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要求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要求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是公共采购中常用的两种评标方式。
这两种方法在不同的
情况下有着各自适用的特点和优劣势。
综合评标法是一种基于多个评价因素综合考虑的评标方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
会将在标价基础上考虑各项评价因素,包括技术方案、服务保障、售后支持等。
这些因素
将会被分配相应的权重,不同的标份会根据这些权重得出相应的得分,最后综合计算各个
标份的总得分,确定最终获选的投标人。
综合评标法主要适合于那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和获得高品质服务的采购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基于投标报价的评标方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会在候选
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选择一个最低价作为中标单位。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低成本采购
或者紧张的采购预算。
最低评标价法虽然可以确保采购项目尽可能降低成本,但其对质量、服务、技术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可能会对项目的质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采购项目中,评标方式的选择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权衡。
一般来说,综合评标法既能够保证采购品质,又能够节约成本。
而最低评标价法则适用于一些紧的采
购预算的项目,因为其强调的是价格的最优,而不是品质,同时还可能会降低供应商之间
的竞争,减少供应商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在选择评标方式时,采购方需要详细评估采购
项目的特点、采购预算、投标人的实力和采购品质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该采购项目的方法,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比较
运用 范围
运用范围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通用设备,技术成熟,技术简单或有同一技术性能,市场价 格差别不大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因素进行货币量化折算后,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弊端分析
综合评标法
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 统一与规范; 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 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 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 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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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范围
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管理和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综合评标法要求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综合评估的经济、技术和商务等各项指标设定的权重,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技术和管理 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分值权重比。
资格 条件
资格条件
最低评标价法的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 “符合—合格,通过”或者“不符合— 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
综合评标法
(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3)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能有效防止压低价的不正当竞争。
弊端 分析ຫໍສະໝຸດ 弊端分析最低评标价法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 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 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作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地区别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地区别众所周知,在我国地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地最为广泛地,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地不同?第一,两种做法地概念不同.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地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地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地概念相差很大.“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地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地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地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地进度等等;总地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地要求,总归纳成100分.每一具体地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届时,者.”地“”标者.“价”““.“综合评标法”,地投标价格因素,都可以采取计算机计算,很快得出排序;其他因素,评标专家地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给出大致地分值.这样,一般地评标,半天就可以结束.“最低评标价法”,需要质询,澄清,分析讨论;最后,将所有因素折算成价格,比较简单地,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比较复杂地项目,更可能需要几天甚至评委会复会才能作出结论.第五,评委地工作方式和责任不同.“综合评标法”采用时,一般强调评委地个人责任,强调纪律,强调暂时“没收手机”;强调每个人单独地评标用计算机……评委之间绝对不允许“交头接耳”,不许私自接待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对话,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变声处理……,以防腐败,反腐败为重点目地.“最低评标价法”常常是集体咨询式地工作,评委之间可以讨论,对投标人代表可以面对面地质询……目地,以追求最佳地评标效果为准.第六,这两种方式采用地领域不同.目前,国内招标评标,一般是按照行业,不是按照项目地特点而区分使用评比办法地.商务部主管地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地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地办法;世界银行项目,采用地也是这种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多数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此,钱忠宝先生专门有论述《论评标方法地适用性(论点)》,说地很专业,笔者不在详述.第七,对于资质,资格条件地要求不同.“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地分数.如,工程招标,要求二级建筑企业,给2分;如果来地是一级企业,得过鲁班奖,也许给3分.要求项目经理是2级,给2分.……“而“。
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 对比分析
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对比分析卢雪瑞090907116内容提要:本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现行招投标中最常用最基本的两种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对比分析,结合已有文献资料,找出各个方法优劣,并提出给进方法和自己见解。
关键词:综合评估法招投标最低报价法1.概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法,也称打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招标文件需评审的要素(报价和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记分,以标书综合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的项目还是占大多数的。
2. 应用范围根据《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3.综合评估法存在问题和改进3.1.存在问题1.难以保证建设发包方获得合理最低报价。
综合评估法对商务标的核心是基准价,而基准价反映了投标单价的平均报价水平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工程造价的估算(标底),越接近标准价的报价得分越高。
但获得高分的投标报价并不是合理最低报价。
同时,采用综合评估法还会引发串标、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
2.评定因素指标和重要性设置较难达到科学、合理的水平各评定因素指标及其重要性的设置是依赖于各专家的主观经验或偏好。
实际工程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动态,但专家只能根据对以往工程的了解来确定各评定因素.3.主观因素影响大。
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之比较
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之比较发表时间:2014-11-17T15:29:43.560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1月中旬供稿作者:李涛[导读] 而在竞争性采购中,选择供应商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制约竞争性采购作用的充分发挥,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Comparison between Floor Price Method and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李涛LI Tao(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300451)(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Tianjin 300451,China)摘要院本文介绍了常用评标方法与最低价法优劣势分析及评价的区别及优点给出一定的结论及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mmon evaluation method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alysis of floor price method, andthe differences and advantages of evaluation, and then gives som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关键词院评标方法;最低价;优劣分析Key words: evaluation methods;floor price;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alysis中图分类号院TU723.2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02-0072-021 常用评标方法概述竞争性采购是有效获得工程、服务、物资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其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和作用。
而在竞争性采购中,选择供应商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制约竞争性采购作用的充分发挥,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因此,评标是采办过程中最复杂和最重要的部分,而评标的核心是评标方法的适用和构成。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评分法是一种招标采购方式,采用此种方式时,招标人将采购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看得更为重要,通常以不高于预算或市场价的最低报价为最终中标标准。
采用最低价评分法时,投标人主要的竞争力在于价格,而在其他方面的要求可能不那么严格。
综合评分法是一种更为综合的招标评标方式,除考虑价格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质量、技术、服务等。
在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委员会会根据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针对投标人的报价做出评分。
每个因素都有一定的分值,评标委员会会根据各项因素的分值,对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总分评定,最终以总分高低来决定中标人。
两种评分法各有优缺点,最低价评分法节省成本,但很可能会影响质量和服务;综合评分法考虑了多方面的要素,更能保证采购项目的整体质量,但会增加采购成本和评标难度。
因此,在采购项目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分方式。
评标方法分析(“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在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所示:第一,两种方法的概念不同。
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的概念相差很大。
“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的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的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的进度等等;总的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的要求,总归纳成100 分。
每一具体的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
届时,根据规定,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打分”,并且综合相加。
最后,取“分值”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者。
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对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响应程度,折算成“百分制”的“打分法”。
可以简称为“打分法”。
而所谓“最低评标价法”,也可说成是“经评审最低价格中标”的办法。
注意,这里不是“最低投标价”;可以想象,国际招标中,投标商可能报价采用的是美元;也许是日元或者欧元,必须折算以后再相比较;在比较复杂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或者大型工程招标中,投标文件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时还有“漏项”或者个别指标偏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需要折算。
所以,严格一点地说,这种办法,是把所有的满足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折算成金额。
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
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两种办法抽取和聘请的专家有所不同。
“综合评标法”,抽取的专家,多数是“同一类专业”的。
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多数聘请的专家是:“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等综合性的人员。
而“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聘请的专家,可能是多专业的。
比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的招标,可以聘请机床制造专家,配合数控技术研究的专家;医疗器械(彩超;CT 等等),可能聘请医疗器械制造专家,也会聘请在医院长期使用该设备仪器的医疗专家……第三,两种做法的评标过程不同。
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评标法优劣比较
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评标法优劣比较自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筑市场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操作机制趋于成熟、规范,基本杜绝了以往无形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对于业主来讲,扩大了竞争范围,打破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可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施工队伍和建筑产品,可选到质优价廉的建筑新产品和技术水平高、建筑费用低的施工队伍。
各个地方在工作实践中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点,摸索出了多种不同的招投标办法,其中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评标法是最常采用的两种方法,现将其具体做法和优缺点比较如下。
一、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招投标中最常用的办法。
综合评分法的关键分值—经济标通常是围绕标底进行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造成标底失真,进而影响施工队伍的选择和中标价的确定,采用“A + B”招标法可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成功,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围标”现象及防止办法“A + B”招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评标标底是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与业主招标审定的标底(B) 的平均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参加投标的某企业的项目经理同时又挂靠其他几个施工企业以不同的单位参加投标,只要他的几个投标报价比较接近,而又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内,那么就能控制“A”值,使得“A+B”的平均值向他的投标报价靠拢,达到中标的目的。
这就是俗称的“围标”。
因为这种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只有对入围投标施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各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围标”,才能保证“A + B”招标的公平、公正。
适当控制投标企业数量,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组织招标时,不但要注意工程队的级别,还要控制工程队的入围数量,不能有多少队伍报名就让多少队伍参加投标。
同时入围的单位水平参差不齐,资质等级混杂。
相互竞争,本身就失去了许多可比性,很难体现甲方所制定的标底或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
中国现行的货物招标评标方法的比较分析——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focuses on the Price Evaluation Formula from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in details,Classifies a collection ofprice evaluation formulas,and analyzes the applied
U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has incomparable advantages and is able to apply
to a bigger range of applications. Finally,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venfy the above conclusion.Afterwards,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limitations and references to the above methods,using reference from the latest trial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RC.Finally,it points out some of the principles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by using the price evaluation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对比.doc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对比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有哪些不同?区别有哪些?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对比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运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通用设备,技术成熟,技术简单或有同一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差别不大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对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因素进行货币量化折算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管理和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综合评估法要求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综合评估的经济、技术和商务等各项指标设定的权重,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分值权重比。
二、资格条件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的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符合——合格,通过”或者“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
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一般给出资格、资质条件一定的分数。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最高者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优先,还相同的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依次类推。
三、优势分析最低评标价法有利于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此评标方法更利于与国际接轨。
综合评标法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有效防止压低价的不正当竞争。
四、弊端分析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投标方会对投标有所顾虑;成本价不易界定,是最低评标价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综合评标法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主要评标方法及特点
主要评标方法及特点
评标方法是一种用于评价和决定中标人的方法,通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
不同的评标方法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评标方法及其特点。
一、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以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其特点是注重经济效益,适用于对成本敏感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采购等。
但最低价法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中标后服务质量较低,或者在投标过程中缺乏可行的技术方案。
二、综合评分法
三、质量与成本加权平均法
四、基准法
基准法是一种将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与预定的基准价进行对比的评标方法。
其特点是基于预先设定的基准价,对价格进行评估。
适用于能够确定合理基准价的项目,如商品采购、设备租赁等。
五、竞争性谈判法
竞争性谈判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邀请投标人进行谈判,最终选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其特点是强调供需双方的合作,能够更好地满足需求方的特殊需求。
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需求较为复杂的项目,如软件开发、工程设计等。
六、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一种通过比较多个指标之间的重要性来进行决策的评标方法。
其特点是能够准确衡量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
适用于需要对多个指标进行抉择的项目,如工程设计、选型等。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评标方法及其特点,不同的评标方法适用于不同的项目和需求,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
一、引言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目前,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
本文将对这两种评标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分析其优缺点,以供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参考。
二、最低价评标法1. 定义最低价评标法,顾名思义,是以投标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设定一个投标报价的最低限价,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必须高于这个限价。
最终,以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 优点(1)降低招标成本:最低价评标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招标项目的建设成本,提高招标人的经济效益。
(2)提高招标效率:由于评标过程简单,可以缩短评标时间,提高招标效率。
(3)有利于市场竞争:最低价评标法可以鼓励投标企业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降低成本,从而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3. 缺点(1)可能导致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问题:在追求最低报价的同时,投标企业可能会牺牲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要求,给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隐患。
(2)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长期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可能导致企业过度追求低成本,忽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综合评标法1. 定义综合评标法是在招标过程中,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企业信誉、业绩、售后服务等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 优点(1)提高招标质量:综合评标法可以全面考虑招标项目的各个方面,有利于提高招标质量。
(2)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综合评标法可以鼓励企业注重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售后服务,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招标透明度:综合评标法将评标标准公开,有利于提高招标透明度。
3. 缺点(1)评标过程复杂:综合评标法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评标过程相对复杂,可能增加评标成本。
(2)评标时间较长:由于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评标时间相对较长。
四、总结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各有优缺点,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为标题,本文将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两种评标方法的特点和应用。
一、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常用的招标评标方法,其核心思想是选择具有最低价格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
在进行招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会根据投标方的价格进行排序,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
然而,最低评标价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会忽略了其他重要的因素,如质量、技术能力等。
二、综合评分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相比,综合评分法更加全面和细致。
综合评分法不仅考虑到价格因素,还会对投标方的技术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工期控制能力等进行评估。
评标委员会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对每个因素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进行排序,最终选择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
综合评分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项目的综合质量。
然而,综合评分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评分标准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评标结果不够公正和客观。
在实际应用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经常会结合使用。
一般情况下,招标方会首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筛选出价格最低的几家投标方,然后再根据综合评分法对这几家投标方进行技术和质量方面的评估。
这种结合使用的方法既能够保证项目的经济性,又能够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总结起来,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都是常用的招标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重在价格,能够节约资金;而综合评分法则更加全面,兼顾价格、质量和技术等因素。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或者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以确保项目既经济又具备高质量。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精选文档】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工程物资招标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使用范围探讨
工程物资招标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使用范围探讨在我国建筑行业越来越多的物资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在众多物资采购的投标文件中进行优选,是物资招标采购成功与否的关键。
根据工程物资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评标办法,评选出最满意的投标单位中标,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还能够有效地降低施工成本,提升工程质量和企业收益。
本文将就工程物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使用范圍展开探讨,在了解二者的概念以后,详细地介绍二者的优势和缺点,最后列举出使用范围,希望能够帮助读者进一步加深对这两种评审方法的印象。
标签: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范围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基本评标办法,经常使用在工程物资招标当中,评标办法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评选的结果,因此要慎重进行。
本文试图在对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分析两者的优劣,并指出他们适用的范围,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工程物资招标采购常用评标办法简述(一)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投标价法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在笔者单位实际操作中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只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环节。
(二)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是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后,选择总评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供应商。
这就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指标项目以及分数值。
评标时,各个评委独立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判打分,最后汇总分数并进行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二、两种常用评标方法分析(一)综合评价法1.优点。
使用这个方法的优点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这个方法的使用范围相较于最低投标价法比较广,任何工程物资招标都可以根据这个方法进行投标评定。
再者是引入了权值的概念,比较容易指定具体项目的评标标准,充分发挥了评标专家的作用,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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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
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的不同?
第一,两种做法的概念不同。
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的概念相差很大。
“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的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的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的进度等等;总的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的要求,总归纳成1 00分。
每一具体的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
届时,根据规定,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打分”,并且综合相加。
最后,取“分值”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者。
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对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响应程度,折算成“百分制”的“打分法”。
可以简称为“打分法”。
而所谓“最低评标价法”,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说法。
唐广庆老师多次强调,说成是“经评审最低价格中标”的办法。
注意,这里不是“最低投标价”;可以想象,国际招标中,投标商可能报价采用的是美元;也许是日元或者欧元,必须折算以后再相比较;在比较复杂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或者大型工程招标中,投标文件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时还有“漏项”或者个别指标偏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需要折算。
所以,严格一点地说,这种办法,是把所有的满足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折算成金额。
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
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两种办法抽取和聘请的专家有所不同。
“综合评标法”,抽取的专家,多数是“同一类专业”的。
以我所了解的部分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多数聘请的专家是:“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等综合性的人员。
而“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聘请的专家,可能是多专业的。
比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的招标,可以聘请机床制造专家,配合数控技术研究的专家;医疗器械(彩超;CT等等),可能聘请医疗器械制造专家,也会聘请在医院长期使用该设备仪器的医疗专家……
第三,两种做法的评标过程不同。
“综合评标法”,除了个别(也许很多)废标以外,每个专家评委,对每一个投标方的文件,均要给“打分”。
最后,计算出每一个投标方的得分;然后,汇总;再然后比较出最佳者。
“最低评标价法”的过程,一般需经历:初审(符合性检查)-深入的资格资质方面检查——商务性检查——技术性符合的检查——价格折算等等过程。
中间可能有质询和答疑,待确定后,评标委员方可作出评价意见。
待最后,计算出“评标价格“时,各个投标方的排序一目了然,最后的中标者也就一目了然。
第四,评标所需的时间不同。
“综合评标法”,的投标价格因素,都可以采取计算机计算,很快得出排序;其他因素,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给出大致的分值。
这样,一般的评标,半天就可以结束。
“最低评标价法”,需要质询,澄清,分析讨论;最后,将所有因素折算成价格,比较简单的,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比较复杂的项目,更可能需要几天甚至评委会复会才能作出结论。
第五,评委的工作方式和责任不同。
“综合评标法”采用时,一般强调评委的个人责任,强调纪律,强调暂时“没收手机”;强调每个人单独的评标用计算机……评委之间绝对不允许“交头接耳”,不许私自接待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对话,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变声处理……,以防腐败,反腐败为重点目的。
“最低评标价法”常常是集体咨询式的工作,评委之间可以讨论,对投标人代表可以面对面的质询……目的,以追求最佳的评标效果为准。
第六,这两种方式采用的领域不同。
目前,国内招标评标,一般是按照行业,不是按照项目的特点而区分使用评比办法的。
商务部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的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办法;世界银行项目,采用的也是这种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多数采用“综合评标法”。
对此,钱忠宝先生专门有论述《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论点)》,说的很专业,笔者不在详述。
第七,对于资质,资格条件的要求不同。
“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的分数。
如,工程招标,要求二级建筑企业,给2分;如果来的是一级企业,得过鲁班奖,也许给3分。
要求项目经理是2级,给2分。
……
实际上,事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很难:包括各个分数值之间的平衡,包括如下的问题:两个同级的投标企业,一个做过类似的一个项目,经验不足;另一个做过类似项目10个,如何区分?能够事先定出含有小数点的分数标准吗?
“最低评标价法”,对于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符合——合格,通过”;“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
这是应为,对于各种公共采购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越省钱越好的指导思想。
第八,两者的科学性和效果不同。
对于使用公共资金的普通项目而言,“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是科学合理的。
这样评出的结果也是唯一的。
哪怕只低1元钱,也是计算出来的,明显的。
而“综合评标法”,对于同样的项目,评标细则可能五花八门,能难统一;而且,不仅事先很难制定详细科学的评分标准,而且,在实践中,由于评委个人的因素影响,导致优秀的投标反而略次于平常的投标;导致“两个第一”并列出现,……。
虽然,人们想出了遇到这种情况时的处理办法,但是比较勉强。
深入研究关于评标办法问题,这里面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