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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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建市招函[2008]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建议或意见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招投标监管处。
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
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负责规定]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地点]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资格后审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资格审查文件编制依据和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内容规定]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方式和原则]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截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补充、修改、澄清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