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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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大厦工程

监督交底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定。

[一]本工程位于站前路南侧、三曹路西侧,框剪结构,梁板式筏基,-4.500--0.000为地下室(人防工程),1--4层为商业用房(0.000—+19.100),5--19层为公寓式住宅。建筑总高度70.4m,建筑面积为30872m2。

1.1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责任监督员拟派以下人员。责任监督员由李先遣同志担任,质监组成员为:张瑜、吴淑英、张月义、张影。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频率和监督控制点详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1.2.1监督内容分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实体质量的监督。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对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本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1.2.2监督重点是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质量制度的落实。工程质量行为监督采取抽查方式,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1.2.3监督方式分为抽查和巡查及监督验收。

1.3《方案》编写和审批的一般规定

1.3.1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通知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1.3.2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按照《方案》实施监督。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通过批准后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要点

2.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1.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1.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五方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验收方

案;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2.1.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报送质监站;项目质监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质量控制资料缺项漏项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2.1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于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2.2.2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2.2.3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2.4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2.2.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三.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2.3.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1.抽查深基坑支护、降排水专项施工方案,并对过程进行专项抽查;

2.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3.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其中重点监督地基基础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4.抽查涉及结构安全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抽查结构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6.实体质量检查将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责任监督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监督人员将抽测的数据及时填写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对数据分析和判定;

2.3.2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

2.3.3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四.不符合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处理办法:

2.4.1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2.4.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2.4.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4.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结构施工的,我站将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对其行为予以批评(必要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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