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
近岸海域实施方案
近岸海域实施方案
近岸海域是指距离海岸线较近的海域,通常指的是离岸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
海域。
这些海域对于沿海国家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国防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近岸海域资源,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近岸海域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实
时监测水质、海洋生态、气象等数据,及时掌握近岸海域的变化情况。
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管理制度,加强对近岸海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们需要加大污水处理和排放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近岸海域的生态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需要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
海洋公园,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加强对近岸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同时,加强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管理,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近岸海域的国防安全工作。
近岸海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
前沿,加强对近岸海域的监控和管控,确保海域安全稳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总之,近岸海域的实施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海洋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恢复
和国防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近岸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近岸海域的保护和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环监[1994]1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环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贯彻本届政府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能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既是各级监测站业绩的体现,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体现。
二、坚持“依靠与服务”的方针“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是指导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方针,必须进一步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制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相配套的监督监测的措施和要求;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深化改革、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带好监测队伍,强化主动、全面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技术基础,开拓监测领域,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做好超前服务;要以监测数据的“准、快、全”为目标,以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多出报告、多出成果,扎扎实实地完成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四项主要任务。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七年五月目录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2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现状与特点3 制订《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的、原则、方法和依据4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5 关于规范条文的说明6 与其行业规范的比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1.1编制背景近岸海域是人类经济活动频繁、受陆源污染物影响大、多介面相互作用强烈的敏感区域。
系统而科学地在该区域开展环境监测,以持续地获取真实而全面的水文、化学、生物等基础数据,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和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立以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环境监测总站的部署,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干的各网络成员,迅速而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监测工作,包括于1997年和1998年的开展的渤、黄海和东、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并掌握了我国近岸海域的基本环境状况,为环保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总体上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力量薄弱,技术支持缺乏。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个适用于广域范围的《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1998),国家海洋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测规程,但这个规范和这些规程是依据近年来海洋部门各种实际工作情况来制订的,不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在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各项专题监测,且在应用于受陆源直接影响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时就受到各种限制。
简单的如《海洋监测规范》规定,化学需氧量和重金属汞指标不需过滤直接测定,这就导致在入海河流影响区域(如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这两项指标的监测结果受气候和海况的影响差异很大,不能真实的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水深);生态敏感目标 生物。
3.3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function zone of offshore area 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
GB/T 13193 GB/T 13198 GB/T 13909 GB/T 17826 HY/T 069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海洋生物分类代码 赤潮监测技术规程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 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规范全国近岸海 域环境监测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8.08.24•【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8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1998年5至6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检查组,由程思远和我带队,对海南、辽宁、山东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海军和三省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11个地市的陆源污染治理工程、自然保护区、军港、海岸工程和污水处理厂,与基层的干部群众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座谈,辽宁组、山东组还设立了热线电话倾听群众的意见。
与此同时,天津、河北、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八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也组织力量,进行了自查,重点检查了48个市的执法情况,并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我国海洋的总体概貌是,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跨及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天津、上海十一个省(市、区),管辖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约为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由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四个海域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储量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自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环保和海洋意识不断有所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海洋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快,局部海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远海海区水质保持良好。
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海洋与保护海洋的关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致使海洋资源开发过度,陆源污染不断加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支撑和管理手段。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科学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面临形势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海岸带地区受高强度开发干扰显著,海洋生态问题存量较多,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及破碎化问题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依然很大,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复杂艰巨。
面对新发展阶段,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亟需加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业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系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有力支撑。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第四条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综合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现批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2—2006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二○○六年三月九日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Status Evaluation 2006-03-09发布2006-05-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综合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
本标准于2006年3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4.1 生物丰度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2 植被覆盖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3 水网密度指数计算方法4.4 土地退化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5 环境质量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5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COLOGL CALINDEX,EI)计算方法6 生态环境状况分级7 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幅度分级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0•【文号】环函[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的复函(环函[2013]7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你单位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收悉。
依据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的结果,经研究,现同意以你单位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面向国家环境保护战略需求,围绕国家环境监测网质控技术、实验室分析质控技术、水质自动监测质控技术、空气自动监测质控技术、污染源在线监测质控技术、近岸海域监测质控技术、噪声与振动监测质控技术、质控技术验证与示范等方向,开展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发展若干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培育一支高水平的创新研发团队,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应用示范平台,为我国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技术支持。
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国内相关领域优势单位和人员的合作交流,培养优秀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围绕《计划任务书》中提到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模式,落实资金投入,按期完成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建设任务。
在建设期间,若遇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汇报,并按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1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6•【文号】环办[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海洋资源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环办[2002]52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994年,你站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环境监测站组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
该监测网自组建以来,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总局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是,沿海各地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监测力量相对还比较分散,各海区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与管理区域中心,难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作用,提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海区分别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设立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天津市,其依托单位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辽宁省大连市,其依托单位为大连市环境监测站。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黄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其依托单位为青岛市环境监测站。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亦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东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其依托单位为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称不再保留。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海峡环境监测分站),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依托单位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0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辽河水系 监测 67 个断面,Ⅲ类水质的断面占 17.9%,Ⅳ、Ⅴ类水质的断面占 29.9 %,劣Ⅴ类水质断面为 52.2%。
辽河水系污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生化需氧量、氨氮和挥发酚。
辽河水系水质类别比例
浙闽片河流 14 条河流的 26 个断面中,Ⅲ类水质的断面占 50.0%,Ⅳ类水质断面占 34.6%, 劣Ⅴ类水质断面占 15.4%,无Ⅴ类水断面。主要污染指标是石油类和溶解氧,污染较重断面 集中在杭州的钱塘江和宁波的甬江。
滇池 滇池草海污染重于外海,外海为Ⅴ类水质,草海为劣Ⅴ类水质。与上年相比, 滇池外海水质有所改善,高锰酸盐指数已达到Ⅲ类标准要求。但氮和磷的污染仍很严重, 草海和外海的营养状态指数分别为 79.0 和 60.8,全湖平均达 72.8,滇池属重度富营养状 态。
2002 年度滇池湖体主要污染指标值
湖 区 高锰酸盐指数(mg/l)
七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
辽河、海河水系污染严重,劣Ⅴ类水体占 60%以上;淮河干流为Ⅲ~Ⅴ类水体,支流 及省界河段水质仍然较差;黄河水系总体水质较差,干流水质以Ⅲ~Ⅳ类水体为主,支流 污染普遍严重;松花江水系以Ⅲ~Ⅳ类水体为主;珠江水系水质总体良好,以Ⅱ类水体为 主;长江干流及主要一级支流水质良好,以Ⅱ类水体为主。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 次为:海河、辽河、黄河、淮河、松花江、珠江、长江。
一年来,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 8%、人口自然增长 6.45‰的形势下,全国环境质量基 本维持在上年水平。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均有所削减;“33211”重点治理工程继续推进,“三河三湖”水质基 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生态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生态保护力度加大,但生 态形势不容乐观。七大江河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仅不足三分之一的监测断面满足 Ⅲ类水质要求,尤以海河和辽河流域污染为重;滇池、太湖和巢湖氮、磷污染严重;东海 和渤海近岸海域污染较重;城市空气质量基本稳定,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略有下降, 颗粒物污染范围较广,部分城市二氧化硫污染严重,所有城市二氧化氮均达到国家空气质 量二级标准;酸雨区范围和污染程度稳定,南方地区酸雨污染较重,酸雨控制区内 90%以 上的城市出现了酸雨;多数城市受到轻度噪声污染;辐射环境质量依然维持在天然本底水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水质监测
包括有机质、总悬浮物、重金属等指标。
底质监测
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鱼类等生物体内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生物种群数量和生物量的变化监测等。
生物监测
如海洋垃圾监测、赤潮监测等。
其他监测
02
监测断面和站位布设
监测断面应布设在近岸海域的典型区域,如港口、工业区、农业区、核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上游和下游,以及海洋生态保护区等。
ISO 14000系列标准
03
相关标准
02
01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
沿海各省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地方政策
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
技术文件
依据文件和资料
监测报告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报告、质量保证报告等
研究资料
相关研究论文、数据等
其他参考材料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对于重点区域或污染源附近,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监测时间和频次
03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
采样点布设
01
在近岸海域设置代表性采样点,根据水域污染状况、地形、地貌等条件进行合理布局。
水质监测方法
采样频率与时间
02
根据监测需求,选择合适的采样频率,如每季度、每月或每周一次,采样时间应尽量保持固定。
分析影响近岸海域环境变化的气象、水文、地质等因素,为预测和管理提供依据。
影响因素
05
信息报送与公开
信息报送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间
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公开与共享
信息保存与使用
06
相关标准和依据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近岸海域near coastal seawaters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环境监测站位environment monitoring stations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marine biological monitoring stations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 总则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
5 布设方法与要求海水监测站位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个。
滨XX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沿海电站、船舶修造厂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个。
HJ442.5-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5-2020代替 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5 biological quality monitor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 0 - 12 - 16 发布202 1 - 03 - 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1)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2)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 (3)6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 (4)7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4)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6)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 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
Vol.34,No.3Mar.,2021第 34 卷 第 3 期2021年3月环 境 科 学 研 究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王 艳1,张震宇2,孙明东1,徐香勤1,雷 坤"1.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122.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大连116023摘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在保护近海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功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和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在国家加快推进陆海、城乡国土空间统筹和优化的背景下,要实现近岸海域生态系统服务 功能保护、水质持续改善等目标要求,仅明确近岸海域和沿岸陆域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难以满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还需 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体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已经实施20余年,目前呈现出法律地位不足、功能分 类体系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功能区目标间协调性不足、调整频繁、各省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管工作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应重新定位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对其所确定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的保护,并由环 境功能保护的需求进一步提出水质保护、生态保护目标,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作为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目标空间管理的 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法律地位、构建科学合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体系、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制定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严格功能区划调整程序、完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管制度等对策建议,为完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近岸海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X55文章编号:1001-6929(2021)03-0671-07文献标志码:A DOI : 10. 13198/j. issn. 1001-6929. 2020. 10. 11Development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astal Environment Function Zones in ChinaWANG Yan 1 , ZHANG Zhenyu 2 , SLN Mingdong 1 , XL Xiangqin 1 , LEI Kun 1 **收稿日期:2020-01-08 修订日期:2020-09-29作者简介:王艳(1991-),女,山东招远人,博士,主要从事海洋环境管理技术研究,wang.yan@ .*责任作者,雷坤( 1973-),女,内蒙古锡林浩特人,研究员,博士,博导,主要从事陆海统筹环境管理技术研究,****************.cn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No.2018YFC1407600)Supported by National Ke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No.2018YFC1407600)1.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riteria and Risk Assessment, Chinese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Beijing100012, China2. National Marin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Dalian 116023, ChinaAbstract : The coastal environment function zone ( CEFZ )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on of the coastal environment. The CEFZ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coastal environment planning and supervision. Lnder the background of accelerating national landand space coordin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coastal ecological service func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define the coastalspatial pattern and the target system of coastal ecological function protection. The CEFZ system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ore than 20 years, in this case, the existing problems were considered, including insufficient legal status,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existing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the ecological requirements, insufficient coordination between criteria, frequent arbitrary adjustments,different division methods, and disunity of management works in different provinces. Therefore, the role of CEFZ in 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hould be redefined,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On this basi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CEFZ management were put forward, such as improving the legal status of CEFZ,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Keywords : coastal water ; coastal environment function zone ; development status ; countermeasures沿海地区是各个国家城市化水平、人口密度和社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矛盾最为突出的区域,因此也沿海会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同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和近岸海域也成为各个国家环境综合治理的重672环境科学研究第34卷点、难点和焦点区域[1-2].空间区划被认为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冲突的有效工具[3-5].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比利时和美国等)已经开始实施海洋空间规划[6-11].该制度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相应环境保护目标,并制定对应保护措施[12-13].环境功能区划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最基本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环境功能区划通过明确环境功能、保护目标,进而为制定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根本目的是确保区域环境功能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14].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针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在我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了近岸海域的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目标,可依据环境保护目标限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强度,以此可约束和限制开发利用活动中对近岸海域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环境损害行为;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明确的海洋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可为确定海洋环境容量和排放到海洋中的污染物总量提供依据.因此,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落实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思路、推进陆海统筹管理的重要抓手.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建设方面,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12月颁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对近岸海域功能区做出了明确定义,并对制定目的、执行主体、功能区划和管理等方面做了系统阐述;2001年12月发布了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明确了功能区划思路和方法.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外海洋空间规划实施时间、目的等大致相同,均强调了海洋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矛盾的协调[15].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陆地和海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推进“多规合一”[16].同时,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体制、管理理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7-18].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是1999年颁布实施,距今已经20多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在新形势下,为了适应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精准性、科学性,亟待重新审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使其成为新时期海洋环境管理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基于此,该文对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在实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完善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制度提供思路和建议.1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现状1.1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制度建设情况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于1999年、2001年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和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指导沿海省份划定了沿海地区的省级、地级及以上城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此后,陆续出台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730—201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731—2014《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制度日趋完善.1.1.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指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对近岸海域功能区做出了明确定义,并对制定目的、执行主体、功能区划定和管理等进行了阐述;并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并执行国家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见表1).此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1.2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要求,包括原则和分类、区划调查内容、划分方法、编写和论证等内容,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依据.该规范基于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根据近岸海域生态系统保护的要求和使用功能,将我国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类,并规定了各类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1.1.3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一般分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和科研监测等.该规范规定了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站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等各个环节以及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第3期王艳等: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673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coastal environment function zones表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Table 1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环境功能 区类型海水水 质标准适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一类1类海洋渔业和海上自然保护区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干扰, 不造成栖息地的破坏第二类WU 类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 区、海水浴场及海 上运动或娱乐区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干扰, 不造成栖息地的破坏第三类5类一般工业用水区、 滨海风景旅游区不破坏自然景观,严格控 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 海防护林的人工设施. 减 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 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 响,防止海岸侵蚀,遏制 赤潮等有害事件发生第四类WN 类港口水域、海洋开 发作业区不影响相邻和相近功能 区环境质量达标1.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情况20多年来,我国沿海11个省份均建立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体系,划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开展了功能区水质监测.各沿海省份将近岸海域 环境功能区作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达标情况,即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作为评价 海域环境状况的主要指标.因此,近岸海域环境功能 区划在我国沿海地区环境准入、环境监测、监督管理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重要抓手.该文选取天津市(华北地区)、江苏省(华东地区)、海南省(华南地区)3个沿海省市阐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的基本情况(见表2).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批复了《天津市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该区划按照国务院批复的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海域使 用功能,将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填用海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和保留区等6个类 型中的17个海洋基本功能区,划分为4类21个环境功能区,区划范围总面积约1 998.09 km 2. 2018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了《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划调整方案》,调整后的1 998. 09 km 2区划范围和21个功能区数量总体保持不变,21个环境功能 区中,第一、二、三、四类功能区分别占总区划面积的 9%、42%、39%、10%.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01年4月发布实施了《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苏环委〔2001〕7号).江苏省共设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 测点位20个.多年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海洋 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 对合理利用岸线和海域资源、 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2001年以来,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先后调整了 6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南省政府于2000年5月经批准实施《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2011年7月进行修编, 作为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分类管理、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有关经济开发活动和保护近岸海域环境的重要依据.在全省面积较大的、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69个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布设73个功能区监测点位,每年春季和夏季各开展一次近岸海域水质 监测.表2天津市、江苏省、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Table 2 Overview of coastal environmental function zones ofTianjin City , Jiangsu Province and Hainan Province省(市)近岸海域面积/(104 km 2)功能区 数量/个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个监测频次天津市0.212126每年丰、平、枯水期各一次江苏省 3.751220每年丰、平、 枯水期各一次海南省 2. 3710873每年丰、 枯水 期各一次从沿海省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情况来看,对于各省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数量差异较大,即功能区划粗细程度不一,这可能会导致海洋环境保护精 细化程度和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不同.从监管情况来看,各沿海省份对于每个近海环境功能区内站位覆盖 率、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都不统一,如天津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每年在枯、丰、平3个水期开展水质 监测,包括2期常规项目监测和1期水质全分析监测;海南省每年春季和夏季各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春季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夏季开展全项监测,这可能导 致各沿海省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评价结果不具可 比性,所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2新形势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定位和作用2.1国家加快推进陆海、城乡国土空间的统筹和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手段,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倒逼发展方式的转型,促进高质量发展.674环境科学研究第34卷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5—6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明确了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近期,各地已启动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从快速推进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将充分融合现有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实现“多规合一”,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相互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19].海洋和海岸带作为国土空间的一种类型,将按照“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原则,与陆域国土空间一并纳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实现后,将明确国土空间的用途,对保护和开发的空间布局进行统筹[20].2.2“多规合一”形势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定位和作用在全国土地资源“空间用途管制”“多规合一”的背景下,未来的海洋国土空间规划将确定近岸海域、沿岸陆域的保护和开发的空间布局[21].但对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而言,要实现近岸海域生态功能保护、水质持续改善等目标要求,仅确定近岸海域和沿岸陆域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是不够的,还需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生态功能保护目标体系.在过去的20年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更多地被用于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准入.在新形势下,应重新定位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回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本质,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出发确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强化对其所确定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的保护,并由环境功能保护的需求进一步提出水质保护、生态保护的目标,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作为全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目标空间管理的依据.2.3近岸海洋环境管理的本质是对生态系统功能的保护,即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文件以后,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日渐成为海洋管理的主流[22-24].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本质上是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良好的状态,对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关键人类活动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并对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包括生物和环境进行合理控制,从而实现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可持续利用[25-26].近20年来,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改变了多部门职责交叉的局面,使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进一步向综合集中转变.特别是在“十三五”以来,我国推进以海洋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强化陆海统筹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引导沿海地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海洋文化.这一管理模式创新的内涵与实质与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环境管理是一致的.随着海洋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断强化,必然进一步关注到海洋生态系统的关键节点和过程的修复,从而保持生态系统动态平衡,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和潜力.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制度,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在顶层设计上,也应充分体现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3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体系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功能区类型划分、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当前海洋环境管理的需求.3.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法律地位和影响力不足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制度目前是由《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确立,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和效力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下,因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影响力均不足.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分类体系单一,难以满足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现有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体系中,将“功能类别”与“近岸海域水质类别”一一对应,按照水质类别划分的依据确定海域环境功能类别.但从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看,其环境功能类别远多于四类,且与环境功能对应的水质目标要求不一定与各类水质标准限值一致.例如,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所有自然保护区所在功能区均执行一类水质目标,但各类自然保护区所对应的水质目标要求各不相同,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大黄鱼自然保护区的水质要求也不尽相同,统一的一类水水质标准限值无法满足和适应自然保护第3期王艳等: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675区的水质要求.可见,目前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分类体系尚未考虑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根据海水水质类别确定其功能类别,难以体现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以及实际海域开发利用情况的多元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保护的实效性不足[27].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目标间协调性不足,部分环境质量目标与环境承载能力偏差较大从沿海省份和地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可以看出,现有功能区划功能区水质目标之间的协调性考虑不足.例如,规定为一类水质标准的国家自然保护区与适用于三类或四类水质标准的港口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等相连,由于海水的自然流动性,若相邻功能区之间的水质目标差别过大,则容易造成功能区目标的虚置,往往难以保证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此外,有些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严重偏离污染物浓度自然分布形式,缺乏衔接匹配性,结果往往造成不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定位与其海洋纳污能力不相符甚至相脱节.以盘锦市为例,盘锦近岸海域位于辽东湾的最顶部,海区的风场和波浪多为西南偏南向,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海水自净能力差;且海岸类型为淤泥质海岸,海域水深较小,潮汐作用可使海底沉积物再悬浮而进入水体,增大水体中悬浮颗粒物浓度,并将蓄积在沉积物中的污染物带入水体.根据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在118km岸线中仅盘锦港区附近海域为四类环境功能区,其他均为二类环境功能区.根据《盘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2015年,盘锦市近岸海域水质以三类、四类、劣四类为主,其中三类水质点位占比为16.67%,四类点位占比为56.67%,劣四类点位占比为26.67%.功能区达标率很低,仅有2013年、2015年度1个点位达到了功能区水质要求,其余年份及点位均未达到功能区目标,超标率为83.3%-100%.3.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频繁,权威性不足近20年以来,沿海各省份将近海海域功能区划作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地方政府常出于项目建设需求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进行局部调整,功能区划“让步”于建设项目的现象时有发生[28-29].以项目使用为目的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往往降低了区划类别,并缺乏相应的补偿措施,极大地损害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削弱了环境功能区对海岸带开发利用的约束作用.3.5各省份功能区划粗细不一,监测监管深度各异根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沿海各地市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长期以来,沿海各省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监测和监督管理权限主要在地方政府.这导致各省份、地市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粗细程度不一致[3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水平不一致.此外,目前对于每个近海环境功能区,其区内监测站位覆盖率差异较大,各省份近海环境监测网络分割、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不统一.这导致沿海各省份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一致,所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4关于强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建议4.1提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法律地位在新形势下,应重新定位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作用.首先,在法律层面上确立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其次,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的空间格局,强化对其所确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功能的保护;第三,由环境功能保护的需求进一步提出水质保护、生态保护的目标,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作为确定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空间格局的抓手.4.2构建科学合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体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应改变其目前结合海域使用功能确定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水质目标的情况,基于我国近岸海域地貌类型、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和空间分布,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保障食品安全与人体健康的角度,确定其生态环境功能,进一步确定水质指标、生态保护目标,构建新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体系,提高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目标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修订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体系.4.3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制定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可能涉及多个时间和空间尺度,在具体实施某一管理尺度时,需制定科学的管理目标,明确具体的时空尺度.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制度应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框架下,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系统敏感性、海洋经济发展,不断丰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保护目标的内容,突出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同时,开展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适用水质标准进行研。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
公开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3
•【文号】环办[2014]55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
案》的通知
(环办[2014]55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我部组织编制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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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环办[2002]52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环办[2002]52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4年,你站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环境监测站组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
该监测网自组建以来,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总局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是,沿海各地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监测力量相对还比较分散,各海区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与管理区域中心,难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作用,提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海区分别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
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设立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天津市,其依托单位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辽宁省大连市,其依托单位为大连市环境监测站。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黄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其依托单位为青岛市环境监测站。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亦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东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其依托单位为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称不再保留。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海峡环境监测分站),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依托单位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其依托单位为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其依托单位为北海市海洋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