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五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三)可行性报告;(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十)仓库管理制度;(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目的)为加强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规范指引含义)本规范指引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在进出口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基础性、原则性、合法性行为,包括应具备的行为、应鼓励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
该行为贯通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及强化内部管理的全过程。
合用范围)本规范指引合用于海关对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保税加工企业。
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 (备案)和许可;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
催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应催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者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保税加工多精编版
e.保证金台帐的开设: 备案企业持海关开具的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台帐并支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同时申领《登记手册》。 银行目前与海关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无需要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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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①合同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商务审批 ②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③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④海关审批是否准予备案。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如需则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⑤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⑥需要开设台帐的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⑦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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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理合同备案的企业:经营企业 ③要求: 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台帐。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个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照其中较低的类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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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重要考点) 第一步:领取关封 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地海关的关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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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商务审批
合同预录入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海关账务的处理
海关账务的处理作者:赛文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9-05-31 10:44:44海关账务处理的进行一、相关规定:根据“2008-05-09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规定,进料加工企业的相关账务,应符合:第23条(专库专人)保税料件(包括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即由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进、出、存仓库帐册的管理。
因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未能专库存放的也应将保税料件单独存放,并在库房和帐簿标明“海关监管货物”字样,以备海关核查。
企业报关人员应按海关监管要求协同仓管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37条(内部管理制度内涵)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内部控制制度:(一)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采购、销售、报关作业、订单作业、外汇核销作业、加工贸易备案、核销、深加工结转等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生产及仓储物流使用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库存作业、车间生产作业、料件采购及成品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资金流的会计制度。
(四)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账簿、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38条(评价标准)内控制度的实施应当确保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相关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物流情况以及与物流环节相对应的资金流情况,同时企业能够依据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物流和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41条(帐簿单证总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或备案的保税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关单证(或专门账册)以及真实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的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43条(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它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返 回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它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发布日期:2004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1999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有关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第五条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
加工贸易操作流程规范1.制度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操作流程,实现操作标准化,保障质量,提高效率,防范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风险,明确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执行(含进出口、变更、串料、内销、结转)、核销等环节中的对应操作与时效,以及相应职责,特制定本流程规范。
2.适用范围本流程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人员。
3.明确职责3.1业务3.1.1牵头加工贸易项目可行性评估,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3.1.2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对进出口数据和单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3.2关务3.2.1参与配合加工贸易业务项目评估,提出符合海关相关政策的意见和要求。
3.2.2具体实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的操作,对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复核。
4.具体流程及相应时限4.1项目评估4.1.1在加工贸易相关合同签订前,完成对加工贸易项目的业务开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a.需求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具备生产加工能力;b.政策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加工贸易非受限行业和非受限商品种类;c.成本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退税政策,以及保税成本对比盈利分析。
4.1.2业务需及时配合,关务同期对业务一次性提供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而完成的海关商品归类,并复核,以确认HS CODE、监管条件,以及是否列入《加工贸易禁止或限制类商品目录》。
4.2手册设立4.2.1业务不晚于首批进口保税料件计划报关之日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关务提供完整准确的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单证资料;关务应在收到单证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证资料的审核,若有问题一次性告知,业务在得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更新。
4.2.1.1关务审核、复核人员复核业务提供的手册设立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从完整规范性,准确一致性,逻辑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a.完整规范性:应包含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副本、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副本,料件及成品的名称、HS CODE、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数量、总价、产销国、单耗关系表。
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简介
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简介导言:加工贸易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已经成为全球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模式,它可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地理条件,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并且有效加强了国际合作。
然而,在加工贸易过程中,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跨境货物的进出口以及相关流程的管控成为十分重要的环节,这正是海关的职责所在。
本文将对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进行简要介绍。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职责1. 监管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加工贸易中负责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进口和出口货物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处理与这些货物相关的所有流程。
海关通过检查和审批进出口商品的申报单据,控制贸易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
2. 管理加工贸易区域:海关对加工贸易区域的管理是重要的一环。
加工贸易区是指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特殊便利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其他类似的区域。
海关根据规定,对加工贸易区域的设立、管理、监管等进行相关的工作,确保其运作的顺畅和合法性。
3. 开展监管业务:海关开展加工贸易监管业务,主要包括核对加工贸易合同、核定加工贸易品种等。
此外,海关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安检设备、电子报关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确认,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4. 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特殊需要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对这些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非常重要。
海关根据相关法规,对特殊区域的设立、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确保其规范稳定。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职责1. 平行制度的协调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整个业务的协同进行。
加工贸易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海关、外汇管理局等。
海关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加工贸易业务的顺利进行。
2. 监测和分析加工贸易数据:海关负责监测和分析加工贸易数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海关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海关数据大屏、电子化数据分析等,对加工贸易业务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制度
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提高企业加工贸易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保税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保税外发加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内企业接受国外客户的委托,将原料、零部件、半成品等进行加工加工后,再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要求或标准相应外发给国外客户,而且可能发生在海关监管之外的加工阶段。
第四条企业在进行保税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加工活动,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制度,包括加工合同签订、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验货验收、出口报关、运输等流程。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要求或标准,与委托方签订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加工成品的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保税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合法来源和质量,严格按照加工合同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做好生产记录和相关数据的保存。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验货验收制度,对加工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数量核查,确保加工成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或标准。
第十条企业应当合法申报出口报关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确保加工成品的合法出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或标准,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保证加工成品的及时交付给委托方。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审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定期审核,对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质量标准和委托方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记录、质量审查等,对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及时保存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数据,对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加工成品的质量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3.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
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五条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六条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
第七条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核查。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2023版)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流程,确保加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和高效运作。
加工作业是保税区内企业的核心业务之一,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订单管理⒈订单接受保税区内企业接受来自外部加工企业的加工订单后,应详细记录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编号、订单内容、加工要求、交付日期等。
⒉订单分配根据订单的性质和规模,保税区内企业应进行合理的订单分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分配人员应仔细审核订单要求,并根据生产能力和资源状况进行合理的任务分配。
⒊订单跟踪保税区内企业应建立订单跟踪系统,监控订单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订单进展情况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延迟交付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沟通并与外部加工企业进行协商解决。
三、物料管理⒈物料收发保税区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物料收发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物料的准确收发和有效利用。
在收发过程中,应仔细核对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⒉物料仓储物料仓储应按照合理的分类和规范化的管理原则进行,确保物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并及时补充不足的物料。
⒊物料使用保税区内企业应按照订单要求和加工流程,合理使用物料,避免浪费和过度消耗。
对于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进行报废和处理,确保加工作业的质量。
四、生产过程管理⒈生产计划制定根据订单要求和生产能力,保税区内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详细记录计划内容、生产步骤和工时安排等。
计划制定人员应考虑资源利用和生产效率,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⒉生产作业指导生产作业指导是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作业的核心环节,应编制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并向操作人员传达。
作业指导书应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等,确保作业质量和准确性。
⒊生产过程监控保税区内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系统,确保加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监控人员应及时反馈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并与生产人员协调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顺利执行。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1.引言1.1 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流程,确保加工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在保税区内进行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外发加工企业。
2.术语定义2.1 保税区保税区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进口、出口和货物加工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
2.2 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指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是自建工厂或租赁场地。
2.3 外发加工企业外发加工企业指在保税区内承接加工企业委托的加工业务的企业,提供加工服务。
2.4 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是加工企业和外发加工企业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详细规定了加工内容、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其它术语定义省略)3.外发加工流程3.1 委托加工需求确认加工企业向外发加工企业提出加工需求,明确加工内容、数量、质量要求等。
3.2 外发加工企业报价外发加工企业根据加工需求,进行成本分析,并给出报价建议,双方商议后达成一致。
3.3 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与外发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约定加工期限、付款方式等。
3.4 加工过程管理外发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过程管理,确保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并做好记录。
3.5 加工成品检验加工完成后,外发加工企业进行加工成品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3.6 加工成品交付完成检验后,外发加工企业将加工成品交付给加工企业,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4.加工企业监管4.1 加工企业资质审核保税区管理部门对加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权等。
4.2 加工企业运营管理保税区管理部门对加工企业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包括加工设备、生产环境、劳动安全等。
4.3 加工企业财务管理保税区管理部门对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管,包括按时缴纳税费、合规记录账务等。
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是指加工企业将加工任务委托给外发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行为。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正文:⒈管理概述保税区内的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选择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企业将一部分生产环节或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本文档旨在规范保税区内企业加工企业外发加工的管理,确保加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⒉外发加工申请和审批⑴外发加工申请企业在进行外发加工前,需要向保税区管理部门提交外发加工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质、注册资本等)。
- 需要外发加工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 外发加工的理由和计划。
- 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如有)。
- 其他相关材料。
⑵外发加工审批保税区管理部门收到外发加工申请后,将进行审批。
审批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加工企业的信誉和实力。
- 外发加工的原因和必要性。
- 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 加工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等。
⒊外发加工合同签订和履行⑴外发加工合同签订经过审批后,外发加工企业需要与被委托加工的企业签订外发加工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加工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 加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 付款方式和标准。
- 合同履行期限。
- 违约责任等。
⑵外发加工合同履行外发加工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加工。
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料,并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⒋加工产品入库和出库管理⑴加工产品入库外发加工完成后,加工产品需要进行入库管理。
入库时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 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入库操作。
- 记录入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⑵加工产品出库加工产品需要按照订单需求进行出库。
出库时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出库操作。
- 记录出库信息,包括订单信息、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⒌加工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工产品的质量是外发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保税工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工厂的管理,规范保税工厂的经营行为,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工厂。
第三条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在海关监管下,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工厂。
第四条保税工厂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保税工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人员;(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和配套设施;(六)符合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保税工厂,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保税工厂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生产场所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的说明材料;(五)财务管理制度;(六)海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海关收到企业设立保税工厂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海关批准设立保税工厂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保税工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等环节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十条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保税工厂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应当用于加工、装配复出口的产品,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用于国内销售。
第十二条保税工厂应当建立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货物的台账,详细记录进口、使用、出口等情况。
第十三条保税工厂应当定期向海关报送生产、经营、财务等报表,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保税工厂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设有明显的海关监管标志。
第十五条保税工厂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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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规范指引含义)本规范指引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在进出口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基础性、原则性、合法性行为,包括应具备的行为、应鼓励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
该行为贯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及强化内部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海关对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保税加工企业。
第四条(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备案)和许可;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第五条(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
督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第六条(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应督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第八条(申报方式)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填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时限)保税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十条(特殊申报)保税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也可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单证验核)现场交单审核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
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二条(撤单修改)海关已经布控、决定查验进出口货物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统计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第十三条(结关放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其中,保税加工企业自行报关的,在申请书上加盖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保税加工企业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遗失补签)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
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纳税协助)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及法定数量等方面而进行的查验、化验、检验及核查,并按照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补充申报。
企业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统计复核)保税加工企业如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对于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提交的单证和资料,应在结关后再次进行复核,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虚假单证和资料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发现涉及备案合同等相关数据出现差错,企业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备案合同内容做出更正。
第十七条(配合要求)保税加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商品时;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或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或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限,说明情况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相关单证及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纳税补全)企业有义务对少缴、漏缴、欠缴税款进行主动补缴。
对特定减免税设备、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或内销、转让、移作他用的,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主动办理补证补税或相关海关手续。
企业如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查验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时,企业有义务派员到场协助海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现场查验,并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回答询问和签名确认。
第三章加工贸易企业规范指引第二十条(备案原则)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如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报关事宜)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并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
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料件退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二十三条(专库专人)保税料件(包括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即由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进、出、存仓库帐册的管理。
因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未能专库存放的也应将保税料件单独存放,并在库房和帐簿标明“海关监管货物”字样,以备海关核查。
企业报关人员应按海关监管要求协同仓管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减免税货物。
在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上,企业应悬挂或张贴登记卡,详细记录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进口时间、报关单号、价格等信息;对无法或不宜悬挂或张贴登记卡的,单独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企业还应在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内定期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必须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减免税货物因厂房搬迁、厂外设厂、进口设备变更、退运、抵押、质押、转让、调拔给分公司使用、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必须经海关许可。
第二十五条(保税料件使用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应专料专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
保税料件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二十六条(非保税料件使用原则)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第二十七条(边角料、剩余料件使用原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边角料、剩余料件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串料标准)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
经营企业料件串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条件;(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3)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