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考考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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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高考考务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他们不能泄露考题、帮助考生作弊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2. 熟悉考试流程:考务人员需要熟悉高考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考生报到、核对身份、分发试卷、监考等。

他们需要准确无误地操作每个环节,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考务人员需要与考生、家长、监考教师等进行有效的沟通,解答他们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 能够处理突发情况:在高考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考生晕倒、试卷遗失等,考务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高考是考生人生中重要的一次考试,考务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高考考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以保证高考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自治区高考考场规则

自治区高考考场规则

自治区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即将迎来2016年高考,昨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了关于自治区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提醒学生,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自治区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高考在即,5月23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致全区2016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做好准备,迎接高考。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

若上述两证不全,不允许进入考场。

考场统一配备时钟,考生不允许携带手表等个人计时工具入场。

考生要按准考证上的入场时间到达考点参加考试。

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主动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考生身份验证检查(包括指纹验证、身份证验证、现场照相等)。

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2B铅笔、0.5毫米黑色中性签字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入场检查前妥善处置通讯工具、金属类物品,尽量不要穿带有金属饰品的衣服,以免影响你的入场时间。

特别强调,考场不提供手机封存袋,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一旦在考场内发现考生将手机带入,不论是否开机,一律按作弊处理。

考生家长一定要提醒考生,进入考点前将手机妥善放置在考点外。

考生准考证的背面有本次高考的时间安排及各科入场时间,考生一定要按时进入考场。

在考场内要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外语科目在14:45分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携带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doc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doc

感谢你的观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甘教考院[2016]75号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招生考务工作实际,制订了《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感谢你的观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5月17日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省内各普通高校、省招委会各主任委员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5月17日印发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安全、公平、科学、规范”为基本原则,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报名第四条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5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

2016届高考工作方案

2016届高考工作方案

2016届高考备考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多元发展,特色办学”的理念,号召本届高三级教师积极发扬“敢为人先、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敬业勤勉、齐抓共管”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复习备考中落实“三精两勤”,即精备、精讲、精练、勤督促勤辅导。

以考纲为纲,以教材为本,更新理念,创新方法,落实培优、辅中、转差,坚持文理并重、音体美并举,注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分类要求,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理想地发展。

立足我校生源实际,狠抓过程管理,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力争提高本科上线人数,确保保底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本届学生分析本届高三应届共有8个教学班,其中5个理科班,2个文科班,一个文科艺术特长班,高三1班为理科重点班。

受高中招生制度的影响,本届学生整体素质与往届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学生习惯差,管理难,尖子生不尖,后进生所占比例很大,厌学思想严重,迟到、早退、滑学现象普遍,纪律松散、学风不正。

教师厌教、消极怠工,情绪低落,不求上进,在这样的现状下,我们面临的压力很大,要做的事情很多,我们必须团结一心,多管齐下,共同迎接挑战。

三、备考措施1.制定各类计划和制度,规范工作过程及每个时段的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高考是学校的生命线,事关全校师生的声誉和发展,为确保备考工作和谐、科学和高效进行,学校成立了高考领导小组。

主要领导实行包组包班制。

组长:校长副组长:班子成员成员:各教研组长、学科组长、全体高三班主任。

2.狠抓常规管理常规管理是形成高考备考良好氛围的保障,常规管理抓好了,就能保障高考备考工作顺利进行。

那么,怎样落实常规管理呢,一是抓班子的团结协作,力改班子中庸、散、懒、推的弊病;二是抓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努力落实“按时作息,令行禁止”这八个字;三是抓教师的备、教、批、辅、考、研。

实行全员动员,全方位管理,为高考备考保驾护航。

加强学生管理,建立点名签字汇报制度,对每节课、每节辅导所缺席的学生班干部要当节统计,并由教师签字确认,晚自习交包级领导统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7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6年高考时间定为6月7日至8日,中考时间定为6月25日至26日。

全市高考考生13435人,设19个考点;全市中考考生29543人,设78个考点。

为认真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各项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安全今年既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招委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抓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全力确保今年高考、中考平安顺利。

㈠突出重点,确保试题试卷安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流程的检查,重点抓好试卷、人员、考场三个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是要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今年高考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教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考试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特别是对运卷、保管、分发、回收、评卷、统分等环节进行重点排查。

保密部门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监控,做到严格管理、完善制度、不留空白。

二是要做好涉考保密人员的选派工作。

要厉行回避制度,选聘思想品德过硬、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警示教育,组织开展防范高科技作弊、考务操作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是确保考点、考场安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查缺补漏的巡查机制,各考点要加强对考试巡视系统、听力播音系统、防作弊系统的日常维护,特别是针对高考、中考中曾经出现的考场挂钟走时失准、英语听力故障等问题,各考点负责人要切实做好考前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

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鄂政办电〔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6年普通高考在即,为确保我省今年高考安全、平稳、顺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普通高考是国家考试,是政府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普通高考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治理高考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是高考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是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要严格落实高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管,做到责任到部门、到环节、到个人,实行“一岗双责”,把做好高考工作和全省履职尽责挂钩,有问题倒查问责,上追一级,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普通高考考试管理责任落地有声、落地生根。

二、狠抓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高考试卷保密管理规定,加强涉考人员安全保密教育,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增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

坚决杜绝所有涉考人员携带手机、照相、摄像、扫描设备等进入考场等涉密场所;对试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岗位和环节实行全覆盖、全时段视频监控,并及时回放和复查监控录像。

考前,各地要对安全保密各环节再督促再检查,对安全保密各措施进行再督办再落实,确保不留死角和隐患,确保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和回收各环节安全,确保考前无试题泄密、考中无集体作弊、考后无评卷统计失误。

2016年高考考点应做那些准备工作

2016年高考考点应做那些准备工作

篇一:《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有哪些?》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有哪些距离高考还有一周时间,不少家长为孩子考试着急,不知道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有哪些,担心孩子考试中出现差错,下面小编就给各位家长说一下考场规则。

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在每科开考前38分钟,有秩序地排队接受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切忌拥挤、推搡;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橡皮等文具应去除包装;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应服从、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

三、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所置挂钟仅作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校服、制服参加考试,尽量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四、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座位号;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得到试卷(卡)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2016年高考考务守则

2016年高考考务守则

镇雄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手册一、考试时间科目二、主考、副主考职责三、监考员职责四、考场规则五、违规处理办法六、探测器操作要求及考生、监考员须知七、高考安检时间及程序八、考试实施程序九、偶发事件处理参考镇雄县招生考试办公室二O一六年六月考试时间及科目主考、副主考职责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掌握考试时间和关键设备管理,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听力播放正常进行。

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场。

外语听力考试开始前,听力播放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须有一名副主考和一名外语教师在播音室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

在考前、考中组织专门人员对挂钟进行核对。

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确保做到“人、物分检”。

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

七、向各考场监考员发放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八、按省招生考试院的要求管理本考点备用试卷(答题卡,下同)。

在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与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并按规定报告县(区)招考办负责人。

九、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

十、根据教育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处理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本考点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并密封,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十二、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招生考试院。

十三、按照考区和招生考试院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监考员职责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高考考务人员管理制度

高考考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高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高考工作的考务人员,包括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巡考员、保密员、考务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高考考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高考政策、考试规则和操作流程;(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高考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职责第四条主考职责:(一)全面负责高考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协调各考务部门的工作,确保高考顺利进行;(三)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四)负责对考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副主考职责:(一)协助主考工作,负责考场的监督与管理;(二)负责考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三)负责考场的保密工作;(四)负责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监考员职责:(一)负责考场的组织与实施;(二)对考生进行身份验证和考场管理;(三)负责考场秩序维护和考生作弊行为的查处;(四)负责试卷分发、回收和保管。

第七条巡考员职责:(一)对考场进行巡视,监督考场纪律;(二)检查试卷、答题卡等考试用品的安全;(三)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上报;(四)协助处理考场突发事件。

第八条保密员职责:(一)负责试卷、答题卡等考试用品的保密工作;(二)负责试卷的分发、回收和保管;(三)对试卷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职责:(一)负责考场的布置、清理和维护;(二)协助监考员进行考场管理;(三)负责考务用品的采购、分发和回收;(四)协助处理考场突发事件。

第三章考务人员培训第十条考务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一)岗前培训:对新任考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包括政策法规、考试规则、操作流程等;(二)在岗培训:对在岗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高考考务工作规范

高考考务工作规范
10.保障安全,无重大意外事故
(二)巡考组工作“十八查”
考前
六查
1.查保密保卫、视频监控、听力播放设备是否完备
2.查考点、考场布置是否合格
3.查考点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4.查考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5.查培训人员是否严格
6.查考点是否进行考前教育
考中
六查
1.查安检(含考务人员、考生)是否严格规范
2.查领发试卷、答题卡时间是否准确
5.查监考员是否认真填写《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
6.查答题卡、试卷是否及时送交保密室
(三)监考员工作“八防”、“十不准”、“三严禁”

防1.Leabharlann 替考2.防夹带3.防偷窥和抄袭
4.防传递、打手势、做暗号
5.防换卷
6.防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拖答
7.防带走答题卡、试卷、草稿纸
8.防漏收答题卡、试卷、草稿纸



3.查考场分发卷、答题卡是否出差错
4.查监考员、流动监考员是否认真履职.
5.查考点工作人员是否都佩证上岗
6.查考点安全保密是否严格
考后
六查
1.查监考员是否严禁考生在考试结束铃响后拖答
2.查监考员是否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
3.查答题卡、试卷是否按规定装袋、密封
4.查答题卡、试卷袋面的填写和密封是否符合要求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解释题意
3.不准抄题、做题、念题
4.不准看书、看报
5.不准吸烟、吃东西
6.不准打瞌睡
7.不准在考场聊天
8.不准擅自提前或延迟考试时间
9.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外
10.不准擅离考场



1.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手提包以及照相、摄像、扫描、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

河南省2016年高招考场规则

河南省2016年高招考场规则

河南省2016年高招考场规则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须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提示者为合格,然后进入身份验证程序。

报警提示为不合格,考生自行处理禁带物品后重新接受检查。

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特殊物品(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心脏起搏器、假牙等),须由负责该生高考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地招生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

三、考生入场必须进行身份验证(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照相)。

验证时考生须脱帽、摘镜、净指,发不遮眉、不盖耳。

对指纹比对三次未通过的,考生照相后入场,不影响正常考试,其身份证、准考证交由监考员作进一步核验;核验无误的,当科考试结束交还考生;仍然存疑的,当科考试结束后考生到考务办公室由主考核验。

四、开考前30分钟(首场考试开考前4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5分钟内入场完毕。

考生入场后不得离开考场,直至本场考试结束。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五、外语科目考试开考前14:25开始入场,14:45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六、考场统一配备文具供考生使用,用毕整理收纳放回原处,严禁将配备的文具带出考场。

如遇文具异常,可向监考员提出调换。

七、严禁考生携带以下物品入场: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及各种文具;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鞋帽(带金属的鞋带、鞋眼、鞋底、装饰)、腰带、裤子挂钩、衣扣;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钥匙、硬币、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等铁磁性物品;各种自带的食品和饮料;其他非考试必须物品。

八、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学[2016]4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3月25日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一、考试前准备
1.考务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周内完成对考试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考务人员应熟悉考试流程和考场规则,了解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掌握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3.考务人员应提前领取考试试卷、答题卡和相关考试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考场布置
1.考场应保持整洁、卫生,考场内的桌椅、电脑、监控设备等设施应完好无损,符合考试要求。

2.考场应设置明显的考场标识,包括考场名称、考场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

3.考场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确保考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三、考生入场管理
1.考务人员应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开启考场门,并确保考生按时进入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时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并进行身份验证。

3.考务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的身份信息,确保考生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考试过程管理
1.考务人员应在考试过程中加强对考场的巡视,确保考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答题。

2.考务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及时收发试卷和答题卡。

3.考务人员应严肃处理考场内的违纪行为,维护考场秩序。

五、考试后工作
1.考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试卷、答题卡等相关考试材料进行
整理和归档。

2.考务人员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系统,确保考生能够及时查询到自己的成绩。

3.考务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考场环境卫生和安全。

高考考务办规章制度

高考考务办规章制度

高考考务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考考务工作,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考考务工作应遵循政策法规,秉承教育公平原则,确保考生合法权益,维护考试秩序。

第三条高考考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考试时间、试题等内容。

第四条考务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考试机密,不得泄露考题或传递考生答案。

第五条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作弊或干扰考试秩序。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考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务组织第七条高考考务工作的组织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学校、考点、监考人员等各方协调配合。

第八条每个考点设立考务办公室,负责考务组织、监督考场秩序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考务工作应根据考生人数、场地条件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考场、监考人员等资源。

第十条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信息应提前告知考生,确保考生能够准确了解考试安排。

第十一条考务组织工作应密切配合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确保考试期间安全稳定。

第三章考试制度第十二条高考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试题由专门组织编制,不得外泄。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地点、规则等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更改。

第十四条考生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与他人交流,不得查阅书籍、笔记本等教具。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收集试卷,保证考试过程的严密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七条考务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考务档案,妥善保存考生信息、试卷密封等重要资料。

第十八条考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严守考试机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考试信息。

第二十条考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考务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考试效率,便于数据管理和查询。

第五章考务保障第二十二条考务保障工作应充分考虑应急预案,确保考试期间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遂府办函〔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日—8日进行,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县(区)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普通高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逐级建立责任制。

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普通高考工作应急预案”,做到组织有序,责任落实,确保实现“平安高考”工作目标。

二、规范管理,确保普通高考安全平稳、公平公正2016年,全市普通高考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防范打击危害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行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力度,稳步推进招生考试改革措施,提高全社会对普通高考工作的满意度。

(一)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1.抓好试题(试卷)安全保密。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试题(试卷)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对试卷保密室设施、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试卷保管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各环节全天候无缝连接,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坚持重大问题即时报告和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零报告制度。

2.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各县(区)政府要以保障考试安全为前提,科学设置考点,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切实做好考生交通运输安全和集中食宿点饮食卫生安全。

科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综合防控,认真开展安全疏散演练,确保考试安全万无一失。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高考和中考考试工作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高考和中考考试工作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高考和中考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孝感政办函〔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高考和中考考试工作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和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将分别于6月7日—8日和6月20日—22日进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教育厅2016年高考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高考、中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高考、中考各项工作今年6月全市将有2.6万名考生参加高考,6万名考生参加中考(含八年级地理、生物统考)。

在国家考试安全保密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做好高考和中考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高考和中考的组织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以对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好我市2016年普通高考、中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考、中考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全市高考、中考安全平稳、万无一失。

二、确保安全,坚决维护教育考试权威安全保密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生命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防止松懈麻痹思想,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不失密、不泄密,不发生舞弊事件,坚决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

要以前期预防为关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把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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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考考务工作规定2016高考考务工作规定印发试题按绝密管理教育部近日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详见下文),就今年高考做出具体部署。

《规定》明确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将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2016年高考除了5个自治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独立命题以外,其他25个省份高考都使用新课标全国卷。

为确保考场安全,《规定》明确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如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

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阅卷结束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

对于有争议的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

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

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选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

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

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

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尽量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考区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2)。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点、考场、座位及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件3)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备用卷(卡,下同)启用规定并严格管理备用卷。

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字记录,考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收回验封。

第二十四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科目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检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八条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九条副题的启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省(区、市)或地(市)、县(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

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评卷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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