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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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 由于 1997 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 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 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应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是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而非工勤人员和劳务人员。 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 大,各级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 区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审判机关从最高人

民法院到区县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 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来意义。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来看,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 员将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被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概念所取代。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 称国有单位人员。 1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应明确国有公司、企业的含义。 从字面上看,是指国有的公司、企业。 一般认为,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都是国有公司、 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又分为绝对控股出资比例占全部出资额的 51% 以上公司、企业;相对控股出资比例占全部出资额的 30%以上 50%以下 公司、企业。 应该说,相对控股公司、企业不宜再称为国有公司、企业。 因为在全部出资额中,非国有资本比例高于国有资本,再称国有,起 码是不准确的。 将相对控股公司、企业视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不会使代表 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管理人员逃避制裁,他们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

为本罪主体。 因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可见,公司、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对主体的认定和范围 不产生影响。 即使不属相对控股,国有资本只处参股地位,这一结论同样适用。 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他所依附的单位性质,国 有公司、企业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同样存在国家 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有无取决于是否从事着公务, 具体到公司、 企业, 则取决于是否从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公务,而只要有国有资本存在,就 必须有负责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人员。 这样,可以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的确定不是 与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相关联,而是与国有资本的有无相关联。 2 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在我国吃财政饭的单位中占有 50%以上的比重。 长期以来,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直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次新 刑法继续将他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现实国情。 同时,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也必须配套进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使事业 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使国家 办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办事业。 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中具备条件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可

以率先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教育、科研、卫生等行业走国家与社会共同办 事业的路子。 但不管国有事业单位如何走向市场,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始终是国家 工作人员,因为国有事业单位是由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 在我国,除了国有事业单位外,还有日益增多的集体事业单位,如农 村卫生院、村办中小学等。 私营或民营实为私有的事业单位,如私营科研机构、民办中小学、图 书馆、博物馆等。 这些事业单位是由集体出资或私人出资设立的,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 工作人员。 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并不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某报社中的记者、编辑、校对及会议、出纳、保管等从事公务的人 员,但从事劳务的工勤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预测一下目前国有事业单位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会出现混合所有 制的事业单位,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可以参照前述混合所有制企 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认定。 3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新刑法第九十三条除了人民团体外,还列出了社会团体,笔者认为,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民团体是具有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团体,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从全国政协委员会到区、县等地方委员会、工会从全国总工会到区、县等 地方工会、妇联从全国妇联到区、县等地方妇联、共青团从团中央到团县

委等地方团委。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现象,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直都被视为 国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件》成立的,在民 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工会等。 三、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人员。 委派人员的提法在新刑法之前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是从未出现过的, 但它所指的范围却并不是新出现的。 如 1989 年两高《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 员 4 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 物的人员。 5 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4、5 中的一部分即是委派人员。 如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若是受委派人员,即为国家工作人员。 但如果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他非国有资本组建的公司、企业,按新 刑法的规定,其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称其他人员。 这一主体范围大致有各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 员如国有企业中的承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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