监管对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还能够减少金融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以下是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影响:1. 保护投资者利益金融监管要求披露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保护其合法权益。
2. 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能够加大对股权质押的监控力度,防范因抵押物质量下降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3. 规范市场秩序金融监管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促使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融资设立了一系列的合规要求。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一、合规性要求1. 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融资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为基础。
股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权人的权益保障等。
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质押物估值质押物的估值是股权质押融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市场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必须对质押物进行准确、科学的估值,确保估值结果真实可靠。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因质押物估值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报备与信息披露根据监管要求,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应当提前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质押物的种类与数量、质押的目的和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
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市场参与者全面了解质押融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评估风险。
二、监管要求1.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质押物的价值,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并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机制。
2. 融券监管融券交易是股权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也需要符合相应的合规要求。
监管机构对融券业务设立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包括融券交易的额度限制、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等。
金融机构在开展融券业务时,必须遵守监管要求,确保融券交易的合规性。
3. 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通过对融资风险的及时监测与预警,发现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升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要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的一种行为。
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质押具有选择灵活、操作便捷、保密性较高等特点。
然而,股权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对股权质押设置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要求进行探讨。
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取得的融资款项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发行债券等证券交易,不得用于方案收购、资产收购、现金分红等财务性交易,也不得用于损害公司信用、削弱公司实力的行为。
其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管理和各项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权。
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此外,上市公司章程中也需要对股权质押进行明确规定,如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方式、期限等,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再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符合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上市公司需要向证监会报备股权质押的相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监管,确保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的稳定。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需要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提供融资的主体,通常会对股权质押的股东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股东的信用状况、资产情况、经营状况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会对股权质押的融资额度、质押比例、贷款利率等方面进行约定,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要求主要包括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同时需要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
财政部《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8-22来源:选择字号【大中小】标题: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企[2001]65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各部委、各钉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加强上中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1二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力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闰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井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闰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1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以: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卜划革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1、国有股质押总量;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很多公司为了筹集资金,选择把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这种方式在短期内能快速解决资金问题,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
今天,我想深入探讨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际应用。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股权质押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
股东在质押期间,股份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他,但质押的股份会受到一定限制。
比如,股东不能随意转让这些股份。
如果企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股份。
1.2 股权质押的目的股权质押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质押获得流动资金,支持业务发展或者应对突发状况。
这种方式相较于其他融资手段,比如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能更快获得资金,减少了时间成本。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2.1 市场风险股权质押最大的风险就是市场波动。
如果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质押股份的价值也会随之降低。
假设某公司股东质押了100万的股份,若股价跌至50万,金融机构可能要求补充质押物或者提前偿还贷款。
如果股东无法满足要求,可能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2.2 流动性风险在质押期间,股东的流动性受到影响。
质押股份被锁定,股东无法将其变现。
万一遇到紧急情况,股东需要资金周转,无法随时出售质押股份,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2.3 经营风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会导致质押股份的价值下降。
比如,公司的利润下滑、负债增加,都会影响股东的信用和融资能力。
一旦企业进入困境,股东不仅失去质押股份,甚至可能面临破产。
三、控制风险的措施3.1 严格评估为了控制股权质押的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对质押方进行严格评估。
这包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管理团队的考察。
只有在确认公司基本面良好、未来前景乐观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提供融资。
3.2 限额管理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定质押融资额度来控制风险。
根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市场表现,合理设定质押比例。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常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股东将其所持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出借人融资的一种行为。
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通过这种方式,大股东可以方便地获得资金,用于个人或企业的其他投资或融资需求。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对于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流动性,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企业的发展。
对于大股东来说,股权质押可以帮助其实现资金变现,减轻个人压力,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虽然股权质押有利于企业和大股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风险:1. 融资成本风险:当大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利息、手续费等。
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增加大股东的负担,降低其融资效益。
2. 股权损失风险:一旦大股东无法按时还款或违约,质押股权可能会被质权人行使处置权。
这意味着大股东可能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可能面临股权丧失的风险。
这种情况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3. 股价下跌风险:当大股东质押股权后,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从而触发强制平仓,进一步加剧大股东的风险。
4. 市场波动风险:股权质押的风险还与市场的波动性密切相关。
如果市场出现剧烈波动,股权质押风险将进一步加剧。
如大股东在市场低迷时质押股权,可能需要支付较高利息,增加其负债压力。
三、股权质押的防范建议为了降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以下是几点建议:1. 谨慎评估融资需求:大股东在决定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应仔细评估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确保质押资金的合理使用。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25•【文号】财企[2001]651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研究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特别是在企业急需资金的时候,它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但是,股权质押所带来的风险却常常被忽视,导致许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陷入困境。
本文将探讨股权质押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现状1.1 股权质押的定义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个人将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这种方式既能满足资金需求,又能避免出售股权带来的控制权转移。
比如,一家创业公司在发展初期,可能需要资金来扩展市场,但不想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时候股权质押就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1.2 当前市场环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动,股权质押的现象愈发普遍。
特别是在中国,许多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质押来解决流动性问题。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股权质押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
许多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最终不得不面临被强制平仓的局面。
二、股权质押的主要风险2.1 流动性风险首先,流动性风险是股权质押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市场行情的波动会导致股权的市场价值大幅下滑,融资方的质押比例也会随之增加。
如果企业未能及时还款,质押的股权就可能被强制出售,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失去了资金,还可能面临控制权的转移,损失惨重。
2.2 估值风险其次,估值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隐患。
股权的估值往往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供求、行业前景等。
当市场信心不足时,股权的估值可能大幅下滑。
企业在质押股权时,可能高估了自身的市场价值,最终在融资时承受更大的压力。
2.3 法律风险最后,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股权质押的合约条款往往复杂,许多企业在签署合同时未能充分理解相关条款。
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可能会面临额外的法律成本,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控制股权质押风险的措施3.1 完善信息披露为了降低股权质押的风险,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和融资方传达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
透明的信息能够帮助所有相关方更好地评估风险,从而做出更合理的决策。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1. 引言1.1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贷资金的行为。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贷款机构,作为获取资金的抵押品。
一旦股东无法按期还款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贷款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的股票,以弥补损失。
股权质押的本质是一种融资方式,通常用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或扩大投资规模。
通过股权质押,股东可以快速获得资金,同时保留股票的所有权,享受股票所带来的收益。
股权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股价下跌导致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股东可能面临被强制平仓或其他违约风险。
质押物被处置可能导致股东丧失公司控制权,对公司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股权质押的透明度和监管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
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应当审慎评估风险,规避可能的风险因素,同时加强与贷款机构的沟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权质押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2000字内容结束】1.2 股权质押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
市场风险是指股价波动引发的风险,当股价下跌时,大股东的质押股权价值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质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借款本金和利息造成追加担保物或清偿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大股东在质押股权过程中无法按时按约还款或提供追加担保物的风险,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银行扣押质押股权或强制平仓。
操作风险是指大股东在质押股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操作或恶意操作风险,例如质押物被卖出、挪用借款等现象。
这些风险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可能会对公司的稳定经营和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的认识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2. 正文2.1 影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因素影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因素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虑,其中包括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大股东个人因素等多个方面。
股权质押法律意见书
股权质押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已对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慎研究,现给出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性质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股权质押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股权质押在市场经济下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促进资金活跃,为投资和借贷提供信任机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股权质押合法、有效,并且依法约定的股权质押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需要依法订立合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履行贷款义务。
三、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各方的履行情况。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债务人享有股权的权益,如股票分红、公司股东会议的表决权及参与权等;而一旦债务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债权人依法可处置质押权益,实现其债权。
同时,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偿还部分,并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四、股权质押的风险与限制尽管股权质押能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但也存在一定风险。
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股票市值下跌等情况,可能导致债权人实现股权价值时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同时,债务人擅自转让或变卖股权等行为也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个别情况下质押股权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质押行为可能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可能导致无效或无法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担保方式,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但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双方当事人需谨慎选择,明确约定权益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谢谢您的委托,请核对以上法律意见如需修改,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盈利律师事务所日期:。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这一现象背后潜藏着利益侵占的风险。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其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部分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利益侵占,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与秩序。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一)行为定义及表现形式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是指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却将资金用于非正常途径,如挪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等,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资产转移、内幕交易等。
(二)行为成因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成因复杂,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效、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力度不足等因素。
此外,部分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导致利益侵占行为的重要原因。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危害及影响(一)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因信息不对称、缺乏话语权等原因,往往成为利益侵占行为的受害者。
这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利益侵占行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利益侵占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务累积,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利益侵占行为可能引发公司内部矛盾,导致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最后,这还会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价。
五、防范与治理措施(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是防范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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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
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
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
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
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这种表述欠妥。
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二、作为质押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适格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也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定须具备三个条件:出质股权的依法可转让性、书面合同、登记。
对于作为出质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适格性问题,必须结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讨论,具体应分析如下几个问题:(一)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质押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法律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是由于发起人是公司最重要的原始股东,负有公司设立之责任,限制其股份在一定期间内转让,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司的健全与信誉,也可以维护公司与第三人的利益。
限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因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最重要的公司内幕人。
但是,各国并不绝对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其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达致这一目的,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是出于这一目的。
但是,《公司法》的规定似乎走了一个极端,绝对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这一规定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法》的制定,《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的规定未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进行相应规制。
总而言之,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与《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
这一解释虽然符合法解释学上有关文义解释的要求,但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来说,则未免过于严苛。
因为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仅仅存在着或然性联系而非必然性联系。
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意味着股权转让。
只有当质押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出质股权的转让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股权质押的融资功能,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董事、监事、经理欲通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同时其债务的清偿期分别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之后和任期届满之后,则上述四种人可以和债权人订立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该四种人承诺在法律限制的股权转让期届满后与债权人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当然,如果董事、监事、经理不能确定其任职到时候必然会终止(如获连任或延聘),则可以订立附条件的预约合同。
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据此,当董事、监事或经理届期不再担任相应职务时,则该预约合同发生效力,否则,该预约合同不生效力。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
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
但事实上,质权的实行除了折价受偿外,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
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行质权不会影响资本三原则的贯彻。
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
总的来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似乎显得慎重有余而灵活不足。
(三)国有股的质押问题《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为出质标的设定质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这个审批程序是通过备案制度实现的。
具体来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这个通知对国有股质押还有如下限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以国有股质押所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等。
(四)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能进行股份转让。
并非如此,因为,这一条并没有禁止股份在规定期间内的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无法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如果股东名册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就无法确定。
《公司法》的规定似乎没有考虑上市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登记的事实。
在证券集中托管、登记的体制下,股东名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非上市公司生成。
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碍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只不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股票持有人是变动不居的,而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是不变的,只有他们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或者领取股息的权利,但不能根据这个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的申请办理质押,除非他们也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在现阶段,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为其办理质押登记呢?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他们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的结果,从小处说,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与同股同权的法律要求相背离;从大处说,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问题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事实行为,是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但这个事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
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开立账户和证券托管为基础的各项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券法》使用了“职能”一词,而非“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