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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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
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
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
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 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
理。
3. 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
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 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 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 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
管理。
3. 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 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 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 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
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 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 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 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 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 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 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
务管理。
2. 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
理。
3. 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 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 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
3. 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 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 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 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 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 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
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
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