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案例:张帅兴奋剂违禁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张帅兴奋剂违禁案

在2003年11月22日甲A联赛第28轮,北京国案足球俱乐部北京现代汽车队(主场)对上海申花SV A文广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院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测,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A瓶和B瓶尿样均呈麻黄碱性阳性。之后,张帅发表声明,称其因服用感冒药时误服了违禁药物麻黄碱,并向球迷道歉。

足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中第八条的规定对张帅及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给予了处罚:(1)停止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一切足球比赛6个月;(2)给予北京国安俱乐部教练组组长杨祖武、队医双印停赛6个月处罚,并各罚款500元;(3)给予北京国安俱乐部警告,计1例二类兴奋剂,并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