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文化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和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闽人社文〔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能福建”行动的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日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强省,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十四五”期间,大力实施“技能福建”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大、结构好、技能强、素质优,基本满足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85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技能政策引领”行动1.健全技能人才发展政策体系。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等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中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内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构建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发展新格局。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挥人才优势,促进人才合理配置。
第二章交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二)跨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三)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四)符合国家及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符合交流条件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审核审批:单位人事部门对交流申请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三)签订协议:单位与交流人员签订交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办理手续: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交流保障措施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为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一)为交流人员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根据交流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岗位和条件;(三)保障交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交流期间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四)建立健全交流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交流纪律与监督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交流材料;(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三)不得利用交流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通知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机制,促进干部监督信息共享,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为县委选准用好干部当好参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通知如下:一'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卫计局、县信访局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成员单位。
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二'信息交流对象全县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重点是科级领导(含非领导)干部。
三、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1、县纪委(监察局):对领导干部的立案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经初核初查确有问题但构不成立案条件的领导干部情况;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虽未核实但有可能形成事实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在干部考察环节中,向成员单位了解考察对象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书面征求意见;在受理群众举报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查处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时向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委托书,并协助做好有关沟通工作。
3、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情况;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工作中,收到反映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
4、县法院:对领导干部的一审判决书和终审判决书;对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未给予刑事处罚,但确实存在违法问题的有关情况。
5、县检察院:对领导干部的一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批准逮捕、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6、县公安局:对领导干部的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有关问题的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刑事拘留等情况;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问题。
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市场调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市场调查目的)进行市场调查,乙方具备进行此项调查的专业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市场调查范围及内容)的市场调查工作。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要求完成市场调查,并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调查费用3.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市场调查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进行调查所需的全部直接和间接费用。
3.3 甲方支付调查费用的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
第四条调查报告4.1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市场调查报告。
a) 市场调查的基本情况;b) 市场调查的数据分析;c) 市场调查的结论与建议;d) 附件:相关调查问卷、数据表格等。
4.3 乙方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目的实现后_______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局管领导干部、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符合一定情况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例如,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等。
有些情形下,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例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等。
第三章原则和方法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交流轮岗的方法包括调整、轮岗和交流。
调整是指对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职级等进行调整;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章实施程序交流轮岗工作实施程序包括计划制定、选派确定、交流实施和考核评价。
具体实施程序由市××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相关保障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待遇、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研究机会等。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7号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1日人调发(19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完善流动人员管理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对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由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
二、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的,按国家机关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
三、流动人员再进入全民所有单位工作时,其工资待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执行。
四、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不得更改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时,对由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承认。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变更标准,更不准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结束——。
借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借调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一个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借调作为一种灵活的人事管理手段,在促进人才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借调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围绕借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借调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定义借调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本单位工作人员暂时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可以暂时调换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任、转任或者挂职锻炼。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任、转任或者挂职锻炼。
二、借调的条件与程序1. 条件(1)原单位同意借调;(2)借调单位同意接收;(3)借调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4)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
2. 程序(1)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协商一致;(2)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资待遇、工作职责等内容;(3)办理借调手续,包括人事档案转移、工资发放等;(4)借调期间,原单位与借调单位保持联系,共同管理借调人员。
三、借调期间的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原单位应按照借调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2. 社会保险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职业发展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享有与原单位同等的发展机会,原单位应关心借调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4. 解约与返岗(1)解约:借调协议到期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借调关系的,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应协商一致,签订解约协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置意见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置意见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置意见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增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治理,转变干部作风,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作出如下处置意见:一、范围和对象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具体为:一、擅自持续离岗15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离岗30日以上人员;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早离岗人员(因体制转轨丰裕人员除外);3、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借用及抽调借用至县域外达2年以上仍未办理调动手续人员;4、因病请长假人员。
二、处置意见(一)关于擅自持续离岗15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离岗30日以上人员:一、有上述对象的单位必需书面通知并责令其于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未按通知要求如期回单位上班的,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情形呈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以文件形式通知县财政局停发其工资和津贴。
自停发工资和津贴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非得享受单位福利待遇。
二、不肯回单位上班的,可依照《公事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20〕69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等文件规定,自所在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部门辞职,辞职后人事档案可转入县人材交流培训中心进行代理。
3、既未按期回单位上班又未在规按时刻内辞职的,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呈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依照《国家公事员法》、《公事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20〕71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辞退、解聘。
(二)关于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早离岗人员:一、凡符合《XX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提早退休暂行方法》(永办发〔2020〕50号)文件规定的,可继续申请提早退休。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巫山委办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8 月3 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促进人事调配交流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结合全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配交流管理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范围一般包括:(一)乡镇(街道)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二)乡镇(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县级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三)县级部门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四)教育、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水务、林业、公安、法院、司法等在基层有延伸机构的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在系统内部调配交流的;(五)由县外调入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作一般工作人员的;(六)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出县外的。
二、县内调配交流管理方式及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调配交流管理,可采取考调和选调两种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调:1. 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县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2. 乡镇机关(巫峡镇除外)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高唐街道办事处、龙门街道办事处、巫峡镇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3. 教育、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水务、林业、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延伸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县级机关或本系统城区单位工作的。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省人事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省人事厅主要工
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8.05.12
•【字号】闽人办[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省人事厅主要工作任务
分解表的通知
(闽人办〔2008〕67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8〕35号)和我厅《二〇〇八年人事工作要点》,经厅领导同意,现将《2008年省人事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厅绩效评估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有效措施,狠抓项目落实,确保省政府有关人事人才工作任务和我厅今年人事人才工作的全面完成。
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请按季度及时报送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附件
2008年省人事厅主要任务分解表
(“○”为省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分解我厅主办项目,“△”为省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分解我厅协办项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人社部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6日(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也不断变化,对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技能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轮岗交流对于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增强组织协同能力、避免职业倦怠、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以规范轮岗工作,提高人员培养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单位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轮岗形式1、离岗轮岗: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本岗位,到其他岗位进行学习锻炼和实践活动。
2、在岗轮岗: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或职务上进行轮换,担任不同的职务,进行学习、实习、培训或锻炼。
四、轮岗周期和时间1、轮岗周期为6个月至1年不等。
2、轮岗时间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轮岗期间的人员待遇、职务、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保问题均按照单位规定执行。
五、轮岗流程(一)确定轮岗工作计划1、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培养要求,组织人事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开会,确定轮岗计划。
轮岗计划要明确轮岗部门、轮岗人员、轮岗时间等关键点,切实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人员专业素质。
2、根据轮岗计划招聘人员,要求报名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素质,符合轮岗岗位要求,且无不利记录。
(二)交流岗位1、轮岗期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接待、安排、培训等工作;轮岗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学习、深入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规程,与本单位员工友好配合,不影响工作进展。
2、轮岗期间,原岗位领导、同事需对轮岗人员的工作作出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工作上的表现、知识技能、专业素养和交流能力等方面,据此作为轮岗人员返岗后的参考资料。
3、轮岗期限届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工作做出评估,择优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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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闽人发[2006]17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11.07
【实施日期】200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6]171号)
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