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才能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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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才能还原真相

对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是电子取证过程中非常关

键的一环,经司法鉴定后,电子证据才能作为法律依据。

2005年,信息安全市场曾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事件: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被认定为散播计算机病毒而被

行政拘押。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某些人认定,他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四种病毒在2004年12月21日被激活,导致对外传播,并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对其实施了羁押。然而,东方微点公司证明,田亚葵笔记本电脑上网的ADSL电话线是2005年4月1日才开通使用的。

面对诸多案件疑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决定将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证据重新实施司法鉴定。最终,经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被指认的四种病毒在田亚葵的笔记本电脑中只发现了三种,而且从未被激活过。这一鉴定还原了事实真相,使得这一带有恶意竞争和欺诈性的案件真相大白,田亚葵也获得了自由。

“这充分说明了对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副主任叶红介绍。电子证据一般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做证据使用、能够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电磁信息。但是,与传统数据相比,电子数据是非常脆弱的,可以被人为地破坏、篡改或删除,因此,并不是每个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电子数据只有经过司法

鉴定后才能作为法律依据。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是电子取证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最终鉴定结果可作为法律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供。”叶红表示。国家对能够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了颁发资质

的政策。2006年,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正式获得了由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并由此成

立了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叶红介绍,很多案件中相关的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作为电子证据。比如,犯罪分子常常会人为地破坏记录数据的介质或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因此,对一些电子数据的取证,要通过数据恢复技术,还原数据的真相,才能作为电子证据使用。2007年,某市曾发生了假发票大案,犯罪分子不仅破坏了犯罪现场,而且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了

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证据都已荡然无存。然而,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利用特有的数据恢复技术,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数据模块,这成为法院定案的主要例证。

此外,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还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进

行鉴定。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常会被复制、修改,因此,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查看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这是为了查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其次,需要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将数据信号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有时会出现调查人员不知道该如何在有关材料中以何种方式读取信息而失去有价值内容的情况;有时记录的信息不够清晰,难于分辨有无证据价值;有时有证据价值的材料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其内容难以读出。在这些情况下,需要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有证据价值的内容。

最后,她提醒人们,以后凡是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当事人最好能够对相应的证据进行妥善保存,以免在进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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