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范围及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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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的范围及基本方法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总和。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及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食堂(不论是否对外营业)的各种食品、燃料、餐具、炊具和清洁卫生工具。
包括企业、单位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所生产的产品;
3、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4、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5、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奖品、礼品、公共非生产经营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售给学校的教学用品和文体用品。
6、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自费购买或从公费(或社会统筹)医疗经费中开支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在医药经营和生产企业向居民、社会集团和各类各级医院、诊所售出时统计,医疗单位向病人售出不统计)。
7、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包括邮局集邮专柜)出售的新、旧(盖销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
8、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消费品零售额;
9、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灌装液化石油气;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
1、城市建设、房地产企业和各企业单位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商品房和“房改房”;
2、不属于商品流转活动的营业收入。
如:公共事业、服务业和文化事业的营业收入;邮电局出售的用于邮政通讯的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汇款单、包裹单、电报稿纸的收入;
3、未纳入社会商品流转统计范围的商品买卖。
如:农民之间相互买卖的商品;农民在商品交易市场外向城市居民出售的商品;城市居民之间相互转让出售的生活用品;制造业的企业(单位)未通过门市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直销点(不包括制药厂、牛奶场)向居民出售的商品;
4、不属于消费品零售的各种商品销售。
如:售给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单位(包括科研单位附属的工厂、学校办工厂、农村集体或个人办企业或单位)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售给农民和农业集体生产单位及拖拉机站、排灌站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售给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
为转卖或加工后专卖的商品;贸易业及其他行业的商品出口;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旅行社、理发店、旅馆、照相馆、日用品修理业等)、公共事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直接用于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设备、工具、器材、原料、材料、燃料和印制各种票证用的纸张等;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娱乐场所的设备和器材;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绝缘、防毒、耐酸、耐油、防烧、隔热以及高空、水下作业用的专用防护设备和用品;售给民政或其他部门救灾用的商品;售给人防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等;
5、不属于本期的商品零售。
如: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受居民委托寄售出卖的商品;
6、不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供应。
如: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生产(供应)企业或单位,通过管道、输电线路供应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水、电、煤气、暖气的收入。
从上述包括范围可以看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涵盖了全社会生活消费品的消费总量,包括了全社会许多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经营单位的商品零售行为。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调查方法规定,目前对这一指标采用的是从“卖方”统计的基本方法,即:将国民经济各相关行业的零售行为作为统计切入点,把这些行业销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价值量加总,由此得出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从目前的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来看,有消费品零售行为的行业主要有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以及除此以外的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新闻出版
业等等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思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数据按以下方法搜集和测算:
1、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指专门或主要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包括制造业的销售公司、门市部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点直销的商品零售额以及农民及所有农业生产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实现的商品零售额。
这部分零售额目前占社会总量的85%以上,是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重要部分。
根据这部分调查总体中不同规模单位的特点,目前对限额以上企业和单位(不含个体)采用的是向调查对象逐一布置报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采用的是抽样调查的方法,以样本资料推断这部分总体总量。
2、餐饮业零售额:指专门或主要从事食品烹饪、调制并直接出售给居民饮食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这部分零售额目前占社会总量的10%以上。
由于这部分调查总体中不同规模单位有着与贸易业较相同的特点,因此采用的调查方法与贸易业相同。
3、其他行业零售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外的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包括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新闻出版业等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直接的消费品零售额。
这部分零售额目前占社会总量的1.5%左右。
由于这部分的总量较小,目前对这部分调查总体中规模较大或经营范围、地点较为稳定的单位采用布置定期报表的方法进
行调查,其余部分一般3-5年全面调查一次,并测算其在社会总量中的比例,依据其比例进行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