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五金电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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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章)类别:1.“圈区管理”区内企业:□

2.“圈区管理”区外企业:□

3.2009年1月-2010年6月从事过进口废五金电器

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是□否□

2010年定点企业是否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我已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所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日期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电子邮箱

以下受理机关填写

省级环保部门填写:

受理人:

—7—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受理□不受理□环境保护部填写:

材料接收经办人:

材料接收日期:

—8—

说明:

1.申请企业应将申请材料邮寄或送达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2.申请企业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相关政策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网站:。

3.申请企业应在提示处加盖公章,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公章完全一致。

4.申请书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申请企业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省级环保部门留存一份,报送环境保护部一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6.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企业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7.2010年定点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1)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申请;(2)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3)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9—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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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11—

中污染治理设施的“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可不填写表内相应栏的详细情况,但应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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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09年1月-2010年6月废五金电器类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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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七、环保部门考核情况(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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