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背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签订的背景:

2014年10月10日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架型号为Y-140的锻压机,并将仓储和运输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2014年10月12日签订货物仓储合同,仓储期限为三个月。2014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必须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送达后由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及仓储费用。

某物流企业经济纠纷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10日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架型号为Y-140的锻压机,并将仓储和运输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2014年10月12日签订货物仓储合同,仓储期限为三个月。2014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必须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送达后由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及仓储费用。

2014年11月12日,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将锻压机用车送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处,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告知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中鼎贸易有限公司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再次找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时,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无理拒付。后来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多次找其交涉,均被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起诉书正文:经济纠纷起诉状

原告人:绥化市北林区飞速物流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路20号

法人代表:黄玉,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大街21号

法人代表:韩西,系公司经理

案由:追索运费、仓储费,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及仓储费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运费及仓储费3个月的利息损失。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14年11月10日商定,被告要求原告运送一个锻压机至哈尔滨,价值人民币14万元。原告于当年11月12日将锻压机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3张

此致

南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绥化市北林区飞速物流公司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2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