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设备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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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有线电视网络设备用电协议

201 年月日

甲方:

乙方:**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管理的(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设备用电费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现有有线电视系统运营期间及时、正常和安全的电力供给。

2.乙方在进行电源引接时,甲方提供安装督导,保证电源正确、安全引接。

3.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在提供电力保障和收取电费时,不会损害第三方权利。

4.按本协议第三条电费支付约定收取电费。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小区公用电表产权单位是,甲方代

产权单位向乙方收取设备用电费

2.在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营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电力管理部门关于电力安全

施工的规章制度。

3.在网络系统建设和营运期间,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停电事故或影响供电系统安全,其损失由乙

方承担(因甲方拉闸断电或人为破坏因素除外)。

4.在每次电源引接前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现场监督下操作。

5.按本协议第三条电费支付约定及时缴纳电费。

第三条电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乙方有线电视网络设备用电量的核定方式:有专用设备用电计量器电表计量的以电表计量数据为

准;无设备用电计量器电表计量时由乙方自行根据设备额定功率计算,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确定。

2.甲方向乙方收取电费的价格标准,以四川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类当前电价为基础

确定,即甲方按人民币¥1.20元∕度计收乙方现有全部设备包干电费。

3.本协议支付电费期限为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共计¥1291

4.00元(大

写:壹万贰仟玖佰壹拾肆元整)。

4.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按年(或按半年)支付电费。甲方每次收费用

时,须向乙方提供等额有效票据,乙方收到有效票据后 60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第四条协议解除、违约责任及其它

1.甲方不得无故拉闸断电或人为破坏,中断或阻止向乙方供电。在协议期内,如甲方不能向乙方提

供乙方网络设备用电保障,除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有电力局正式通知的停电情况外,单次停电八小时以上或全年累计停电三次以上,每发生一次停电,甲方按照当年电费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情况严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如因甲方按照本协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侵害了第三方权利而招至投诉等纠纷,致使协议不

能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3.如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电费,甲方有权从乙方欠费之日起停止向

乙方供电。非甲方的过错引起的停电,甲方不承担本条第1款的违约赔偿责任。

4.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主体发生分离,撤消,协议自动解除。

5.协议期内,遇不可抗拒影响,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

6.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本协议有效期至2012年 12 月 31 日。

8.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一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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