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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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法律文书。
• 2.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 秩序和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和调解书。
(二)共同诉讼人
•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 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 诉讼中共同起诉、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就 叫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日常生活 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
(三)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 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 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人数确定 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两种。
• 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两个的特点:一是 具体诉讼由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 事人进行。二是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 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
三、审判与执行
• (一)普通程序 •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
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也是进行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 1.起诉和受理 • 2.审理前的准备 • 3.开庭审理
(二)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 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3、仲裁解决 • 4、诉讼解决
二、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述
•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 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 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 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 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②专业性。③ 灵活性。④保密性。⑤快捷性。⑥经济 性。⑦独立性。
•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中国 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内进行仲裁活动,仲 裁法均适用。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 (1)当事人自愿原 则
• (2)一裁终裁原则 • (3)独立公正仲裁
原则 • (4)人民法院监督
(一)企业纠纷的含义
• 企业纠纷,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 中,同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之间对某种经济关系或某些经济权益问 题而发生的争议;或者企业在经济管理 活动中,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认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纠纷解决途径及救济方法
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 事案件的活动。
•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 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 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维护当事 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 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 1、协商解决,是指企业经济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做出进一 步的让步,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达 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协商解决所发生争议的 一种解决方法。
• 2、调解解决,是指企业经济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由第三人主 持并从中调停排解,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 上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 1.当事人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
• 2.自愿Fra Baidu bibliotek法调解原 则
• 3.辩论原则 • 4.处分原则 • 5.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 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民 事诉讼中的诉讼 参加人包括当事 人、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和诉讼代 理人等。
(一)当事人
•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 1.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原告可以放弃
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委
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
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和双方自行和解,有
权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
(二)仲裁法概述
•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 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的《仲裁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 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国策,港、澳、台地区不适用《仲 裁法》,适用当地的仲裁法律制度。
•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对此前发生的仲裁关 系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 简易程序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而且审理期限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一般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在6个 月内审结。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只需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3个月内结案。
(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 的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 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 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执行
• 1.概述: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 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活动。
•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以已 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根据 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3)执行必须是 义务人逾期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
(四)第三人
•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 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 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 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 讼中来的人。
•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五)诉讼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 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 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 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 将代理人分为三种。即法定代理人、指 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