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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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专利保护
文/李莉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人工智能

近 年 来, 人 工 智 能 的 迅 速 发
展 正 在 深 刻 改 变 着 世 界。 随 着 国 要 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
规 划》, 人 工 智 能 已 经 上 升 为 我
国 的 国 家 战 略, 与 此 相 应 的, 为
案情简介: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在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中,现有的多变量 系统建模方法很难确定出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 系,往往遗漏掉一些未知的重要变量,导致建 模产生重大的误差,很大程度上影响后续步骤 的控制器设计问题。本发明提出基于矩阵 UD 分解的多变量建模方法,能同时辨识多变量系 统的模型结构和模型系数,本发明提供的方法 把因果分析和系统辨识很巧妙融合于一体,解 决了现有方法要么只能处理因果分析的问题, 要么只能处理系统辨识(模型系数辨识)的问 题。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技术主 要是算法。那么,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算法的 保护,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议题。 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通 常将算法限定在过窄的应用范围,这与人工智 能的平台技术背景相矛盾,对我国发展相关领
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不利。为此,在对专利 法等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应扩 大人工智能的专利客体范围,特别是加强人工 智能领域的算法相关技术的保护。
在算法类发明的实质审查中,客体问题 是首先应当考虑的。算法因客体问题而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何使人 工智能的算法受到合理的专利保护,避免因客 体问题被排除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呢?本文对 其撰写方式提出以下建议:
2.2 专利中的算法注重与应用领域结合的程度
现阶段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只有当算法或
者模型与具体应用领域紧密结合形成的解决方 法才不会被认为属于“抽象算法和模型本身”, “抽象算法和模型本身”通常涉及通用数学问 题和通用数学模型,而不涉及技术手段、技术 问题以及技术效果。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复审案例体会算法 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问题。
发明名称:基于矩阵 UD 分解的多变量建 模方法及系统
因此,本文对人工智能领域算法的专利 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浅析,并给出相应的 建议。
2 算法的客体问题
2.1 我国专利法中客体问题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可专利 性的客体进行了一般性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法第 二十五条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从专利 保护客体中排除。
因此,可以预见,人工智能核心算法和 基础理论的研发是目前的重要工作。
发展人工智能,必然离不开人工智能知识 产权保护,《规划》中也将建立人工智能知识 产权体系作为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保障措 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规划》,以人工智 能领域涉及的基础算法、基础硬件和垂直应用 三大技术分支作为分类依据,对我国人工智能 领域专利状况进行了分析,发布了《2017 年 中国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主要统计数据报告》(以 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17 年授权 的 6475 件人工智能发明专利中,基础算法占 比 21.0%,基础硬件占比 4.9%,垂直应用占 比最大为 74.1%。《报告》的上述数据恰好体 现了《规划》中指出的我国人工智能方面的不 足,即在基础算法和基础硬件方面存在差距。
《专利审查指南》中同时给出了判断涉 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 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 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 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 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 当依据专利法第 25 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 能性。
来自百度文库
人工智能构建知识产权体系是确
保我国人工智能走在世界先进水
平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介 绍 了 人 工
智 能 的 核 心“ 算 法” 如 何 较 好 的
获 得 专 利 保 护, 以 期 抛 砖 引 玉,
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 专利保护 算法 客体
1 前言
2017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 智能发展规划》(国发 [2017]35 号),正式 将人工智能提升为国家战略。《新一代人工智 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人工 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产业 变革的核心驱动力,人工智能在当今以及未来 的重要性可见一番。《规划》还准确的指出了 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现状:我国发展人 工智能具有良好基础,但是在基础理论、核心 算法以及关键设备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 较大,科研机构和企业还没有形成具有国际影 响力的生态圈和产业链。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指出: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 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 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 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 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审 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智力活动的规 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 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 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 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发明的权利要求 1 为: 1. 基于矩阵 UD 分解的多变量建模方法, 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S1. 采集数据,构成 n 维变量 x=[x1,x2,…, xn]T,其中,x 为 n 维变量,xi 为第 i 个变量, i=1,2,…,n; S2. 对所述变量 x 进行向量自回归 MVAR 模型的建模; S3. 根据交错数据向量得到信息矩阵; S4. 基于矩阵 UD 分解所述信息矩阵,其 中所述 U 为单位上三角矩阵,所述 D 为对角阵, 得到系数矩阵 U 和损失函数矩阵 D; S5. 根据系数矩阵 U 和损失函数矩阵 D, 确定出多变量模型结构和模型系数,完成多变 量建模。 本案在实质审查阶段被驳回,驳回理由 为属于专利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二)项所述 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 申请人不服,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复审 阶段,申请人和合议组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 议组认为本案的建模方法对于多变量系统本身 并不具有针对性,其实际解决的是通用的数学 求解问题,而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 题。其数据、变量也没有具体的物理含义,是 抽象的数学向量。其他步骤根据向量进行模型 变换、分解、求解,是利用数学理论进行的数 学运算,也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具体技术领 域的特定多变量系统的建模准确性问题。该模 型结构并未应用到任何技术领域,也无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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