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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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详解》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详解
社平工资全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与劳动者有着切身利益关系。
一、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可见,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受制于社平工资标准的3倍,社平工资决定着高薪入群的经济补偿上限,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工资再高,对经济补偿已经无任何意义。举例,同样月薪3万的高管,同样的工作年限,在不同城市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是不同的。全国社平工资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标准相差近一半,即使拿的工资一样多,但经济补偿可能会相差一半。
二、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经济补偿征税的起点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
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三、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上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工伤待遇中很多项目均是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非因公死亡待遇(视地方规定而定)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各地有不同的计算依据,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
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七、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实践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2
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就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