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人事档案托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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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12 来源:人才中心
(一)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事档案,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连续记录个人经历、成长过程、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及工作状况等文件材料。
人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⒈履历材料;
⒉自传材料;
⒊鉴定、考核材料;
⒋学籍、职称材料;
⒌政治历史审查材料;
⒍参加党团组织材料;
⒎奖励材料;
⒏处分材料;
⒐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审批材料;
⒑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二)个人(非农业户口)委托人事档案托管
⒈西安市户口个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开具《商调函》;外地户口个人持西安市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商调函》;
⒉个人持《商调函》到原档案所在单位调档;
⒊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档案材料,档案材料齐全,填写《代理人员信息卡》、签订《个人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办理存档手续;如档案材料不全,须先完善材料后,再办理存档手续。
另:外地人员存档所需材料
1.身份证(系外地非农户口)
2.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开具)
3.现实表现(无违法犯罪记录)
4.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西安市用人单位)
5.单位委托函(注明与其他人才中介机构没有代理关系,同意员工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按个人形式托管)
6.毕业至今工作证明
(三)单位委托人事档案托管
代理单位指派人事专员持《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员工存档手续及相关人事代理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代理单位员工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员工应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人事专员或员工持单位介绍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档案转递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后,携带以下材料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档案托管:
⒈《单位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⒉《代理人员信息卡》一张;
⒊人事档案(开封档案不予接受)。
注:托管手续办理完毕,持加盖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专用章的《单位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第二、三联返回单位,第二联由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个人留存。
(四)归档材料收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询、借阅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任何个人不
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查阅单位如需查阅其员工人事档案,须由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并申明查阅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查阅单位查阅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方可查阅其员工人事档案。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查询
如需查询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是否转寄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可登陆西安市人才网:/到档查询页面查询,或持身份证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查询机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