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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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在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应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扰乱景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利用宗教进行违返宪法、法律、法规的活动。

3、在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4、在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应遵守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接受政府的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5、风景区内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必须是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6、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影响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7、未经同意不得在宗教活动场院所内设置经商、服务网点,或进行陈列展览等活动,不得拍摄电影、电视等。

8、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建筑中属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宗教重点保护单位的,未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9、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10、风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可接纳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请求的道场、婚礼、葬礼、法会、洗礼等宗教仪式,必须经当地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11、在风景区从事宗教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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