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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保险合同,保险单-推荐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保险单篇一:保险合同样本保险合同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一)被保险人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一)保险费率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其他成员: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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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
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二、除外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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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责任条款(30 天内申报) 额外费用条款(限额:损失的25%) 增值税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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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介绍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 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免赔额 费率、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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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财产一切险介绍
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保险财产
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财产明细
免赔额
地震:每次事故RMB100,000.00元或 损失金额的20%,以 高者为准
台风造成户外灯箱招牌损失:每次事故RMB2,000.00或损失金 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谢谢大家! 祝各位:
阖家幸福! 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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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 30天注销保单条款 75%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场所外财产条款(限额:RMB2,000,000.00) 错误与遗漏条款 地震扩展条款
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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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自动升值条款(限额:保额的10%) 共保条款(80%)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 滑坡及地陷条款 建筑物变动条款(限额:RMB5,000,000.00) 理算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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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和索赔程序是什么?
保险合同,产品的功能 索赔程序,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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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学校在读且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成年子女,以及家庭雇佣人员,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家庭雇佣人员在投保人家庭工作职责期间所提供的服务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九)被保险人侵犯知识产权及参与传播、共享非法文件;(十)被保险人由于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疾病传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代为保管的财产的损失,租用或借用的财产自然磨损或过度使用等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所有的非自住房屋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四)被保险人对其他被保险人或者一同居住的亲属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家庭雇佣人员在投保人家庭工作职责期间之外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六)被保险人由于歧视、骚扰、虐待等不当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七)被保险人所有、照管的宠物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八)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机动车辆或拖车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飞机、飞行器或重量超过5公斤的模型飞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被保险人所有、使用帆船或其他发动机驱动的船只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被保险人临时使用非自有的发动机动力小于75千瓦的船只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十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十二)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导致,或者与石棉相关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无论这些损失、费用和责任是否可能同时由于其他原因所共同导致;(十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四)间接损失;(十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十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最新2018】保险合同范本[1]-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保险合同范本[1]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保险产量、保险价格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
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返青至拔节期前│保险金额×30%│├─────────────┼──────────────┤│拔节期至抽穗期前│保险金额×40%│├─────────────┼──────────────┤│抽穗期至收获期前│保险金额×80%│├─────────────┼──────────────┤│收获期│保险金额×100%│└─────────────┴──────────────┘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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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险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部分:基本保险—合同损失险第一章被保险人的范围第一条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格的一方或者一方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标的的范围第二条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即:(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凡是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即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造成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责任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主观意愿上能完全遵循合同履行原则的前提下的一般过失行为。
该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二)因下列不可抗力造成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所投保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的各种客观情况;2、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遇到:a,火灾、爆炸;b,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c,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d,非质量缺陷的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动乱、暴乱、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不在所投保合同载明的任何合同履行行为;(四)产品、设备、设施、机器等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本身缺陷,及其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已过使用期限;(五)与保险标的无关的诉讼、仲裁和其他争议;(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受雇人或其他投保合同当事人或者所投保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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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支付保险费予他方,他方在保险标的遭遇或发生约定事故时,或者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权利:收取保费保险人的义务:经济补偿,支付保险金权利:取得经济补偿或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义务:交付约定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范围的合同。
有名,有法《保险法》,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活动。
对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交换性合同合同当事双方报偿相等、相近的价值。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济合同保障性合同a、无损失、无赔付。
从整个保险标的而言,灾害事故不可避免,赔款肯定会发生。
b、一旦支付,赔付金额远远超过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标的是处在被保险人占有情况下,保险人无法控制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申报不实,有明显的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p91 法律上的强制性。
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明确表示承认照办,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一经签订,从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开始,保险人即必须履行其可能赔偿的承诺。
事故发生,保险人必须履行其承诺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有义务,则称双务合同。
如只有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称为单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合同、无偿供贷合同)。
与一般的双务合同不同。
一般双务合同,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说是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后,卖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
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六)、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p91有偿合同:享有权利,付出代价。
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障,就必须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就必须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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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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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 核子辐射或污染;(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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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8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受益人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 以为受益人。
9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合同法》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9
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定额保险
损失补偿保险
4
1.2 保险合同的种类
—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 按保险标的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5
1.3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和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18
《保险法》
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 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 第127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 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 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 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 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 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 为理由予以拒赔。
华润万家、马婷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润万家、马婷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林吴红娜闫相夷【审理法官】罗林吴红娜闫相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景子街分公司;马婷婷【当事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景子街分公司马婷婷【当事人-个人】马婷婷【当事人-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景子街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景子街分公司【被告】马婷婷【本院观点】关于华润景子街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华润景子街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节。
马婷婷工作小区因华润景子街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被撤销,马婷婷工作岗位也随之被撤销,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华润景子街公司就此事通知了马婷婷,与之沟通协商变更岗位之事,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华润景子街公司在支付代通知金情况下解除与马婷婷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马婷婷工作小区取消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与马婷婷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应支付马婷婷违法解除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华润景子街公司主张不应支付马婷婷绩效奖金一节。
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奖金的分配标准、条件、数额等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华润景子街公司对马婷婷的考核结果以及应当享受的奖金标准未能提供证据,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参照2017年度绩效奖金标准酌情支持2018年绩效奖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华润景子街公司的该项主有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8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2018人身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本(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018-2019】人寿保险合同-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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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2018最新】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代字第____号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代理人)住所:负责人: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住所:负责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一)业务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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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符合合同篇一:保险合同案例保险合同案例案例1承保操作规程违规保险合同照样成立一、案情介绍1996 年 4 月 11 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的动员下,张先生同意购买 80 万元终身寿险。
张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1996 年 5 月 7 日,张先生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80 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的,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承保,张先生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做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
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
其次,张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
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
刘女士则认为,张先生填具投保单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至于张先生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张先生,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收保险费。
刘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 30 万元结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张先生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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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
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
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
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
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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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8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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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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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险及雇员忠诚保证险介绍
免赔额
每次事故RMB500.00
附加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责任条款(30天内申 报) 因雇员的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造成的公司现 金损失条款 节日、假日、开业日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送货责任条款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产品责任限制承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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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险及雇员忠诚保证险介绍
保险责任
火灾、雷电、爆炸 暴风、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雷 暴、滑坡、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 地火 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抢劫或入宅抢劫等原因
相关部门(财务、支持部) 内容(保险公司批单,投保申请表) 起始时间(先发生者,例如场地启用,见租 赁合同) 统一截至时间:2005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 补缴保费:按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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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部门(财务、支持部) 内容(保险公司批单) 保险截至时间(后发生者,例如场地启用, 见租赁合同) 退保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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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介绍
附加条款 30天注销保单条款 75%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场所外财产条款(限额:RMB2,000,000.00) 错误与遗漏条款 地震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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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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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险及雇员忠诚保证险介绍
附加条款 夹万、收银机抽屉等损坏条款 盗窃责任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30天注销保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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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关闭门店的批改程序
新增门店
附加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自动升值条款(限额:保额的10%) 共保条款(80%)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 滑坡及地陷条款 建筑物变动条款(限额:RMB5,000,000.00) 理算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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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财产一切险介绍
附加条款 临时移动条款(限额:保额的10%) 灭火费用条款(限额:累计RMB1,000,000.00) 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条款) 食品存货腐坏条款 预付赔款条款 运输条款 自动承保条款(限额:保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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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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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介绍
附加条款
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重置价值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保额的10%)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保额的10%) 增加资产条款(限额:保额的10%) 公众当局扩展条款
华润万家保险合同介绍
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保险的作用
保险是一种商品,就像安全气囊一样 安全气囊的作用
撞车事故发生时,保护我们的生命 正常驾驶时,让我们有安全感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 正常情况下,给我们安全感,让我们把精力 更多地用在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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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和索赔程序是什么?
保险合同,产品的功能 索赔程序,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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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险产品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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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
现金险及雇员忠诚保险
公众责任及产品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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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基本要素
条款:主条款、扩展条款、特别约定 承保条件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免赔额 费率、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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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介绍
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财产明细
地震:每次事故RMB100,000.00元或 损失金额的20%,以 高者为准 台风造成户外灯箱招牌损失:每次事故RMB2,000.00或损失金 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其它:RMB1,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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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谢谢大家! 祝各位: 阖家幸福! 工作顺利!
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附加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30天注销保单条款 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责任条款(30天内申 报) 急救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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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
起重机械及不需要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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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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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责任条款(30 天内申报) 额外费用条款(限额:损失的25%) 增值税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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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 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 以现行法律裁定为准,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 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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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
每次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RMB500.00元
附加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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