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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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委托协议
(试行版)
委托方:武汉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湖北X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代理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一条乙方以甲方名义在襄阳地区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代理业
务,即作为甲方在襄阳保险代理业务直销营业部。为更好拓展在襄阳保险代理市场,具体保险产品由乙方自由选择省内保险公司保险产品。
第二条代甲方收取因本条第一项行为所产生的保险费。
第三条乙方按照一定比例向甲方缴纳委托业务管理费用。
第四条甲方任命乙方提供的、熟悉保险代理业务的3-4人员, 作为为本营业部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委托地域
第五条乙方以甲方核发的《保险营业员展业证》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具体以襄阳地区为主来拓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委托期限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为试行期,三个月以后经甲乙
双方再次磋商,调整协议相关内容,正式协议期限为三年,自二0—四年元月一日起至二O—六年元月一日止。
第七条本协议期满30 日前,如甲方或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
止协议,则协议期满时,自动延续一个委托期限。
第四章委托险种
第八条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的财产保险产品为所有机动车辆有关的车险及非车险、责任险及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五章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乙方所销售保险费一律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以转帐方式划缴甲方指定帐户,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甲方对乙方实行财务专人计账对帐,独立核算方式。
第六章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乙方根据经营地保险市场实际,选择在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产品并合理约定相关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乙方销售的保险代理手续费直接由各保险公司直接划转甲方银行帐户。
甲方代乙方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代乙方开具保险代理手续费发票,发票应纳税额按6.8%直接从乙方保险代理手续费中扣除。
甲方扣除保险代理手续费后的余款应在48 小时之内支付给乙方银行帐户。
第七章甲方向乙方收取委托管理费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公司所有自有车辆(包括:襄阳天利合、畅百通)管理费用一律按照手续费的0.5%,按月收取。
第十二条为增强合作激励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甲方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年计算。
总代理保险销售额达到500 万以下按3%收取管理费;总代理保险销售额达1000万及以上按2%收取管理费;总代理保险销售额达1500万按1%收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除本条(一)车辆外,其他管理费用按1.5%每季度预先结算部分,年度结束根据当年总销售额奖励政策给予多退少补管理费用。
第八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监督、检查。
因乙方的过错或超越委托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甲方要采取措施为乙方拓展业务提供工作便利。甲方应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对业务拓展方式、方法进行必要的指导。
甲方应按时返还乙方保险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处理事故车辆的定损、理赔手续,及时返还乙方保险理赔之款项。
甲方应依法承担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事务的相关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经营地保险市场实际,乙方可以甲方名义选择在当地
具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产品,甲方应协助乙方衔接好保险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甲方要提供从事业务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合理的工作条件。
乙方权要求甲方及时返还保险代理手续费,为乙方更好拓展业务提供支持,以切实维护乙方对其客户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七条乙方在代理办理保险业务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营销人员、业务操作、财务等管理制度与办法。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范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未经授权,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保险业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章委托协议的解除
第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隐瞒曾受到刑事处罚或曾因违反有关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受过处罚等事实,与甲方签订协议;
(二)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因违法犯罪,或违反有关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受法律或国家管理机关处罚;
(三)乙方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交
付保险费或挪用、侵占客户所支付的保险费、应转交客户的赔偿金或退保金等;
(四)乙方以个人名义或冒用甲方名义与任何其他个人、单位、组织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或私设保险代理网点;
(五)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对甲方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六)乙方不具备正常运营业务条件;
(七)国家有关保险代理法律要求发生变化,出现甲方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应予撤销或兼并等情况的。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协议:(一)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二)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或保险理赔款项的;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均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内容如有与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之处,以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合作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调整部分协议内容时,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调整本协议条款部分内容。
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