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
证据法学
四、证据法渊源
法律层面:程序法典,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均设有专章对证据的有 关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解释层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行司法解释
证人证言
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该认为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典 型证人是指:两个彼此间无关、具有完全的信用和良好的 品质、两人对案情陈述完全一致,证人所作证明是他亲身 感受的,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有此规定 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半个证据,因为单个证人即使可靠 也容易在观察事物时被错觉所蒙蔽 当几个可靠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时,按多数证言判断案情 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证言;学者证言优于非学者证言;显要 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证言优于世俗人 证言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某些特定案件的认定,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 规定:强奸案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1、切实 证明确有暴力行为;2、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救;3、身上 或被告人身上或二人身上有伤痕等能够证明有过抗拒;4、 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总的定案标准:1、一经收集到完善证据,法官必须认定 被告人有罪;2、收集不到完善证据,证据有几分可信但 不足以证明,可刑讯;3、如经过刑讯仍收集不到完善证 据,德法等国规定,法院可作出存疑判决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评 价
1)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2)是一种反理性的证明方式;
3)难以客观公正解决纠纷; 4)具有相对进步性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证据法原理研究
证据法原理研究第一章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广义上的证据法: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行政、仲裁、公证证据法等)狭义证据法:诉讼证据法证据法: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二、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1、证据法的性质;2、证据法与宪法;3、证据法与诉讼法;4、证据法与实体法。
三、证据法的研究对象19世纪,英国最先形成专门的证据法学体系,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一)证据法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证据,包括证据的历史沿革,法律对证据种类、分类及其收集、保全等的法律规定。
二是证明,主要解决证据的运用问题,在证明阶段,证据所发生的作用是如何使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实际相一致、相符合。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规则一般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运用证据价值的规则等)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证据力的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是违法取证问题,即有真实的内容。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因法律制度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各个国家的证据制度不尽相同,各具特色。
5、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四、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
(一)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师听五辞: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陈述人讲话是否有道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
8、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9、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据法
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保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领域。
证据法是指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和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法庭证据的程序和规则。
证据法学则是研究证据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学科,主要涉及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收集、审查、评价和使用的原理和方法,以及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研究、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实证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
其中,历史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对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历程进行研究,揭示证据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比较研究方法则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证据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揭示不同制度之间的异同和优劣;规范分析方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揭示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价值和适用条件;实证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揭示证据问题的实质和解决方案;跨学科研究方法则将证据法学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和融合,从多角度多层次揭示证据制度的内在规律和价值。
在证据法学的研究中,需要注重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研究,同时也需要关注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影响。
通过对证据法学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思维,提高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确定并采纳证据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科学规范和规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就这些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真实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真实的事实为根据,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质和实质。
真实性原则是证据的根本和出发点,也是验证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从各种渠道搜集证据,保持证据的真实性,严禁伪造、篡改、捏造证据,确保所采纳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其次,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特点和证据的规定,要求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完整、综合地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充分性原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在事实上全面而真实地了解案件的各种情况,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事实的片面性和偏颇性。
法院在采纳证据时,应当尽量多方面、多角度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充分掌握整个案件的实质,确保裁判能够做到公正、准确和全面。
最后,公正性原则。
作为证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正性要求法院在收集、审查和采纳证据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种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应当在处理证据时遵循客观公正、严密科学的原则,做到无论对待哪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公正的。
公正性原则是确保司法实践能够正确、公正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综上所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确保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全面得到呈现,确保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法院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运行。
证据法
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质证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事实。
没有证据,案件的事实就不能确定。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制度】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心证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
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证明负担】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八条【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
他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和真实诉讼义务,应当对该事实主张和举证,提出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负担。
第九条【举证负担承受的完成与复承】承受举证负担的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和举证,使人民法院认为,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理由的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承受的举证负担即由原当事人再次承担,原当事人应当进行更进一步的举证。
证据法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第一节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宗旨:1.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
2.证据法律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
3.证据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定证据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
3.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4.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
三、对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评价1.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
2.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
3.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等。
四、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1)我国古代社会也有过神判。
(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含有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因素,其典型的体现是唐律“断狱篇”关于被告定罪要件的规定。
(3)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中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合法手段。
(4)我国古代审判中,很重视“五听”(或五辞)判案法,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断定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5)我国古代向来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6)我国古代实行“从赎或从赦”,不管如何处理疑案,都是有罪推定。
2.资产阶级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2)无罪推定。
(3)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4)举证责任。
(5)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1)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2)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3)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4)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中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1)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主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民主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陈光中证据法学
第一节 认识论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
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求即视为真实,是在诉讼中通过正当程 序所认定、还原的事实。
第一节 认识论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
第一节 认识论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引子:莫兆军案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
理李兆兴诉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 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 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 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 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老夫妇败诉。同年 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事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借条确为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 写。莫兆军于2002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 日被逮捕。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在客观真实和主观真实的关系上,必须明确:
在坚持可知论的前提下,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 性和诉讼认识的特殊性 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认识的目标和理想,但在具体 裁判结果的评价上,应坚持法律真实。
第二节 价值论
价值 指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和客体满足主体需
要的程度 诉讼价值 指诉讼活动及其结果满足民众、社 会和国家需要的程度,包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 值
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二、近代中国的证据法
清末和民国时期
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三、新中国的证据法 50年代前期 50年代后期到1976年的瘫痪期 从1976年到现在的完善期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证据法2、课程类别:法学专业核心课程3、课程学分:X学分4、课程总学时:X学时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一)课程性质证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理论的学科。
(二)课程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进一步学习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任务1、使学生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让学生掌握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
3、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一)知识要求1、学生应熟悉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2、掌握各类证据的特点、收集方法和审查判断规则。
(二)能力要求1、能够运用证据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2、具备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的实践能力。
(三)素质要求1、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证据意识。
2、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四、课程教学内容(一)证据法概述1、证据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证据法的定义和内涵证据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2、证据法的历史发展外国证据法的发展历程我国证据法的发展沿革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二)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证据的定义和内涵2、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证据的种类1、物证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2、书证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书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3、证人证言证人的资格和义务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审查判断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和作用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和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审查判断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和分类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各类笔录的概念和特点各类笔录的收集和审查判断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四)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五)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证据收集的概念和原则证据收集的定义和内涵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2、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方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的收集证据的职责和权限证据收集的各种方法和注意事项3、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证据保全的定义和内涵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4、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措施证据保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六)证据的审查判断1、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内容证据审查判断的定义和内涵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包括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2、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和步骤证据审查判断的各种方法,如个别审查、综合审查、比对审查等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包括审查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的形式等3、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证据能力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七)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对象的定义和内涵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2、无需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八)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证明责任的定义和内涵证明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3、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和情形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九)证明标准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证明标准的定义和内涵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定罪的证明标准量刑的证明标准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优势证据标准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十)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后果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和例外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的概念和要求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和例外五、课程教学方法(一)课堂讲授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系统传授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对证据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证据法
一讲绪论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概念:证据法学,亦称为“证据学”,是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2.研究对象(1)证明规律[包括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收集、保管、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律](2)证明方法包括:①一般证明方法:法律推理、司法认知与推定;②专门证明方法:诉讼证明方法、仲裁证明方法等;③收集、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方法;④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方法:举证、质证、认证等方法。
(3)证据规则包括:采用、排除证据、最佳证据、意见证据、补强证据、举证、质证规则、评断和确认证据的规则。
(4)证据制度包括: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5)证据法学理论。
二、证据法学的性质1.含义:指证据法学内容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法律基本属性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证据法学的性质之争即表现为:证据法学是属于实体法还是属于程序法的问题。
2.争议的主要观点(三种)(1)证据法是程序法的组成部分代表人物有:A.台湾证据学家陈朴生,代表作《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年8月第一版,1979年10月第三版。
该书第一章《刑事证据法之性质》第一句话开宗明义指出:“刑事证据法,乃刑事诉讼法之一部,亦刑事法之一种。
”B.英国19世纪初期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著《司法证据原理》,也是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证据法问题,他认为“证据法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2)证据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属性毕玉谦所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持该观点,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4页。
(3)证据法是与实体法、程序法并立的独立法律部门A.周荣所著《证据法要论》认为:“因证据法之性质,乃介乎实体法与诉讼法二者之间者,既不如实体法之对象为法律关系,亦不如诉讼法之对象为手续关系,其对象实为事实关系,尽为研究事实之法律也。
非法律关系,故不应规定于实体法中,非单纯手续关系,故不应规定于诉讼法中,则应另列一门矣。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真实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基于虚假或捏造的信息。
2. 合法原则: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地支持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
4. 直接性原则:证据应直接证明与争议相关的事实,而非通过推理或推断来间接证明。
5.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关联性,不能是无关的或不相关的证据。
6. 公正原则:证据必须是公正的,不能存在偏见、歧视或偏向某一方的情况。
7. 自由原则:证据应以自愿的方式提供,当事人具有自由选择提供证据的权利。
8. 重复审查原则:证据应经过重复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9. 独立性原则:证据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存在过度依赖或过度倚重某一证据的情况。
10. 公正公开原则:证据的收取和运用应当公正公开,对证据的使用应当进行公正的评判和权衡。
证据法
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诉讼证据活动的法律规范。
在中国,证据法分散在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中,在司法解释中,我国司法界试图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但尚未成功。
对于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理论界和实践界之间存在很多争议。
定义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原则理论
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
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证据
基本原则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基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
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
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
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讯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法律知识:什么是证据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
方法,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部分,是诉讼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判决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鉴定、比较和权衡,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的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需要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采集和提交。
在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应当注
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并且应当避免证据的虚假和捏造。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很可能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要认真搜集、保管、提交证据,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证
据的辩论,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证据收集和运用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和标准,如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证明责任等,从而有效地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证据法在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需要当事人和法官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认真贯彻执行证据法,才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证据法基本知识
证据法基本知识一、引言在司法过程中,证据是评判案件事实真伪的重要依据。
掌握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司法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证据法的基本概念、种类和鉴定方法,以便读者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知识。
二、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在刑事、民事等司法程序中,规范和运用证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证据法的适用有助于明确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使用方法。
三、证据的种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录像录音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和物证等间接推断出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3. 物证物证是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包括文件、照片、药物、遗留物等。
物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4.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关键部分,可以提供实际目击和参与案件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性质。
例如,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等。
鉴定证据可以提供科学、专业的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证据的鉴定方法1. 合法性鉴定合法性鉴定是指对证据的来源和获得过程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在证据鉴定时,需要明确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伪造等证据的影响。
2. 真实性鉴定真实性鉴定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在证据鉴定时,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度和一致性,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3. 全面性鉴定全面性鉴定是对证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在证据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完整性,避免遗漏重要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据。
五、结论证据法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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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传来证据必须有确切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才具有一定的价值。
(4) 审查方面,原始证据主要看其来源是否可靠;传来证据的要点在于信息来源和传转方式。
意义:
由于此种分类方法揭示的是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和证明力强弱,因此,该种划分为司法和执法实践提供了一个衡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的尺度,告诫司法和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地获取原始证据,在不能获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4) 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
6、 本证与反证
答:
本证是指证明一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凡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均为本证。亦称攻击证据。
反证是指证明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凡是能反驳对方的事实主张,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均为反证。亦称防御证据。
5、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答;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联系:
1. 间接证据是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向导和发现直接证据的媒介。
2 . 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重要手段。
3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区别:
1) 承认的对象不同。
自认是对诉讼中的事实主张的承认,认诺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承认,二者意思表示指向的客体不同。
2) 承认的主体不同。
自认是原、被告都可能作出,而对于认诺,只能由处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向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作出。
3) 基于的诉讼原则不同。
自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规定之调整,是根据辩论原则产生的概念,意指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主张认识一致,不需要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判断,因而排除了法院的事实认定权。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某一物质资料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资格或能力。
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中特证事实证明价值之有无及大小。
3、 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答: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联系:
11、 推定与法律拟制
答:
推定,是指基于事物间的常态联系,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法律拟制,即在法律上假定实际是假但并非不可能为真的某物为真,并且不允许反驳的一种证据法则。
联系:两者都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都可以由法官做出。
认诺也同样能够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只是与事实的承认不同,认诺要求法院据此作出于承认者不利的败诉判决。
9、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
答: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识别难度方面:
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5) 证明的完整程度方面:
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
区别:
1) 推定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之外,有时是基于事物间的常态联系或法院的经验法则,而法律拟制只能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做出。
联系:
1) 同一个证据可以同时具有本证和反证的属性。
2) 两者相互依存。
3) 可以相互转化。
区别:
1、 证明主体不同。
本证,是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反证,是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2、 两者具有对抗的性质。
4) 证据审查
言词证据着重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实物证据查明与案件的关联性。
5) 客观性方面
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6) 关联性方面
言词证据能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而且引起证明的片段性,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发挥作用。
1、 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
答: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提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8、自认与认诺
答: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诉事实表示承认。
认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的表示承认。
联系:
1) 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承认。
2) 承认方式基本相同,明示、默示均可。
3) 承认内容都是对己不利的事实。
4) 承认的前提都是对方当事人已提出事实或请求。
(3) 心理基础不同。被害人陈述是基于给加害人定罪惩罚的心理的,往往带有综合性,由于带有倾向性,可能出现夸大或虚假情节。而证人证言是基于陈述所知案情事实情况的义务而做出的,相较而言比较公正。
(4) 作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作假证最严重的后果是可能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而证人作伪证的最严重后果是构成伪证罪。
区别:
(1)证明方式方面:
书证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主观程度方面:
书证是以其内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制作主体方面:
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2) 在证据收集方面
言词证据是通过讯问和询问取得。实物证据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并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取得实物证据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3) 证据保全方面
言词证据一般以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也可以由证人、当事人书写证词或供词;亦可以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并要注意分案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混淆。
7) 保存方面
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因为记忆的内容可保存很长时间。实物证据因其物质性容易灭失。
4、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答:
原始证据,指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这里的原始出处,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又称为原生证据。
传来证据:指经过复印、复制、传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又称为派生证据。
联系:
1) 两者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地位都是特定,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2) 两者都可以直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都在司法证明中占据重要地位。
区别:
(1) 主体不同。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害人,证人证言的主体是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
(2) 与案件利害关系不同。被害人的陈述对被害人而言可以将加害人定罪加以刑罚,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但证人证言只是出于作证义务而做出的,证人与案件一般无直接利益关系。
认诺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是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所行使的处分行为,它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没有争议,需要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确认,因而它排除了法院的法律适用权。
4)承认的效果不同。
自认在诉讼中能够产生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之效果,同时也排除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作出与承认的事实相反的认定权力。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联系:
(1)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从这种意义上讲,书证也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从广义上讲,书证具有物证的特征。
(2)一个物体可能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证明书写人来过现场,则是物证。
10、 推定与推理
答:
推定,是指基于事物间的常态联系,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推理,是指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知识或者判断。
联系:都是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思维活动,与基础事实之间存在常态联系。
1) 同一个物体上可能既体现言辞证据的特点也可能体现实物证据的特点,一个证据有双重属性。
2) 在使用证据认定案情上,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有助于认定事实。
区别:
1) 表达对象不同。
言辞证据表达的是言辞为主,即人的陈述内容而不是实物,而实物证据表达的是以实物的内容为主的证据。
区别:
(1) 主体不同。推定是司法人员的行为,推理则是一般人都可以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