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十八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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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海域属国家所有,是战略性资源。海域的使用既涉及经济问题,又涉及国防、外交等问题,因此,海域的使用原则上要由中央实施统一管理。但考虑到海域的面积大和情况各异,海域使用项目的种类繁多,规模、影响不一,以及地方政府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实际需要和能力,应当将地方政府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来。因此,本法通过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扫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确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和授权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对海域使用管理的两个积极性。

二、本法按照海域使用类型和使用海域面积划分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国务院审批权限包括: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由中央财政直接投资或者主要由中央财政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例如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海洋倾倒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海底电缆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使用海域,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规定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设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相应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

2.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划分应当有利于海域的保护和管理。

3.管理区域有争议的项目用海,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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