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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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8日临建房字[2011]23号文件印发,2011年4月11日临汾市建设局《关于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临汾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受临汾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报、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建设局审查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新设开发企业,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需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
(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为办公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核定四级资质应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
(二)晋升三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
(三)晋升二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1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四)晋升一级资质应具有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企业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分公司”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年以上;
(三)配备满足项目开发管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五)机构设置齐全(设有工程、经营、财务、统计、办公室
等内部管理机构)。
第九条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临汾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条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分支机构设立文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
(六)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含工程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应经临汾市建设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期满前一个月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对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确有建设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申办资质。
第三章开发企业入临管理
第十三条非本市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到临汾市建设局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省外企业已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配备满足项目开发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应提交下材料:
(一)入临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备案申请(包括公司历年经营情况概述,拟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等);
(三)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资质证书副本;
(六)临汾开发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临汾开发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
(八)在临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前,应到临汾市建设局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土地竞拍。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到临汾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期限、套型结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小区绿化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开发企业在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方案时,应同时报临汾市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
内,应向临汾市建设局提交规划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景观分析图、路网管网分析图、户型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有关资料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套型结构、保障性住房配建、绿地面积、物业用房、停车位等规划核定指标。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应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应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各资质等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为:
(一)一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25万平方米以下;
(三)三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下;
(四)四级资质、暂定资质项目建设规模8万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积极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和承接验收制度,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向临汾市建设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者分组团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