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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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公司注册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公司注册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提交材料规范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②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26】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献。

◆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献,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

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7•【文号】工商企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统称登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登记规范届时废止。

现就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坚持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对《公司法》修正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授权工商总局规定的事项,从有利于当事人和不降低管理要求的角度予以取消或简化。

(二)便利化原则。

在依法登记前提下,减少登记规范种类,简化登记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化原则。

在依法精减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的实际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共30个,《文书规范》58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12种<9种申请书和3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25种,登记通知文书24种), 比原《材料规范》减少34个,比原《文书规范》减少29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减少19种<减少15种申请书和4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减少5种,登记通知文书减少2种)。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备案工作,加强对集团公司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集团公司备案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备案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并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四条:集团公司备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备案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单独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备案申请材料第六条: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备案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同。

(三)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图。

(四)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

(五)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所属子公司情况。

(六)集团公司财务状况。

(七)集团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八)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重要信息遗漏。

第八条:备案申请材料的提交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方式进行。

第九条:备案申请材料的提交应当通过正规途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途径进行。

第三章:备案审查评估第十条: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和评估应当注重对集团公司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三条: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备案申请人反馈,并公示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第四章:备案决定第十四条:备案决定应当根据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并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作出。

第十五条:备案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并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十六条:备案决定应当依法公示,并在备案决定书中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第五章:备案监管和管理第十七条:备案后,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备案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和管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目录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章程备案与报批要求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章程备案与报批要求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章程备案与报批要求一、引言公司章程是一份对公司内部结构、权责关系、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约束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备案和报批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重要程序之一。

本文将以公司章程范本为基础,详细介绍公司章程备案与报批的要求,为广大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公司章程备案要求1.备案主体公司章程备案的主体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应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2.备案材料(1)备案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字。

(2)公司章程正本:正本应盖有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4)公司备案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其他人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备案程序(1)填写备案申请书:按照备案要求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递交备案材料:将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备案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4)领取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公司章程备案证明。

三、公司章程报批要求1.报批机关公司章程报批的机关为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批材料。

2.报批材料(1)报批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陈述公司的基本信息、章程内容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

(2)公司章程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应盖有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字。

(3)公司备案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公司章程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公司备案企业管理制度

公司备案企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备案管理,规范公司备案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三条公司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备案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备案信息应公开透明,便于内部监督和外部查询。

(三)及时准确:备案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二、备案范围第四条公司备案范围包括:(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

(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备案。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备案程序第五条公司备案程序如下:(一)拟备案事项的发起人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备案管理部门将备案申请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四)经审议通过的备案事项,由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管理部门将备案结果通知发起人,并归档备案材料。

四、备案材料第六条公司备案材料应包括:(一)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文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与备案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备案期限第七条公司备案期限如下:(一)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自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备案,自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备案,自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六、监督管理第八条公司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工作依法合规、及时准确。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七、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要备案吗内资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章程要备案吗内资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章程要备案吗?内资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章程备案的必要性作为公司的内部规范,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在未来在经营和发展中的方方面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避免后续的纠纷,内资公司的章程备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内资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是备案的一项基本材料,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司章程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章程的生效日期、章程内容的主要条款等。

2.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范,因此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在进行备案提交时,应携带相应的决议文书,并将其加盖公司公章作为备案材料提交。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备案提交时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公司章程原件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适当的人签字或者盖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备案的必要材料,用于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三、备案前需要注意的事项1.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通过备案申请。

2.公司注册资本须明码标价公司章程中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明码标价,并附上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3.备案费用内资公司章程备案所需费用是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备案的机构来确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用。

四、结语内资公司章程备案是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步骤,未经备案的公司章程可能会在未来的经营中遇到各种问题。

申请备案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注意事项,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公司网站备案资料

公司网站备案资料

备案流程如下:第一步,准备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按备案主体的类型可以分为单位型网站备案(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归为单位型网站)和个人型网站备案。

单位型网站备案提交的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电子档资料电子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两者均要带有最新年年检的),法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彩色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的正反两面的彩色扫描件,网站负责人照片(注:照片必须带我们公司提供的蓝色幕布的照片)第二种,纸质资料加盖公章的核验单一式两份(注:每个网站一式两份,例如,两个网站要提供4份加盖公章的核验单,核验单盖上公章即可,盖章位置在网站负责人签字栏盖章即可,此外广东的核验单要使用专有核验单,)。

法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式两份,网站负责人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一式两份,域名证书一式两份。

个人型网站备案资料只提供电子档资料:电子档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的正反两面的彩色扫描件,个人照片(注:照片必须带我们公司提供的蓝色幕布的照片)第二步,递交备案资料电子档的递交方式,电子档直接发给与你取得联系的备案专员即可。

QQ;78 5112711;手机;15 083837507 公司网站备案资料第三步,审核备案资料备案部收到资料后,会对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备案专员会根据不同的省份,将备案主体进行分类,然后会有专有的备案专员与备案主体取得联系,反馈备案资料提供情况。

第四步,将备案资料提交到各省管局系统将备案资料提交到各省管局系统,这个步骤是由备案专员操作的,当备案主体的资料准确无误时,我们备案部将会把资料提交到各省管局系统,等待管局审核。

第五步,下发备案通知备案通知,工信部会以短信或者邮件的形式下发给各个备案主体那里,若备案未通过请及时联系备案部,以便我们及时处理。

补充说明:1、关于网站负责人的补充说明:企事业单位,备案系统中网站负责人非法人的,请同时提交一式三份“网站备案管理授权书”(请见附件一)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备案流程(3篇)

公司章程备案流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章程备案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备案是指公司设立登记后,将公司章程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章程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凡依法设立的公司,其章程均应进行备案。

第五条公司章程备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法定代表人姓名;(三)注册资本;(四)股东出资情况;(五)公司经营范围;(六)公司组织机构;(七)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章程备案。

第七条公司进行章程备案,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备案申请书;(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股东出资证明;(五)公司章程;(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章程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变更第十二条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章程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申请书;(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股东出资证明;(五)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章程变更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变更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备案,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变更备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五章备案撤销第十七条公司章程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备案:(一)公司依法解散;(二)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公司章程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文秘写作 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

文秘写作 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细说明:篇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xx-03-19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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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组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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