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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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我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合法的权益,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条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实行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即视为非本单位职工,不享受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结合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来确定。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两年,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特殊情况,可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可不执行),但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合同的;

(二)因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合同期未完成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差的;

第七条试用期限。新招聘职工试用期限为六个月。

第八条职工凡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聘任按照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必要可由县级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有正当理由提前退休时,应办理终止手续;

(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单位同意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上级批准,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劳动合同因职工申请,单位同意的,可进行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如内退情形发生);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等原因,也可进行劳动合同

条款变更(如待岗情形发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到岗的,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三)不参加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且参加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本单位或本行业声誉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或不尽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利益损害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或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九)参加非法组织或团体,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十)年度员工考核不称职两次以上或待岗期间完不成下达工作任务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五)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并经总行同意的•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在原单位有借款或负有其他经济责任的人员,用人单位保留对其依法追偿或要求其履行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辞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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