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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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虚假诉讼案
--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俞永林向黑猫神公司贷款600万元。俞苗江、金建波、陈宇、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越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俞永林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酿成纠纷。2014年9月4日,诸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俞永林应归还黑猫神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如俞永林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黑猫神公司对越鸿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黑猫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期间,俞永林和俞某签订虚假的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俞某向俞永林经营的越鸿公司租用上述抵押的全部厂房及相关设备。并通过虚假走账的方式取得银行业务回单,另出具空头收条,将银行业务回单及空头收条作为支付租金的凭证,虚构俞某向越鸿公司租用厂房,租期十年,租金300万元已全部付清的事实。2015年3月,俞某为达到继续占用
越鸿公司厂房,拖延法院拍卖的目的,以上述虚假的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向诸暨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诸暨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租赁关系系虚构的,于2015年4月8日裁定驳回俞某的执行异议。俞某为继续拖延对该厂房的司法拍卖程序,于2015年4月再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诸暨法院作出(2015)绍诸执异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11月24日,俞某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浙0681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的虚假诉讼拖延执行行为被诸暨法院执行人员识破,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典型意义
执行中,被执行人为达到财产不被强制执行的目的,往往想尽办法,不惜铤而走险,其中采取虚假租赁等方式拖延、妨害执行的不在少数,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衅了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非常不良之影响。诸暨法院为严惩此类行为,作出以上判决,以示惩戒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