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的管理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12.20•【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1999年12月20日)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的管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现就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以下简称《分册》)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从多口岸进出口《总册》项下保税货物,或因深加工结转报关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
二、申请《分册》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以下单证: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3、海关核发的《总册》;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
《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五、《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做他用。
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六、企业使用《分册》办理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
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仅限在本地报关,报关时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归并规程
第二十条 企业手册进口料件备案,以满足海关监管需求为原则尽量细化。对主要料件和功能性构件要单独列明,并注明规格型号。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九条(一)款规定外,企业进口料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料件归并,并填写《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
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附表7),随附手册报主管海关审核:
等行业,由于其成品繁多,如企业不能按出口成品的实际型号逐一备案的,主管海关可允许企业以单耗相近的原则适度归并。对单、
损耗不同或单、损耗相同但使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比例不同的,应以不同的产品序号备案。
价100美元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价差50%以内的,可归入同一备案序号,价差50%以上的,归入不同备案序号;
(2)对其他企业,由各主管关、处决定按下列原则归并:备案单价50美元以下、价差3倍以内的料件,在能够满足口岸海关查验和
主管海关核销要求的前提下,可归入同一备案序号;价差3倍以上的,应归入不同备案序号。单价50美元以上、价差10%以内的,可
3、对商品编码相同,品名、规格型号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同或相近,并可替换使用的,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由各主管关、处决定按下列原则归并:备案单价100美元以下、价差5倍以内的
料件,在能够满足口岸海关查验和主管海关核销要求的前提下,可归入同一备案序号;价差5倍以上的,应归入不同备案序号。单
归入同一备案序号,价差10%以上的,归入不同备案序号。
(三)同一备案序号项下可对应企业内部管理中多个料号的商品,但一个料号只能对应一个备案序号。
(四)国家贸易管制的商品与非管制商品,不得合并备案。备案环节确定为应税的商品应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 2006-12-14 16:11:00 | By: Riky ]
一、原材料的核算
1.企业应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并应在摘要栏中记录原材料从什么手册项下进口(注明手册号)。
2.在仓库管理上,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出入库帐册、专料专用。
不能和以其他方式购入的原材料混同登记、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进口料件的进出情况。
3.原材料的减少反映要准确,应清楚表明材料的去向。
防止原材料不按实际领用数进行登记核算,出现整批进整批出现象。
二、产成品的核算
1.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在“产成品”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反映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成品的情况。
2.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在仓库管理上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方式生产的成品分别记录核算,不能混同登记、存放。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成品的增、减情况。
3.产成品的发出反映要求准确,应清楚地表明产成品的去向。
三、保税货物的使用保管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应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的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帐,不能与其他料件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储存、保管、使用和出口,并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料件及产品分别记录和核算。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 度 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 难问题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B类企业: •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类报关企业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
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
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
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 优先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管理 优先办理报关企业登记换证及报关企员业分注类管理册办法登记手续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AA类企业:
•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
•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 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 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 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C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情形: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
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 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 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转”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加工贸易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管理申请程序 前提:符合AA类管理条件。 申请渠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 申请提交材料:《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 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1)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
步伐加快 (3)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 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 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 企业分类管理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 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 根本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有何特点?
4、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
、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
“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
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经营者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加工贸易经营者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审批。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3) 生产企业许可证(4) 出口加工业务经营资格证明(5) 进口加工贸易备案登记证明(6) 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2. 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通知书》。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加工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书面申报手续。
四、生产加工管理1. 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2. 生产加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加工产品的加工业务登记申报,海关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加工业务备案登记证》。
3.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与要求。
五、进出口管理1. 进口加工贸易(1) 进口加工贸易商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清单、规格和数量等相关资料。
(2) 海关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查验,并发放《进料货物放行通知单》。
(3) 进口原材料全部放行后,加工贸易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2. 出口加工贸易(1)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材料,并办理出口手续。
(2)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加工产品交付给出口方,并在出口前进行报关手续办理。
六、监督管理1. 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申报和备案报告。
2. 海关将对加工贸易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3. 对于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终止其加工贸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第—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或专门帐册)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条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相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
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
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
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四条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
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加工贸易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规定,委托在境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加工、组装、装配、修理、分类、分拣、包装等流程,在境外对原始材料、零部件或者成品进行一定加工、经过的处理,再重新运回国内销售或者用于生产。
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申报、监管和核销等环节。
首先,海关申报环节是加工贸易的第一步。
在进出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加工贸易需填报相关的报关单,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出口报关单。
报关单上需要填写加工贸易合同号、委托加工单位名称、协议书号、加工单位名称、货物品名、数量、重量、单价、总值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加工项目凭证和其他手续文件。
第二,海关监管环节是加工贸易的重要环节。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生产环节进行监管,通过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加工活动,以确保满足加工贸易政策的规定。
海关还对进行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特点,确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成品出口、自销自用、非标准件试样或者产品检测使用等管理模式。
海关对不同的管理模式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对于成品出口模式,需要在30天内将成品出口,并在出口后返还一定比例的加工贸易税金。
第三,海关核销环节是加工贸易的最后一步。
海关核销是指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提出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加工贸易企业实际加工了多少货物以及是否符合加工贸易政策的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需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核销费用。
海关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定实际加工数量、价值,最后发放核销单证。
核销后,加工贸易企业才能将加工贸易货物运回国内,同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税金。
总结来说,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主要包括申报、监管和核销三个环节。
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前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加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海关对加工贸易主要有哪些管理规定?
海关对加工贸易主要有哪些管理规定?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但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限制性规定的,则需提交出口许可证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给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待加工时先征收税款的,待核定出口数量后退换税款.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属于应征收出口关税的要按规定征收3.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海关按规定实行担保制度,经营企业持以下证件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2)经营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4)海关人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5.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转出.6.经营企业可以开展发外加工业务,并应当将发外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7.未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可以退换.8.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手册的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手册到期之日起,或合同因故提前终止之日起30日内想海关报核.9.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损耗等情况,并提交手册,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10.有关料件和成品,副产品不准擅自内销,因故需要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上午主管部门批准,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加收缓税利息.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还应提交进口许可证.成品按使用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副产品按报验状态归类品名申报.11.需内销的剩余料件或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价值,金额占该合同实际进口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和免于提交许可证,直接向海关征税核销.12.需内销的边角料,免于上午主管部门审批,按报验状态归类后的税率计证税款.13.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灭失过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利用的受灾保税货物,可免税核销.因其他政党理由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按规定照章征税,提交许可证件.14.同一企业进料加工的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可以串换.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15.保税工厂,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联网监管企业,保税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
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第一篇:海关对企业分类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加工贸易管理制度1. 简介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指在境内引进外国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进行加工加工后再出口的贸易活动。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加工贸易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该制度旨在规范加工贸易活动,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2.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目的- 促进外贸出口:加工贸易活动对外贸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引进外国原材料和技术,加工贸易可以带动国内的生产和出口,增加出口额,提高国际竞争力。
- 提高生产效率:加工贸易活动可以通过利用外国的优质原材料和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效益。
- 扩大就业机会:加工贸易活动的发展,可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减轻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 推动产业升级:通过加工贸易活动引进的外国技术和设备,可以推动本国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
3.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准入管理加工贸易活动需要遵守国家外贸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贸易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权,并根据规定的行业标准和贸易方式进行加工贸易活动。
3.2 关务管理加工贸易活动涉及到海关的监管和管理。
海关在加工贸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查验、征税、监管等工作。
企业需要与海关保持紧密合作,遵守海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义务。
3.3 资金管理加工贸易活动需要涉及到一定的资金投入和融资问题。
企业需要合理规划资金使用,提出融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此外,对于涉及外币的加工贸易,还需要进行外汇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3.4 税收管理加工贸易活动涉及到一些涉税事项,企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相应的税费。
同时,应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竞争力。
3.5 质量管理加工贸易涉及到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流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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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的管理
一、申报A 类企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年进出口总额3000 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 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100 万美元以上;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申报A 类企业的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