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获得高质量、安全的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提供安全、规范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风险•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和尊严2.2 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为首要目标•专业性原则:确保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医疗服务•人性化原则:关注孕产妇和婴儿的需求和舒适度•综合性原则:实现医疗保健机构内外的协调合作三、责任和职责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职责。
3.1 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合格的产科医护人员•提供全面、精细的孕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3.2 产科医护人员的责任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基本信息和病历资料•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婴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3.3 孕产妇和家属的责任和职责•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主动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及孕产妇的病史信息•遵守医疗嘱咐和医疗护理规范•积极参与孕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和康复工作•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滥用、乱用药物四、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需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4.1 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健全的院内感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灭菌、环境清洁等措施•做好医废分类处置工作4.2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4.3 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医疗用药准则和规范•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工作4.4 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定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医护人员绩效评估制度五、监督与评估为了有效执行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领导小组应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儿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3.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产科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员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事产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医疗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四、医疗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产科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技术的合理应用。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护理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护理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护理人员应遵守护理规范,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3. 护理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六、环境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产科环境整洁、安全、舒适。
2. 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对产科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产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七、安全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引言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是医疗保健机构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
产科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孕产妇和婴儿的生理特点和疾病特点,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本文将介绍医疗保健机构在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要求和相关措施。
基本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在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充分尊重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2. 安全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应全面推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安全。
3. 保证医护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医疗行为的规范和安全。
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有效的妇幼保健档案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妇幼保健档案,对孕产妇和婴儿的生长发育情况、疾病史、过敏史、家族史等进行细致地记录和分析,为日后的治疗和预防提供有力支持。
2. 实施严格的入院管理入院管理是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的基础。
医疗机构应实施严格的入院管理制度,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评估,并根据不同的疾病情况和孕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
3. 加强护理管理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产房、婴儿配合室、母乳喂养室等设施,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确保婴儿得到正确、科学和细致的护理。
4. 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机制,实施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理事故和意外事件,降低患者损伤率。
5. 实施科学的医疗诊治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孕期和疾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诊治方案,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结论医疗保健机构在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建立高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加强监测和预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孕产妇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以孕产妇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孕产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3. 监督检查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4. 分析孕产妇医疗安全事件,提出整改措施;5. 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2. 组织实施孕产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3. 协助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4. 处理孕产妇医疗安全投诉和举报;5. 完成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预防体系,确保孕产妇医疗安全。
第九条孕产妇医疗安全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孕产妇保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孕期保健;3. 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4. 规范产程管理,确保分娩安全;5. 加强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控制体系,降低孕产妇医疗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孕产妇医疗安全控制措施:1.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感染;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 建立孕产妇医疗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4. 加强药品、器械和设备管理,确保安全有效;5.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而采取的产科安全措施。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人员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按要求依法注册执业范围。
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医。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时戴帽子、口罩、穿产房专用衣及专用拖鞋。
检查孕产妇前后,必须严格洗手,戴手套。
接生和手术助产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规程刷手。
3.严密观察产程,严格遵守各产程处理常规和助产技术规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给予紧急处理,并耐心陪产,提供人性化服务。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胎心、产程进展及高危因素进行重点交接。
5.工作人员态度要严肃认真,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高危孕妇分娩时,助产士应提前联系儿科、麻醉科医生
到场,配合医生进行新生儿复苏。
7.新生儿转运途中,注意保暖,并与新生儿监护病房人员、患者家属共同核对新生儿腕带(母亲姓名、性别、住院号、出生时间),认真填写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登记本并签名。
8.严格执行产房与病房、产房与新生儿科、产房与手术室
交接规范及流程,交清病历、床号、姓名、腕带、分娩经过、子宫收缩、出血、会阴伤口、新生儿性别、出生曰期、时间、腕带、脐部有无滲血、物品等情况,认真填写交接登记本并签字。
9.新生儿辐射台、复苏设备应处于备用状态。
10.所有用物、急救药品、器械设备齐全,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产科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新生儿在产科住院期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新生儿并发症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产科医护人员:负责新生儿的接生、观察、护理和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并发症及意外事故。
2. 分娩室护士:负责分娩室的清洁消毒、设备维护、产妇及新生儿护理,确保分娩环境安全。
3. 新生儿病房护士:负责新生儿病房的日常护理,严格执行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病情变化。
4. 医疗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产科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分娩现场安全管理(1)分娩室应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药品及抢救用品,确保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2)分娩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密切观察新生儿生命体征,确保新生儿安全。
2. 产科病房安全管理(1)新生儿病房应保持清洁、安静、通风良好,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新生儿病房应设置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制度,确保新生儿安全。
3. 母婴同室安全管理(1)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2)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4. 新生儿出入管理(1)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2)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5. 感染管理(1)新生儿病房(室)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6. 应急预案(1)新生儿病房(室)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2)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应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四、培训与考核1. 产科医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识别、新生儿护理等培训。
妇幼安全母婴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妇幼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及婴幼儿疾病和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三、管理目标1.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 提高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健康水平。
3. 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4. 提高医疗机构的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四、管理措施(一)高危孕产妇管理1. 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管和集中救治。
2. 明确高危孕产妇的定义,包括年龄、孕产史、家族史、既往病史等。
3.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重点管理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
4. 制定高危孕产妇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发现和干预风险因素。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1. 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做好孕前、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和产后的健康管理。
3. 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
4. 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疏导,提高孕产妇的心理素质。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1. 加强婴幼儿健康教育,提高家长对婴幼儿保健的认识。
2. 做好婴幼儿预防接种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3. 对婴幼儿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长发育问题。
4. 加强婴幼儿营养指导,提高婴幼儿的营养水平。
(四)减少分娩损伤管理1. 制定减少分娩损伤管理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2. 加强产前教育,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
3. 对高危及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4. 在产程中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
五、责任与监督1.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妇幼安全母婴健康管理制度的实施负总责。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安全母婴健康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各科室负责人为孕产妇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内容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1)孕产妇在首次产检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分级。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人专案管理,全程跟踪,动态监管。
2.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信息登记、报告,及时上传至上级医疗机构。
(2)定期对高危孕产妇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临床决策提供依据。
3.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1)制定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个性化干预,降低不良妊娠结局。
4.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产后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关注产后并发症。
(2)对产后并发症进行及时处理,保障孕产妇健康。
5.减少分娩损伤(1)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2)加强孕产妇分娩疼痛管理,降低分娩损伤发生率。
6.孕产妇健康教育(1)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2)指导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降低不良妊娠结局。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1.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质量控制系统,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考核。
2.对孕产妇医疗安全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分析、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对违反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儿童、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儿童、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儿童和孕产妇的健康,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儿童和孕产妇保健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定义1.儿童:指降生后28天到18周岁的人群。
2.孕产妇:指孕期和分娩期的妇女。
第二章儿童保健管理制度第四条儿童健康档案管理1.医院负责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并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疫苗接种情况、生长发育评估等内容。
2.儿童的健康档案应妥当保管,保密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五条儿童常规体检1.全部儿童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常规体检,包含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项目的检查。
2.医院应对体检结果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和引导。
第六条儿童口腔保健1.医院应定期组织儿童口腔健康检查,包含口腔卫生情形、龋齿检查等。
2.医院应对检查结果提出口腔保健建议,并供应相应的口腔保健引导。
第七条儿童营养监测与引导1.医院应定期对儿童进行营养情形监测,包含身高、体重、血常规等项目的检查。
2.医院应依据监测结果供应相应的营养引导,包含合理膳食、增补营养等方面的引导。
第八条儿童疫苗接种管理1.医院应依照国家疫苗接种计划,组织儿童疫苗接种工作。
2.医院应建立儿童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儿童的接种情况,并确保接种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儿童健康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儿童健康教育活动,包含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常见疾病防备等方面的内容。
2.医院应向儿童家长供应相关健康教育料子,提示家长重视儿童健康问题,引导正确的抚养教育方式。
第三章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第十条孕产妇孕前保健1.医院应供应孕前咨询服务,包含孕前体检、遗传病咨询等方面的内容。
2.孕前体检中应对孕产妇进行常规检查,如血常规、生殖器官检查等。
第十一条孕产妇孕期保健1.医院应对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的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体检。
2.孕产妇显现异常情况时,医院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供应相应的医疗引导。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是一个高风险、高危的区域,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产科工作中最为核心的任务。
针对不断加添的健康服务需求、人口老龄化和西方文化的渗透,产科工作越来越多而杂,产科疾病和并发症也不断增多。
如何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是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要面对的重点问题。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1、组建专业团队产科机构需要组建专业的产科团队,包括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助产士等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与安全。
2、订立制度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应订立有关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的制度,包括出入手续制度、告知制度、隐私保护制度、抢救当地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3、完善标准化管理由于产科工作的特别性,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有更加严格的掌控标准。
标准化管理是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保证安全的基础,通过规范行为,保证每个环节的安全性。
三、安全操作规范1、入住登记规范孕产妇和婴儿住院治疗属于特别情况下的有限应诊,因此要设置固定的入住登记点,孕产妇和婴儿入住时需要供给完整资料,并进行入住登记,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和时和追查责任。
2、病情告知规范医生和护士要向孕产妇和家属供给认真的病情告知,解释其中涉及技术、操作、风险和抢救措施等内容,帮忙家属了解康复过程和治疗效果。
3、隐私保护规范产科机构应建立监控系统,掌控全部进出人员。
并针对孕产妇和婴儿的个人隐私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开不必要的干扰。
4、手术及操作规范全部的医生、护士和助产士工作都要严格遵守手术规范、生命体征监测规范和消毒规范等规章制度,确保操作和用药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四、安全体系建设1、人员安全教育由于产科工作特别多而杂,从医生、护士到助产士,每个人的医疗水平都要求高,要强调专业技能和实践的本领。
同时还要加强病情分析、判定和处置本领,提高不安全意识和抗压本领,加强培训和教育。
2、技术设备更新提高产科设备的质量是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的紧要措施,除了更新现有设备以外,还要适应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设备要求,达到严格掌控的目标。
医院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对产科安全负总责。
2. 产科护士长负责产科护理安全管理工作,对产科护理安全负直接责任。
3.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产科安全管理工作,对本科室产科安全负直接责任。
4. 医师、护士、助产士等医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产科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准入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 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危孕产妇。
3. 严格执行分娩接生操作规范,确保母婴安全。
4. 加强新生儿护理,做好新生儿保暖、喂养等工作。
5. 加强产科病房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6.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感染。
7.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四、产科安全管理监督与考核1. 医院设立产科安全管理监督小组,负责产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2. 对产科安全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医疗服务环境。
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这事儿,听起来挺严肃的对吧?不过其实呢,说起来也并不复杂。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每一个怀孕的妈妈、每一个即将降临这个世界的小宝宝,能够在医院里待得安心,安全到家。
要知道,生孩子这事儿可大可小,谁敢掉以轻心呢?每一位准妈妈,和她肚子里的宝宝,都是生命的奇迹,咱们得好好守护才行。
首先呢,咱们得从孕产妇的安全讲起。
别看孕期是一个充满期待的阶段,其实也是风险最大的时候。
虽然大多数孕妈妈都希望一切顺利,顺产、顺利到达生产日,但谁知道呢?万一出现什么小插曲,尤其是像高血压、妊娠糖尿病这些常见问题,万一一不小心就麻烦了,所以呀,医院里得有个高效的监控机制。
这可不是瞎说,得时刻保持警惕,随时能发现潜在的问题,不能等到大事儿发生了才后悔不已。
比如孕妇的体温、血压这些基本指标得时刻监测,还得定期做检查,确保宝宝也在肚子里过得舒适。
不仅如此,咱们的医生、护士得时刻准备好,万一遇到紧急情况,能立马上手,处理得当,别犹豫,不能慌。
说到这里,也别以为孕产妇安全管理就这么简单。
其实啊,孕产妇在分娩时的风险,特别是生产方式的选择上,也得非常谨慎。
顺产,虽然是大多数人的首选,可是有些情况,比如胎位不正,或者孕妈有某些健康问题,医生得果断判断,可能就需要剖腹产。
这时候,医院的管理和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
别让任何一个决定,误了产妇和宝宝的安全。
医生们也得随时做出科学判断,配合着准妈妈的身体状况,做出最佳决策。
再说说婴儿的安全。
这小家伙一出生,就开始迎接新世界的挑战,哎哟,这小脆弱的身体,刚刚离开妈妈的怀抱,连空气都是陌生的。
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的呵护就像是对待一颗新生的嫩芽一样小心。
什么? 新生儿需要专门的婴儿重症监护室(NICU)?没错!这个地方,简直就是“重生基地”,如果宝宝一出生就需要一点额外关注,这儿就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监护。
婴儿出生后,医生和护士都会紧盯着宝宝的呼吸、心跳、体温这些数据,一刻不能松懈。
婴儿、孕妇、儿童管理制度
婴儿、孕妇、儿童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医院内婴儿、孕妇和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涉及婴儿、孕妇和儿童的医疗服务,包含接待、治疗、护理、转院和返院等环节。
2. 婴儿管理制度2.1 婴儿接待2.1.1 新生儿接生后,应由医护人员及时将婴儿转移到特定的婴儿室,并记录相关信息,如降生时间、体重、身长等。
2.1.2 婴儿室应保持温暖、安静、干净,婴儿床应摆放整齐,以确保婴儿的舒适与安全。
2.1.3 婴儿母亲需在查房时,进行身份确认才略接触并喂养婴儿。
2.2 婴儿护理2.2.1 婴儿床单、被子、衣物等护理用品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以防交叉感染。
2.2.2 婴儿的喂养应遵从科学合理的方式,依据婴儿年龄和发育情况进行定时喂养,鼓舞母乳喂养,并供应相关的母乳喂养引导。
2.2.3 婴儿的体温应定时测量,记录在婴儿护理单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医护人员。
2.2.4 婴儿的大小便情况应及时察看,记录在婴儿护理单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医护人员。
2.3 婴儿的就诊2.3.1 婴儿就诊需由父母或监护人陪伴,并供应婴儿的相关健康资料。
2.3.2 婴儿的就诊应有特地的儿科门诊,医护人员应配备儿科专业知识,并供应儿童友好的环境及儿童专用的医疗设备。
2.3.3 婴儿在就诊过程中应注意避开感染,医护人员应进行手卫生并佩戴防护用品。
2.4 婴儿转院和返院2.4.1 婴儿转院和返院需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转运过程安全、无误。
2.4.2 婴儿转院和返院时应有特地的护送人员陪伴,并保持与接收医院的有效沟通。
2.4.3 婴儿转院和返院过程中,护送人员应依照规定,妥当保管并移交相关的病历、医嘱和医疗用品等。
3. 孕妇管理制度3.1 孕妇登记和随访3.1.1 孕妇在怀孕初期需前往医院进行登记,供应个人信息和家族病史等资料,并订立个人建档档案。
3.1.2 孕妇需要定期去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确保胎儿的健康发育,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并进行评估。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科室、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产科:负责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观察和新生儿护理等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2. 妇科:负责孕产妇的妇科疾病诊疗,预防和处理孕产妇并发症。
3. 新生儿科:负责新生儿的诊疗、护理和观察,确保新生儿安全。
4. 护理部:负责医院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 药剂科: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用药安全,确保药品质量。
6. 检验科: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7. 医疗设备科:负责医院母婴安全相关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四、母婴安全管理工作1. 孕产妇管理(1)严格执行孕产妇产前检查制度,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2)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3)做好孕产妇的孕期营养、心理支持和康复指导。
(4)严格执行孕产妇分娩流程,确保分娩安全。
2. 新生儿管理(1)严格执行新生儿护理制度,确保新生儿安全。
(2)做好新生儿窒息、黄疸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3)加强新生儿健康教育,提高家长护理新生儿的能力。
3. 药品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3)合理用药,避免药物滥用。
4. 医疗设备安全管理(1)确保医疗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加强医疗设备操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操作技能。
五、母婴安全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母婴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母婴安全意识。
2. 对医务人员进行母婴安全考核,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母婴安全知识。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六、母婴安全监督与评估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母婴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医院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产科全体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妇产科诊疗规范》等,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权益;2. 保证医疗环境的干净整洁,确保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全;3. 各医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进行产科医疗服务时的安全性;4. 严禁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手卫生管理1.1 医务人员在进行产科工作前需进行手部卫生,包括洗手和消毒;1.2 医务人员接触孕产妇或新生儿前后需进行一次手卫生,确保操作无菌;1.3 医院定期组织手卫生技能培训,保障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操作规范。
2. 感染控制管理2.1 对孕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定期的感染监测,排查感染风险;2.2 保障医疗设备的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2.3 对产科相关科室进行定期的消毒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2.4 加强医院产科员工的个人防护培训,提高对感染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3. 医疗质量管理3.1 医院建立完善的产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评估和持续改进;3.2 建立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医疗档案,记录医疗过程和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可追溯;3.3 对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4. 突发事件管理4.1建立医院产科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处理;4.2 定期组织演练医院产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五、安全管理隐私保护1.对产科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任何患者隐私信息;2.在进行产科医疗服务时,尊重产妇及新生儿的意愿和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务人员,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处理,并进行追责。
七、其他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医院产科全体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2.医院产科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平安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疼惜母婴平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疼惜母婴平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放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放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放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第三十八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务必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放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诞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实行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仔细进行宣扬。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扬栏,大力宣扬《诞生医学证明》用法的重要意义,公告《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新生儿诞生后就要仔细发放好法定的《诞生医学证明》。提高《诞生医学证明》的用法率,并用电脑仔细做好《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四、产科平安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准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鞭策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实行各种人员职责。(三)成立院内产科挽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依据《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相互协作,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平安管理制度。(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觉危重孕产妇,要准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奔赴现场挽救,指挥挽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挽救。(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别状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转变等状况进行具体检查,并照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状况进行具体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连续医学训练学分管理制度,有方案支配医师进修、学习、参与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乐观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学问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务必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仔细实施促进母乳喂养胜利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依据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果之一,连续三年记录。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平安管理制度(一)仔细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务必统一用法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照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仔细做好孕妇学校健康训练,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状况,耐烦细致说明分娩本身的平安性和风险性,供应询问服务,提倡和鼓舞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准时把握孕妇孕期保健状况,记录分娩状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状况。(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具体、照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把握适合产科技术外,还应把握确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挽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挽救,助产人员关怀。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预备,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平安绿色通道。依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全部开放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挽救力气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状况转哪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准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乐观主动的看法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挽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挽救药品,产科挽救设备、挽救制度,而且挽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假如本院急救车外出,应快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气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力气。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准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准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七、母婴同室平安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平安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鞭策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大事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大事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平安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实行,保证母婴得到平安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平安。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务必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求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依据产妇详细状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晰,除特别状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八、婴儿平安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仔细细致的思想训练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求,婴儿须与其母亲分别时,医护人员务必和产妇或家属仔细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务必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别状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晰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别缘由,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诞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务必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务必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状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状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状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任凭认领婴儿。九、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求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解释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消逝的不良反应及看法状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看法。(二)如为方案生育引产的,按方案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方案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状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务必仔细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诞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十、弃婴处理制度(一)医院内或周边发觉弃婴时,务必指定专人看管,并准时报告医院领导,准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准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供应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供应弃婴。十一、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训练,提高法制意识,严禁接受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方法》、《江苏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求进行性别鉴定的,务必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方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三)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状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产科相关登记制度孕妇在产科门诊早孕检查时就开头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并按要求供应系统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要逐项填写完整编号、序号。分娩时务必按统一规定的表格仔细填写相关记录。夜间制度 大厅制度 大堂制度大队制度 女工制度 妇产科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保健机构在产科服务中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降低圈产科医疗事故风险,使孕产妇和婴儿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对于医疗机构,建立严格的产科妇幼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医疗人员的操作流程,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全面提高产科服务的质量。
二、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制度,树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水平。
2. 产科医护人员职责产科医护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导医权益保护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服务专业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和婴儿安全检查工作;要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保健宣传和疾病预防教育,得到患者的认可和好评。
3. 孕产妇和家属职责孕产妇和家属要热爱生命,注重保健、卫生、预防,积极参与和配合医疗人员检查和治疗。
要维护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秩序,避免任何对医疗活动的干扰和搅乱,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孕期管理制度产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信息档案,记录孕妇的产科检查、化验结果、药物使用及病史等,及时进行健康教育;当孕妇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及时地加强治疗,避免用药不当、不科学,影响胎儿发育和孕妇的病情。
2. 产前准备制度产科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生殖器检查结果和检查情况,并通过产科病史及孕产妇最近的身体状况评估,制定安全性产计划;及时进行羊膜穿刺、剖腹产等手术,帮助孕妇顺利完成分娩过程,减少分娩过程出现意外危险。
3. 分娩模式制度通过产程监测仪检查孕产妇的宫缩情况,实时动态刻画分娩进程,及时采用产钳、吸引器等辅助生产力助分娩,减少手术产,保持婴儿出生后的情况。
4. 新生儿护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护理人员会以母乳喂养+保暖衣服+换尿布的方式,进行新生儿护理。
对于早产儿和出生体重偏轻的婴儿,应加强呼吸维持、营养补充、对受苦婴儿的安慰及护理等。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提高产科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科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孕产妇和婴儿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改进医疗服务提供依据。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共同促进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二、孕产妇安全管理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科学的孕期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孕期教育、产后访视等。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危急重症抢救制度,制定抢救预案,确保孕产妇在危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预防分娩并发症。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产后并发症,确保孕产妇的健康。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关怀,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促进孕产妇的心理健康。
三、婴儿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新生儿保健工作,提供新生儿健康检查、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危急重症抢救制度,制定抢救预案,确保新生儿在危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疫苗接种,预防婴儿疾病。
妇婴保健与新生儿管理制度
妇婴保健与新生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婴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妇婴保健与新生儿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全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妇婴保健管理第四条妇婴保健工作由医院妇产科负责,具体任务如下:1.供应孕前保健服务,包含健康咨询、体检、营养引导等。
2.组织孕妇产前检查,监护孕妇的身体情形,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帮助孕妇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供应分娩过程的必需医疗保障。
4.孕妇分娩后供应产后病愈引导,关注产妇的身体恢复和心理健康。
第五条医院妇产科在妇婴保健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确保孕妇隐私和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2.供应妇婴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包含孕期保健、产后护理、母乳喂养等。
3.建立妇婴医疗档案,记录妇婴的基本信息和健康情形。
4.定期开展孕期和产后复查,跟踪孕妇和产妇的健康情形。
5.加强团队协作,与其他科室和医生共同关注妇婴的健康。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妇婴保健管理制度,包含:1.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妇婴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订立妇婴保健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供应必需的设备和器材,以保证妇婴保健工作的质量。
4.加强妇婴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服务水平。
5.定期评估和改进妇婴保健工作,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
第三章新生儿管理第七条新生儿管理工作由医院儿科负责,具体任务如下:1.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的身体检查,包含体重、身长、体温等指标的测量。
2.监测新生儿的生命体征,包含呼吸、心率、血压等。
3.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包含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的检测等。
4.供应新生儿喂养引导,包含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技巧和方法。
第八条医院儿科在新生儿管理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供应新生儿的监护和护理,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
2.建立新生儿医疗档案,记录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和健康情形。
3.开展新生儿疫苗接种工作,依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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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新版)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
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
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
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
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
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
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九、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