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四期企管作业子系统运行有关事项(天津海关公告2012年第9号)
天津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天津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海关
•【公布日期】2018.12.18
•【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8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8.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告
2018年第11号
为支持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促进通关便利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入区、后报关”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先将境外入区货物从口岸提运至特殊区域,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适用“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适用“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境外入区货物应是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明确的,可以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
四、采取转关运输方式进入特殊区域后办理进境通关手续的货物,在完成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申报放行前,应存放在特殊区域内海关认可的专用场地,放行后方可提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8年12月28日。
天津海关关于实施船舶监管和舱单管理业务切换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天津海关关于实施船舶监管和舱单管理业务切换工作的公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服务便利企业、简化办理流程、深化关检融合,保障天津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业务的有序开展,我关将对原由天津新港海关负责办理的船舶监管和舱单管理业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北疆港区和南疆港区内开展经营业务的进出境船舶、境内船舶负责人、船舶服务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境外船舶运营企业的备案手续(以下简称“船舶业务备案”)由天津南疆海关负责办理。
高沙岭港区和大沽口港区的船舶业务备案由天津临港海关负责办理。
大港港区、北塘港区(中心渔港)的船舶业务备案分别由天津大港海关、北塘海关负责办理。
二、高沙岭港区和大沽口港区内开展经营业务的进出境船舶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相关数据传输人”)的备案手续由天津临港海关负责办理。
北疆港区、大港港区、南疆港区、北塘港区(中心渔港)内开展经营业务的舱单传输人以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备案手续分别由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大港海关、天津南疆海关、北塘海关负责办理。
三、北疆港区和南疆港区进出境(港)船舶向天津南疆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港口代码为“CNTXG”,关区代码为0224;大港港区进出境(港)船舶向天津大港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港口代码为“CNTNJ”,关区代码为0222;高沙岭港区和大沽口港区进出境(港)船舶向天津临港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港口代码为“CNDGN”,关区代码为0223;北塘港区(中心渔港)进出境(港)船舶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港口代码为“CNTGG”,关区代码为0226。
海关专项稽查作业标准共20页文档
(4)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 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保税货物销售情况的资料;
2. 应当盘存被稽查人有关物料实际库存情况, 并制作《检查记录》;
3.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针对性
行业性
在稽查方法上以实质性测试为主
四、稽查作业的实施
第十四条 稽查作业的实施应当包括: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分析认证存在的具体问题; 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价格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
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 据等报关资料;
一、总体制定说明
本标准共设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
1. 第一章总则,对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 用范围和专项稽查定义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2. 第二章选择环节的作业标准,围绕选择对象和 内容,重点对数据、信息、资料的采集途径、采 集内容和风险判别方法作出了规定,并具体列举 了判别六类常见风险的情形。
(2)有关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等资 料;有关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运保费、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 交价格条件的资料。
2.可以向价格信息部门进行咨询、向特殊关系企业、 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相关资料;
3.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 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4. 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与被稽 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 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 验等;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商议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原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津市场监管执〔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2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和天津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执法稽查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2021年,天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委党组部署,围绕总局执法稽查工作要点,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一)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一是严把食品安全关。
践行“四个最严”,着重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类案件进行重点查处。
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积极开展肉制品、食品辐照加工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单位食堂等专项检查,加强对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的整治,坚决打击非法添加、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
二是严把质量安全关。
深入摸排建材领域违法线索,重点开展假劣钢筋、电线电缆执法检查;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执法,重点查处违法翻新、充装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等领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未取得3C 认证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产品、虚假认证、擅自减少、遗漏认证规程等违法行为。
天津国税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海关缴款书申报和稽核结果下载)使用说明书要点
天津国税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海关缴款书申报和稽核结果下载用户操作说明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7月前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规定,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即日起在天津国税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进行了相应调整:(1)调整系统中【申报接收】模块下的【四小票申报】功能。
取消与当期主税的申报顺序校验,允许企业随时申报“海关缴款书”XML文件。
申报文件通过系统数据校验后,会实时写入增值税稽核系统。
申报成功后,系统将增值税稽核系统返回的申报结果生成《接收结果通知书》EXCEL文件,供纳税人下载。
(2)在系统中【申报查询】模块下,新增【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功能。
纳税人提供在申报期内确认稽核结果和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EXCEL文件的功能。
(3)调整系统申报流程中,关于海关缴款书的“一窗式比对校验”关系。
下文将介绍【四小票申报】和【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功能的具体操作。
一、四小票申报1.1功能描述该功能是用于申报四小票文件(即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软件》填写导出的“海关缴款书”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文件),如果当前所属期有需要申报的四小票数据,那么必须在申报“增值税一般人纳税人申报表”之前,先申报四小票文件,否则将影响“增值税一般人纳税人申报表”的正常申报。
注意:“海关缴款书”与当期主税申报顺序不做校验,允许企业单独申报。
1.2操作流程1、登录系统后,在左侧的权限树中,选择【纳税申报】模块下的【四小票申报】功能(如图1-1)。
图1-12、在右侧的工作区中,将显示四小票申报的文件上传页面,请按照提示,单击“浏览…”按钮,选择正确的文件类型,一次只能上传一种四小票文件(如图1-2)。
图1-2注意:<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文件命名格式为:申报文件:HGWSPZ申报属期_纳税人识别号_JK.XML。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9.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营运操作标准.
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营运操作标准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推荐标准)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中港协集装箱分会信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前 言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营运操作标准是指在本行业中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以中国港口各集装箱码头所拥有的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提炼而成。
一、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1、制定标准是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200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36号颁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在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要求中指出:“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港口一些大的集装箱码头也仅有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尚不完善,特别是集装箱码头行业标准仍是空白,国家标准没有几个,且没有普及使用。
根据会员单位的反映,行业标准在生产实践和市场秩序中迫切需要,而企业又无能为力,着手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正逢其时。
2、集装箱码头标准制定的目的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运营已经进入成熟阶段,为了规范化经营,港口集装箱分会信息委员会根据广大会员单位建议,汇集大家的智慧,陆续制定、修订我国集装箱码头系列流程的操作规范,使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有一套统一的、经济的、规范的、科学的、权威的安全操作标准规范,推荐给集装箱码头参考执行。
3、集装箱码头行业标准的地位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不同,《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制定的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操作安全标准属于行业标准级别。
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强制标准还分全文强制和部分条款强制;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使用。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关于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运行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关于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运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商务机科[201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海关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关于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运行的通知
(津商务机科〔2015〕8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关区、现场业务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便利化水平,市商务委、天津海关依据《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和海关总署第150号令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发了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
该系统实现了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实现了企业申报数据一次录入、一次申报;规范了数据审核模式,降低退单率。
该系统有效整合了管理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简化了业务审批、通关环节,降低了企业成本。
一、入网企业适用范围
(一)现使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
(二)现使用合同审批、手册管理方式的B类以上(含B类)生产型加工贸易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联网监管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不适用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仍使用商务部加工贸易审批系统办理商务部门审批业务,海关采用加工贸易手册方式管理。
二、企业入网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加工贸易联网审批模式的企业,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运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津市场监管执〔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22〕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执法稽查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9日2022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2022年,天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执法办案,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和群众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执法效果相统一,以实际行动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一)持续开展“铁拳”行动巩固2021年“铁拳”行动成果,总结工作经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采取“8+2”方式,在总局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执法重点,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力度,强化统筹协调和过程督导,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
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推进行刑衔接,增强工作合力。
结合重要时点节点,开展立体宣传,深入挖掘分析典型案件并集中曝光,进一步增强警示震慑作用,培育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打出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
天津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的通知-
天津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的通知正文:----------------------------------------------------------------------------------------------------------------------------------------------------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存放待查验货物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陪同查验”方式。
二、选择“不陪同查验”方式的,收发货人可参照填写《不到场陪同查验的说明(样本)》(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查验通知书》上对应的海关查验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2),海关收到邮件后将实施查验。
选择“委托存放待查验货物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陪同查验”方式的,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到场陪同查验。
三、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四、“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查验方式不收取费用。
如有借“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名义收取费用的,请立即告知海关。
特此通知。
附件1:《不到场陪同查验的说明(样本)》附件2:天津海关查验免于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天津海关2020年2月12日附件2天津海关查验免于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查验海关电子邮箱联系人联系电话新港海关********************(进口)张一、曹玮、薛斌、朱芸慧188****4477、139****6838、138****6870、178****0637********************(出口)崔凯、陈武、汪鑫151****9365、137****3693、136****2062机场海关****************(进出口)李宏睿、张兵139****5093、158****6405大港海关***************(进出口)王旭138****3817临港海关*********************(进出口)李文平、牛昊昊138****4689、138****3202邮局海关*******************(进出口)宋景全、张丽135****1558、138****1305南疆海关********************(固态货物)赵军、汪琳、王志宾、王洪涛139****3636、138****8871、139****9738、150****8137********************(液态货物)刘震、秦仕群151****8129、135****6372塘沽海关*****************(进出口)程艳军、沈小海、于洪强、杨海龙、薛晓东137****3195、137****3233、138****3814、188****4653、138****6189蓟州海关*********************(进口)陆文明137****9670*********************(出口)王金福183****2851武清海关****************(进口)文丁林、王辉139****1265、138****0372****************(出口)尹广智、赵月敏137****3175、136****6196静海海关**************(进口)刘伟138****9825*****************(出口)王永水151****5569北辰海关********************(进口)孙业林138****5987********************(出口)郝亚男182****6454宁河海关*******************.cn(进出口)韩勃徐艳138****2835、182****0601西青海关********************(进口)王璐155****1948********************(出口)徐梅、李巍139****2387、183****2669东丽海关********************(进出口)沈勇、李昕、159****4255、139****5286、南开海关*******************.cn(进出口)李瓯、刘硕琦139****4877、137****5179河西海关*****************(进出口)孙玉玲、房婷婷137****9295、159****3783保税区海关***********************(进出口)耿健、刘健强、王庆开、徐昱姝、张旭、马军、苏骏、郭少波135****0851、151****0766、139****7392、159****3672、136****3796、138****5000、138****8978、158****2038东疆海关****************(进口)宋小林、刘钊、马青原、聂亮、任振声、孙福春138****3572、135****6101、137****3238、139****7807、150****5803、138****5083********************(出口)杨小东、陶麟138****3539、159****3839北塘海关****************(进口)冯玉成139****9192***************(出口)宁代锋183****8303——结束——。
天津海关关于废止《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7号》等33个文件的公告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5号
天津海关关于申请全国范围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23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9号
天津海关关于调整海运出口申报作法的公告
24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1号
天津海关关于重新启用“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优惠措施的公告
25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2号
天津海关关于实施“一点通全关”通关措施的公告
33
津检检监〔2010〕0164号
关于印发《天津口岸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5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11号
天津海关关于优化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作业方式的公告
6
天津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天津海关关于加强进出口货物规范申报工作的管理的公告
7
天津海关公告2012年第6号
天津海关关于对出口“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实施电子运抵报告管理的公告
8
天津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
天津海关关于试点运行“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的公告
天津海关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19
天津海关公告2007年第10号
天津海关关于明确大宗散货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溢短装数量问题的公告
20
天津海关公告2007年第14号
天津海关关于变更归类咨询方式的公告
21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天津海关关于发布《天津海关退税工作管理规定》和《天津海关退税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内容的公告
天津海关关于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事宜
16
天津海关公告2010年第10号
天津海关关于对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的天津港出口散杂货实施运抵报告电子化管理事宜的公告
海关稽查意见汇总制度范本
海关稽查意见汇总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稽查工作,规范海关稽查意见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提高海关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海关稽查意见,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内部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海关稽查意见汇总制度适用于海关对各类企业进行稽查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海关稽查意见汇总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确保稽查意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意见收集第五条海关在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对企业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海关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结束后,及时整理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形成稽查意见书。
第七条稽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稽查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情况;(三)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四)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意见汇总第八条海关稽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稽查意见汇总岗位,负责稽查意见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第九条稽查意见汇总人员应当定期收集稽查意见书,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形成汇总报告。
第十条汇总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稽查意见书的数量、比例和分布情况;(二)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建议;(三)对企业进出口业务、内部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评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意见分析与应用第十一条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对汇总报告进行分析,查找稽查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海关稽查部门应当根据汇总报告,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将稽查意见汇总情况纳入稽查工作考核,对稽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五、保密与归档第十四条海关稽查意见汇总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稽查意见的信息安全。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企业主动披露工作的公告(津关公告2019年第8号)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企业主动披露工作的公告(津关公告2019年第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海关•【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津关公告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8号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体现“守法容错、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构建诚信驱动机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现就主动披露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主动披露以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自愿为原则。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海关提交书面报告:(一)通过互联网端“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填写提交《主动披露报告》;(二)向各隶属海关的稽查部门直接递交纸质《主动披露报告》。
《主动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进出口企业、单位相关信息、所涉问题的客观事实、时间范围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对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主动披露工作由进出口企业、单位主管地隶属海关稽查部门负责处理。
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对进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稽查。
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主动披露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海关在核实时可以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四、经海关认定,进出口企业、单位确属主动披露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信用状况的记录;(二)涉及税款滞纳金征收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补缴相应税款的,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申请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三)涉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方案介绍
企业申报 审单作业
电子数据为 主要审核依据
风险管理 实货监管
贸易管制
税费征收
后续管理
统计监测
档案管理
复议应诉 缉私办案
配套措施
9、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传输环境 建立权责清晰的数据调阅、删改制度 制定第三方存证的管理办法
外部 交互
优化 环节
单证交接 网络电子 回执互通
• 简化流程 • 厘清职责 • 信息共享
主要内容建立报关电子单证管理制度
报关单 电子数据
开发理单系统
监管证件 电子数据
通关电子 单证档案
随附单证 电子数据
海关作业单证
电子数据
作业模式
保留有纸作业模式
企业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模式 无纸作业模式
实施步骤
2012 2013 2014
2015
全总 面结
试启 点动
试深 点化
深推 入进
制定实施方案 •确定流程完善系 统 •12个海关AA、A 类及原暂存企业 试点 •分析评估试点情 况
•
试点海关其他现 场 •其他海关部分现 场 •B类企业 •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系统 •研究邮运、快件 •操作培训
稽查司
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
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前言为加强稽查制度建设,明确稽查实施内容,规范稽查人员行为。
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关区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旨在让海关稽查人员在常规稽查实施过程中得到一种简便明确、易于操作的工作指引.海关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常规稽查时应根据据本《指引》开展稽查.常规稽查指引一、常规稽查的特点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为主,相关海关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
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依据监管任务要求、企业信用等级、风险高低、规模大小等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稽查作业。
二、常规稽查适用范围直属海关负责组织制订对高信用企业的常规稽查计划,每年度应当对关区不少于三分一的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确保每3年完成一次对所有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的全覆盖。
直属海关应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Z2011)将本季度拟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名单报总署稽查司备案.直属海关应当以下列高信用企业作为当年度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一)超过2年未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二)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三)存在行业性走私违法风险、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四)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对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为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相关时段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时间范围;(一)企业管理类别上调为高信用企业之日前;(二)同一企业正在实施或已经办结的验证稽查作业,与常规稽查时间范围重叠的部分;(三)被稽查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并经海关认可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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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公告2012年第9号根据海关总署工作安排,海关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四期企管作业子系统将于2012年6月27日在天津关区正式上线运行,海关企业管理业务的办理将由原来的H2000系统调整至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为便于企业和报关员办理企业管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企业管理业务申请的提交:自2012年6月27日起,申请人可通过预录入机构从中国电子口岸通关系统(QP系统)代理录入申请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登陆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自行录入申请信息,向海关提出申请。
网上办事平台网址:/jcf/index.jsp。
新企业注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员实习备案和报关员注册业务只能通过预录入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后,企业和报关员按照原有规定到海关业务现场递交纸质资料,操作程序不变。
可预录入的机构有: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天津分中心及安装有“企业管理(新)”预录入系统的相关企业。
二、自2012年6月27日起启用新版《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4),相关表格可登陆天津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各业务现场企业管理部门领取。
三、由于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中企业注册信息增加了“出资者”等多项新内容,因此自2012年6月27日起企业第一次办理企业管理业务时需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完善数据库企业信息。
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按照第一条要求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后,企业持填写完整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登记表》及原有相关资料到海关业务现场递交纸质资料,其他操作方法不变。
四、自2012年6月27日起,办理报关员注册业务的企业或相关人员可在预录入机构自行打印《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海关对报关员注册申请审批完成后,在其打印的《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确认,原《报关员制卡凭证》不再使用,报关员持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制卡事宜,其他操作方法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2.报关员情况登记表3.出资者情况登记表4.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说明:请填写底色为白色的项目。
底色为灰色的项目由海关填写。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
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预录入编号:从电子口岸系统录入申请信息的,由录入人员填写。
3、注册海关:企业到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
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组织机构代码: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5、海关注册日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6、海关首次注册日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7、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8、英文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企业英文名称”,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
9、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10、邮政编码:工商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1、英文地址: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
12、其他经营地址:企业有多处经营地址的,填写除工商注册地址外,与开展报关、外贸或者其他最主要的经营地址。
13、管理类别:不填(企业注册时,系统自动初始化为B类)。
14、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15、工商注册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首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16、工商注册有效期: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无期限的填2050-1-1)、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执照有效期”(无有效期的填2050-1-1)、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或“执照有效期”(无期限或有效期的填2050-1-1,其他组织机构填2050-1-1。
17、进出口经营权或报关权批准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报》、《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填写(应分别填写编号和批准机关名称):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保税仓库,审批机关填“直属海关”(B1)。
18、批准文号: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报》、《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的文号。
19、报关有效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20、开户银行:填写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21、开户帐号:填写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
22、注销标志:不填。
23、注册资本(万):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单位为万。
24、注册资本币制::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所使用的币值。
25、注册资本(万元):不填(系统自动根据汇率计算)。
26、投资总额(万):27、投资总额币制:。
28、投资总额(万美元):不填(系统自动根据汇率计算)。
29、到位资金(万):30、到位资金币制:不填(与投资总额币值相同)。
31、到位资金(万美元):不填(系统自动根据汇率计算)。
32、税务登记号:填写《税务登记证》(国税)上的号码。
没有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填《税务登记证》(地税)上的号码。
33、进出口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34、报关类别:不填(系统根据“经营类别”自动生成)。
35、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36、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37、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38、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39、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不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保税仓库、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填。
40、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41、企业传真:没有的可以不填。
42、企业电子邮箱:没有的可以不填。
43、企业网址:没有的可以不填。
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填《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着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上面一栏填写固定电话,下面一栏填写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至少填写一个。
固定电话没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
4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上面一栏填写身份证件类型,下面一栏填写身份证件编号。
身份证件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邮箱:没有的可以不填。
48、海关业务联系人:49、海关业务联系人电话:上面一栏填写固定电话,下面一栏填写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至少填写一个。
固定电话没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
50、海关业务联系人传真:没有的可以不填。
51、海关业务联系人电子邮箱:没有的可以不填。
52、员工人数: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填写:53、经营场所性质:填“自有”、“租赁”、“借用”或“其他”。
54、经营总建筑面积:55、是否上市公司:填“是”或“否”。
56、是否实行会计电算化:填“是”或“否”。
57、财务管理软件名称: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必须填写。
58、记账方式:填“自理记账”或“委托代理记帐”。
59、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名称:委托代理记帐的必须填写。
60、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自理记账的可以不填,委托代理记帐的必须填写。
61、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地址:自理记账的可以不填,委托代理记帐的必须填写。
62、委托代理记账单位联系人:自理记账的可以不填,委托代理记帐的必须填写。
63、委托代理记账单位联系电话:自理记账的可以不填,委托代理记帐的必须填写。
64、上级单位名称:上级单位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填。
对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未必填项。
65、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对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66、与上级单位关系: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填写:67、认证标准类型:68、是否允许异地报关:不填。
69、报关口岸:不填。
70、经营范围: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71、备注:72、填表人:73、填表日期:74、单位公章:附件2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说明:请填写底色为白色的项目。
底色为灰色的项目由海关填写。
附件3出资者情况登记表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单位公章:附件4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单位公章: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