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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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的不同?

第一,两种做法的概念不同。

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的概念相差很大。“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的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的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的进度等等;总的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的要求,总归纳成1 00分。每一具体的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届时,根据规定,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打分”,并且综合相加。最后,取“分值”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者。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对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响应程度,折算成“百分制”的“打分法”。可以简称为“打分法”。

而所谓“最低评标价法”,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说法。唐广庆老师多次强调,说成是“经评审最低价格中标”的办法。注意,这里不是“最低投标价”;可以想象,国际招标中,投标商可能报价采用的是美元;也许是日元或者欧元,必须折算以后再相比较;在比较复杂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或者大型工程招标中,投标文件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时还有“漏项”或者个别指标偏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需要折算。

所以,严格一点地说,这种办法,是把所有的满足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折算成金额。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两种办法抽取和聘请的专家有所不同。

“综合评标法”,抽取的专家,多数是“同一类专业”的。以我所了解的部分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多数聘请的专家是:“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等综合性的人员。而“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聘请的专家,可能是多专业的。比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的招标,可以聘请机床制造专家,配合数控技术研究的专家;医疗器械(彩超;CT等等),可能聘请医疗器械制造专家,也会聘请在医院长期使用该设备仪器的医疗专家……

第三,两种做法的评标过程不同。

“综合评标法”,除了个别(也许很多)废标以外,每个专家评委,对每一个投标方的文件,均要给“打分”。最后,计算出每一个投标方的得分;然后,汇总;再然后比较出最佳者。

“最低评标价法”的过程,一般需经历:初审(符合性检查)-深入的资格资质方面检查——商务性检查——技术性符合的检查——价格折算等等过程。

中间可能有质询和答疑,待确定后,评标委员方可作出评价意见。

待最后,计算出“评标价格“时,各个投标方的排序一目了然,最后的中标者也就一目了然。

第四,评标所需的时间不同。

“综合评标法”,的投标价格因素,都可以采取计算机计算,很快得出排序;其他因素,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给出大致的分值。这样,一般的评标,半天就可以结束。

“最低评标价法”,需要质询,澄清,分析讨论;最后,将所有因素折算成价格,比较简单的,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比较复杂的项目,更可能需要几天甚至评委会复会才能作出结论。

第五,评委的工作方式和责任不同。

“综合评标法”采用时,一般强调评委的个人责任,强调纪律,强调暂时“没收手机”;强调每个人单独的评标用计算机……评委之间绝对不允许“交头接耳”,不许私自接待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对话,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变声处理……,以防腐败,反腐败为重点目的。

“最低评标价法”常常是集体咨询式的工作,评委之间可以讨论,对投标人代表可以面对面的质询……目的,以追求最佳的评标效果为准。

第六,这两种方式采用的领域不同。

目前,国内招标评标,一般是按照行业,不是按照项目的特点而区分使用评比办法的。商务部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的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办法;世界银行项目,采用的也是这种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多数采用“综合评标法”。

对此,钱忠宝先生专门有论述《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论点)》,说的很专业,笔者不在详述。

第七,对于资质,资格条件的要求不同。

“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的分数。如,工程招标,要求二级建筑企业,给2分;如果来的是一级企业,得过鲁班奖,也许给3分。要求项目经理是2级,给2分。……

实际上,事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很难:包括各个分数值之间的平衡,包括如下的问题:两个同级的投标企业,一个做过类似的一个项目,经验不足;另一个做过类似项目10个,如何区分?能够事先定出含有小数点的分数标准吗?

“最低评标价法”,对于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符合——合格,通过”;“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这是应为,对于各种公共采购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越省钱越好的指导思想。

第八,两者的科学性和效果不同。

对于使用公共资金的普通项目而言,“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是科学合理的。这样评出的结果也是唯一的。哪怕只低1元钱,也是计算出来的,明显的。

而“综合评标法”,对于同样的项目,评标细则可能五花八门,能难统一;而且,不仅事先很难制定详细科学的评分标准,而且,在实践中,由于评委个人的因素影响,导致优秀的投标反而略次于平常的投标;导致“两个第一”并列出现,……。虽然,人们想出了遇到这种情况时的处理办法,但是比较勉强。

深入研究关于评标办法问题,这里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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