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0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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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范围: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行政活动的目的: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它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而言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现代行政权的变化有: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范围、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其中一般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方规、地方性政府规章;特殊性渊源有: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一般行政法分四类:行政组织法、公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特别行政法分两类: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

行政法的分类:以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在形式上有两个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

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是重合的。4、行政法律关系争议,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3、从行政法与其它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的作用:1、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有效实施。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1、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2、有助于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3、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4、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其具体内容有:1、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活动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依据。2、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可违反法律的措施。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在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其内容有: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活动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正当考虑。3、平等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道德。

行政优益权有:行政忧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和监督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有: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

行政机构是指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法律后果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符,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统一领导所厦行政机关的工作,其活动速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行政机构的特征: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3、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构取得法律授权,不意味着取得法律上的其它权利。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情形有: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情形有: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情形有:1、法定原因有: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法。2、事实原因有:死亡和丧失国籍。

公务员的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确认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种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

行政行为以对象为标准进行分类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业。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主动作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为目的,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已作出的行下政行为属于自为和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业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委托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机要件、客观要件、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的意思是否真实、自愿对行政行为的成立不影响。

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

行为主休的合法应包括以下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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