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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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类别: 国家法律 法规条例 规章规范 法律解释 政策规划 公告通告 相关法规 条约公约 内容: 综合性 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 资源生态 监理监察
排污收费 标准监测 政务内务 产业政策 环境规划 清洁生产 劳保安康 公安消防 健康卫生 认证认可 对外贸易 其他相关 对象: 综合性 气 水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设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步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一)从2021年8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所有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渌口区应不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限,严格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河沙、山沙(含机制砂)、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现场搅拌砂浆:1.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2.因道路等原因,预拌砂浆无法输送到施工现场的;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4.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四)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有关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规范预拌砂浆生产监督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002-2010)以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1>预拌砂浆专题<1.1>编制说明1、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和建筑工程的抹灰、砌筑及地面工程等预拌砂浆的生产、产品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
3、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的规定。
<1.2>砂浆专用术语分类1、预拌砂浆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2、干混砂浆由水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保水增稠材料、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拌合料、外加剂等组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准们工厂经计量、混合而成,子啊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拌合使用的砂浆拌合物。
干混砂浆又称干粉砂浆、干拌砂浆或砂浆干混料。
(目前工程中常用的品种)3、湿拌砂浆由水泥、细集料、水、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拌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搅拌站经一定的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4、保水增稠材料用于改善预拌砂浆和易性和保水性能的非石灰类材料5、矿物拌合料提高砂浆和易性及硬化后性能而加入的无机材料6、添加剂改善砂浆早强、塑化、防水、防冻、防裂、粘接和抗渗等性能的物质7、重塑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温度等原因造成稠度损失,经技术确认后在不改变砂浆配合比的前提下加入适量水拌合使砂浆重新获得原有稠度。
<1.3>湿拌砂浆与干混砂浆的区别1、干混砂浆可以运送到工地后保存时间较长,需要使用时在进行加水拌合;2、湿拌砂浆需要在较短时间内使用。
3、两者相对现场搅拌更利于质量控制。
<1.4>砂浆分类与标记1、分类预拌砂浆按生产方式分为干混砂浆、湿拌砂浆两类,按用途非为抹灰砂浆、砌筑砂浆和地面砂浆。
2、标记2.1预拌砂浆符号2.2标记湿拌砂浆按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水泥品种代号和产品助兴标准的组合表示。
砂浆类别<1.5>技术要求<1.5.1>一般规定干混砂浆存储期自生产之日起预拌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应该重新测试其强度,合格后反复可使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张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环资〔2010〕243号)、《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在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实施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清洁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和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对加快散装水泥发展、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抓好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务求工作实效。
二、明确职责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一项包含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涉及经信、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环保、公安、质监、城管行政执法等诸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九府厅字〔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丰城“11·24”特大事故教训,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秩序,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文江市政府副市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组长:宋志龙市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督查专员陈南桥市工信委主任成员:王永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治曾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斌市建设局副局长王文明市规划局副局长方保平市质监局副局长王新民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杨建勋市国土局调研员裘庆平市国税局副局长葛青春市地税局总经济师杨珺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树平市执法局副局长樊友杰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彭易虎市工信委总经济师冯美鑫修水县政府副县长陈绪洲武宁县政府副县长颉勇军瑞昌市政府副市长占文霞都昌县政府副县长叶子湖口县政府副县长李桂英彭泽县政府副县长王宇永修县政府副县长谭建华德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志坚共青城市政府副市长程剑庐山市政府副市长凌海浔阳区政府副区长陶宇俊濂溪区政府副区长刘阳青柴桑区政府副区长刘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吴文礼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余韧磊八里湖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总工程师徐晓鸿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1】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在工地上使用搅拌设备将水泥、砂子等原材料混合制成砂浆的过程。
然而,近年来,由于现场搅拌砂浆产生的噪音、空气污染和交通阻塞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2】背景和原因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是为了解决现场搅拌砂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现场搅拌砂浆的设备噪音较大,对周边的居民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搅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现场搅拌砂浆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也会占用较多的道路资源,导致交通拥堵,给城市运输带来不便。
【3】政策内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例如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和时间段。
其次是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措施和操作规程,如使用预拌砂浆等替代品。
再次是对政府部门责任的划分,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最后是对违反禁令者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的规定,以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
【4】政策影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对于减少噪音、改善空气质量和优化城市交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减少了现场搅拌砂浆所产生的噪音,改善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减少了粉尘和颗粒物的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减少了居民患呼吸道疾病的风险。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还能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提高城市运输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5】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现场搅拌砂浆所带来的噪音和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可以有效减少这些问题。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还能优化城市交通,提高运输效率,对于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具有积极影响。
然而,政策的执行还需加强,对于违法现象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制度
三、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制度安阳金融中心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制度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和安阳市人大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指示,我单位承建的安阳市金融中心工程施工现场严禁混凝土搅拌,所需混凝土完全由安阳市鑫海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供应。
安阳金融中心项目部2011年10月22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安政办[2009]121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通知》,加强城市管理,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安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细则》,除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的项目外,市区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水利、交通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建设单位应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告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按市政府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
对未明确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未做修改的项目,不予发布招投标信息。
三、对属于“禁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施工图设计。
图纸审查机构应加大审查力度,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设计图纸予以纠正。
四、市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查处力度,并将各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整理上报市住建局。
违反政府“禁现”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奖,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成本的调查,定期发布价格指导公告。
六、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砂浆、混凝土搅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4篇)
砂浆、混凝土搅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一、工作环境安全1.1 在进行砂浆、混凝土搅拌作业前,应确保工作区域内没有危险物品或障碍物。
1.2 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防止杂物、碎片等物体堆积,以避免操作人员滑倒或受伤。
1.3 在进行搅拌作业时,应确保操作车间通风良好,避免有毒气体积聚。
二、个人防护措施2.1 在操作砂浆、混凝土搅拌机之前,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耳塞、手套和护目镜等。
以保护头部、脚部、听力、手部和眼睛。
2.2 操作人员应保持身体清洁,不得穿戴松散衣物或长发,以避免被搅拌器绞入。
2.3 若操作人员有心脏病、高血压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参与搅拌工作。
三、机械操作安全3.1 搅拌机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否有异常噪音或异味。
3.2 操作人员应熟悉搅拌机的使用方法,掌握启动、停止和紧急停机等功能。
3.3 操作人员应保持搅拌机周围环境干燥,避免水分进入搅拌机内部。
3.4 在清理搅拌机时,应先切断电源,并等待搅拌机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进行清理操作。
3.5 搅拌机运转时,操作人员应远离机器,不得将手、脚或其他物体靠近搅拌机。
3.6 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搅拌机的运行状态,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搅拌机,并及时报告维修。
四、应急处理措施4.1 在操作砂浆、混凝土搅拌作业时,若发生突发状况,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迅速撤离现场,并向上级报告。
4.2 若操作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不适,应第一时间寻求医疗救助,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4.3 在处理混凝土溅入眼睛或皮肤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
以上是一份关于砂浆、混凝土搅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的范文,旨在引导和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操作人员在进行搅拌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并随时关注工作环境和设备的状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减少潜在的伤害和事故发生。
砂浆、混凝土搅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二)1. 操作前准备1.1 在操作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呼吸防护面具和防滑鞋等。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1.引入预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可以有效地减少现场搅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预拌砂浆是在工厂内进行统一配制和搅拌的,可以确保砂浆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而现场搅拌则容易出现搅拌不均匀、配比错误等问题。
2.提供现成的砂浆:在施工现场提供成品砂浆,避免了现场搅拌的过程。
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的施工项目,因为现成的砂浆需要袋装或罐装,无法满足大规模施工需要。
3.使用现代化的搅拌设备:如果无法完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可以选择使用现代化的搅拌设备来减少搅拌时间和提高搅拌效果。
现代化的搅拌设备可以提供更均匀、更稳定的砂浆质量,减少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引入自动化控制系统:通过引入自动化控制系统来监控和控制砂浆搅拌过程,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搅拌质量的影响。
自动化控制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砂浆的细度、湿度等参数,调整搅拌时间和配比,以保证砂浆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5.教育培训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让工人了解砂浆的搅拌原理和技术要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水平,减少现场搅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引入外部专业公司:可以选择将砂浆的搅拌工作外包给专业的预拌砂浆公司或搅拌企业。
这些公司具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砂浆产品,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现场搅拌砂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上所述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如引入预拌砂浆、提供现成的砂浆、使用现代化的搅拌设备、引入自动化控制系统、教育培训工人和引入外部专业公司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砂浆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降低施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全面贯彻落实禁现政策(一)为什么要推行散装预拌砂浆1、预拌砂浆在工厂进行配料和混合而生产的砂浆,根据包装形式分为袋装和散装。
(1)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应用:机械化施工专业化物流配送专业化生产特质:科技含量远高于现场搅拌砂浆的升级现代产品(2)预拌砂浆按用途分类:(3)预拌砂浆按生产和供应形式可分为:(4)预拌砂浆按出厂形式可分为:普通预拌砂浆:满足一般要求但不具备特殊性能的预拌砂浆。
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等。
砌筑、抹灰、地面类砂浆包括现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砌筑粘结剂、各种砌块专用砂浆、配套砂浆均包括在内。
(5)预拌砂浆的特点(一)对工程: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要求质量稳定功能性增强性能提高(二)对施工人员:以人为本、提高效率,实现施工技术升级。
以人为本节省劳动力提高施工效率(三)对社会: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需要。
(6)散装预拌砂浆生产线(7)预拌砂浆物流设备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干混散装砂浆通过运输车泵送到储存罐储存罐中的干混砂浆经混浆机搅拌后输出成品砂浆并进行装载,粉尘零排放。
散装预拌砂浆性能突出,优势明显一是砂浆散装储存,简化现场管理;二是消灭施工扬尘,实现绿色施工;三是产品适应性强,施工质量提高;四是节省人工费用,提升综合效益。
(二)本市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政策规定本市中心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使用的砌筑、抹灰、地面类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施工现场不得设立水泥砂浆搅拌机。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三)国家及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1、国家相关政策2、有关标准<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2>《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3>《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和《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行业标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佛府办[201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以下简称《省府令15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全面发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及东平新城区域内,除农民自建住宅、家庭装修等小型项目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鼓励各区加快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条件的区,可提前选择规模合适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为我市全面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作出示范、提供经验。
二、预拌砂浆的生产(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备案制度,所有用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拌砂浆产品都必须纳入备案登记范围。
具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详见《佛山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还应按照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申领《诚信手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佛山市混凝土搅拌站布局规划》和总数控制的要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等有关现行规定组织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试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天津市有关禁止现场砂浆搅拌作业的条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
1、合理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
进一步扩大预拌砂浆产品与现场搅拌产品在质量、品种、档次等方面间的差距,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强成本控制,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缩小与现场搅拌间的价格差距。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需加大对建造工地的日常巡查与检查力度,对建造工程实施闭合管理。
在开工后,进一步与建设、监理方沟通,形成一致。
在主体在建过程中,坚持日常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止违规现象扩大,从而降低执法成本。
3、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升项目发展品质,促进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
4、进一步加大宣传。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项目绿色施工理念贯彻施工全过程。
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一)规范性引用文件GB6566 建造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B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JC4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GB9776 建造石膏GB9774 水泥包装袋GB50209 建造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70 建造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J1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二)分类和标记1、分类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
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
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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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第一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天津市有关禁止现场砂浆搅拌作业的条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
1、合理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
进一步扩大预拌砂浆产品与现场搅拌产品在质量、品种、档次等方面间的差距,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强成本控制,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缩小与现场搅拌间的价格差距。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需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与检查力度,对建筑工程实施闭合管理。
在开工后,进一步与建设、监理方沟通,形成一致。
在主体在建过程中,坚持日常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止违规现象扩大,从而降低执法成本。
3、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升项目发展品质,促进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
4、进一步加大宣传。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项目绿色施工理念贯彻施工全过程。
第二节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第一小节规范性引用文件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JGJ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B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l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JC47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GB9776建筑石膏GB9774水泥包装袋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GB/T5031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136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J129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第二小节分类和标记<1>分类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
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
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
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2>标记1、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1)DM――干拌砂浆(2)DMM――干拌砌筑砂浆(3)DPM――干拌抹灰砂浆(4)DSM――干拌地面砂浆(5)WM――湿拌砂浆(6)WMM――湿拌砌筑砂浆(7)WPM――湿拌抹灰砂浆(8)WSM――湿拌地面砂浆(9)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10)石膏用G表示;(11)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2、干拌砂浆标记: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
3、湿拌砂浆标记: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
第三小节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1>一般规定1、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预拌砂浆以70.7mm×70.7mm×70.7mm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3、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6566标准的规定。
<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1、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²5,DMM²0,DMM15,DMM10,DMM7.5,DMM5.0等。
2、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15,DPM10,DPM7.5,DPM5.0等。
3、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15等。
<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1、湿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WMM30,WMM²5,WMM²0,WMM15,WMM10,WMM7.5,WMM5.0七种。
2、湿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PM20,WPM15,WPM10,WPM7.5,WPM5.0五种。
3、湿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SM25,WSM20,WSM15三种。
4、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砂浆稠度与合同规定的稠度之差,应不超过表中的允许偏差,稠度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不大于交货时实测稠度的35%。
5、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24小时。
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小节生产质量控制<1>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6566的有关规定。
2、胶凝材料(1)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
(2)水泥1)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2)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3)预拌砂浆所用石膏必须满足GB9776-88的要求。
3、集料(1)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
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
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
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2)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
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4、矿物掺合料(1)用于预拌砂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l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II级。
(2)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其他掺合料在使用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3)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4)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5)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
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5、外加剂(1)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具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129执行。
(3)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
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5)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
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天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6)湿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应具有增稠、缓凝双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浆的稠度和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
6、水: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
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7、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
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2)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
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
(3)湿拌外墙抺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4)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6)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1、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2、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3、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2.2>计量1、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2、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2.3>搅拌1、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2、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3、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2.4>产品检验1、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2、b)开盘检验: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3、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4、如年产能力为100×103t以上,则不超过800t为一个编号,其余类推。
<2.5>取样与组批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2.6>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
<2.6.1>包装<A>袋装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
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9774的要求。
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
若采用小包装则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B>散装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
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C>标志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