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保障母婴安全,预防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孕产妇、新生儿及其家属。
三、管理制度1. 预防保健(1)孕前咨询:对计划怀孕的妇女进行免费孕前咨询,了解孕前健康状况,提供孕前保健建议。
(2)孕期保健: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产后访视:产后7天内对产妇进行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状况,提供产后康复指导。
2. 风险筛查与评估(1)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妊娠风险等级。
(2)对风险等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
3. 分娩损伤预防(1)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分娩损伤的认识。
(2)对高危妊娠和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制定应急预案。
(3)在产程中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降低分娩损伤发生率。
4. 陪住管理(1)分娩前,产前需要陪护者,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后,可允许一人陪护。
(2)分娩后,每名孕产妇分娩后只能有1名家属或母婴护理员24小时陪住。
(3)为避免新生儿发生交叉感染,其他时间无探视。
(4)陪护家属一旦进入病房,不允许离开病房楼,需全程佩戴口罩,一旦出现违反上述规定必须无条件立即离开病区不得再次陪护。
(5)陪住家属出入病区时请主动出示患者家属来院通知单。
(6)请陪住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7)禁止发热人员或其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家属进入病房。
四、工作流程1. 预防保健(1)孕前咨询: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对计划怀孕的妇女进行免费孕前咨询。
(2)孕期保健:由产科负责,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监测胎儿生长发育。
(3)产后访视:由产科和预防保健科共同负责,产后7天内对产妇进行访视。
2. 风险筛查与评估(1)由产科负责,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妊娠风险等级。
(2)由产科和预防保健科共同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
3. 分娩损伤预防(1)由产科负责,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分娩损伤的认识。
产科的管理制度
产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产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疗服务范围产科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孕产妇的孕期护理、分娩、产后护理,新生儿的护理等服务。
三、医疗机构设置1. 产科医疗机构应设立产科门诊、产房、产科病房、产科手术室等相关部门。
2. 产科医疗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医疗设备和医疗环境,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
四、产科人员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产科医师、护士、助产士等医疗人员。
2. 产科医疗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产科服务流程1. 孕产妇在产科门诊进行初步检查和评估,由产科医师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
2. 孕产妇入院分娩时,产科医疗人员应根据病情及时处理,确保母婴平安。
3. 产后护理期间,产科医疗人员应对产妇进行详细检查和护理,指导产妇做好产后恢复工作。
4.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照护、喂养、监测等,产科医疗人员应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
六、产科质量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2. 对不良事件和医疗纠纷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产科安全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科环境、设备和药品的安全性。
2. 产科医疗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产科信息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产科医疗人员应妥善处理医疗记录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九、其他1. 产科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 产科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和交流,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效能。
以上为产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产科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共同提高我国产科医疗服务水平,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母婴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母婴疾病,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母婴保健科,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
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母婴安全管理制度1. 孕产妇健康管理(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
2. 产科管理(1)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2)加强助产技术培训,提高助产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产程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严格执行新生儿复苏技术,确保新生儿安全。
3. 儿童保健(1)开展新生儿访视,了解新生儿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和治疗儿童疾病。
(3)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提高家长保健意识。
4. 母婴健康教育(1)开展孕期、产后、儿童期健康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2)组织孕产妇参加孕妇学校、亲子活动等,提高母婴保健水平。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母婴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四、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母婴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获得高质量、安全的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提供安全、规范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风险•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和尊严2.2 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为首要目标•专业性原则:确保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医疗服务•人性化原则:关注孕产妇和婴儿的需求和舒适度•综合性原则:实现医疗保健机构内外的协调合作三、责任和职责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职责。
3.1 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合格的产科医护人员•提供全面、精细的孕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3.2 产科医护人员的责任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基本信息和病历资料•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婴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3.3 孕产妇和家属的责任和职责•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主动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及孕产妇的病史信息•遵守医疗嘱咐和医疗护理规范•积极参与孕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和康复工作•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滥用、乱用药物四、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需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4.1 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健全的院内感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灭菌、环境清洁等措施•做好医废分类处置工作4.2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4.3 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医疗用药准则和规范•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工作4.4 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定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医护人员绩效评估制度五、监督与评估为了有效执行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存质量。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产科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第二章孕产妇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健康管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生育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期保健,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提供孕期健康教育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分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后健康管理,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产妇身心健康。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婴儿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婴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疾病。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喂养和营养指导,推广母乳喂养,提供科学的喂养和营养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睡眠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睡眠指导,预防婴儿睡眠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确保婴儿得到及时的免疫保护。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领导小组应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儿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3.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产科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员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事产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医疗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四、医疗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产科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技术的合理应用。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护理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护理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护理人员应遵守护理规范,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3. 护理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六、环境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产科环境整洁、安全、舒适。
2. 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对产科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产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七、安全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妇产科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孕产妇及新生儿需求;3.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医疗事故发生;4. 加强医护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妇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指导妇产科安全管理工作;2. 设立妇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考核;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2)严格执行岗前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3)加强对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加强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技能;(3)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3. 护理管理(1)加强病房护理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交叉感染;(2)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质量;(3)加强母婴安全护理,确保母婴安全。
4. 急救管理(1)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护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加强医护人员急救知识培训,提高急救水平。
5. 患者管理(1)严格执行入院、出院手续,确保患者信息准确无误;(2)加强患者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保健意识;(3)加强患者心理疏导,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考核与奖惩1. 定期对妇产科安全管理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妇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而采取的产科安全措施。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人员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按要求依法注册执业范围。
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医。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时戴帽子、口罩、穿产房专用衣及专用拖鞋。
检查孕产妇前后,必须严格洗手,戴手套。
接生和手术助产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规程刷手。
3.严密观察产程,严格遵守各产程处理常规和助产技术规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给予紧急处理,并耐心陪产,提供人性化服务。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胎心、产程进展及高危因素进行重点交接。
5.工作人员态度要严肃认真,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高危孕妇分娩时,助产士应提前联系儿科、麻醉科医生
到场,配合医生进行新生儿复苏。
7.新生儿转运途中,注意保暖,并与新生儿监护病房人员、患者家属共同核对新生儿腕带(母亲姓名、性别、住院号、出生时间),认真填写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登记本并签名。
8.严格执行产房与病房、产房与新生儿科、产房与手术室
交接规范及流程,交清病历、床号、姓名、腕带、分娩经过、子宫收缩、出血、会阴伤口、新生儿性别、出生曰期、时间、腕带、脐部有无滲血、物品等情况,认真填写交接登记本并签字。
9.新生儿辐射台、复苏设备应处于备用状态。
10.所有用物、急救药品、器械设备齐全,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产科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导言产科作为医院的重要科室,承担着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生命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产科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产科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产科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孕产妇及新生儿在住院期间的生命安全。
2. 提高产科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降低医疗风险。
3. 优化产科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提升患者满意度,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三、产科五项安全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查房制度(1)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2)实行科主任、护士长查房制度,对孕产妇及新生儿进行每日查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医护人员在查房过程中,应注重沟通,关注孕产妇及新生儿的需求,确保其安全。
2. 加强母婴同室病区陪住管理(1)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病房管理,只设陪住但无探视。
(2)分娩前,生活能自理者,不安排陪护;产前因病情需要陪护者,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后,可允许一人陪护。
(3)分娩后,每名孕产妇分娩后只能有1名家属或母婴护理员24小时陪住。
(4)家属短暂探望,最长探望时间为1小时。
(5)陪护家属进入病房,需全程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3. 加强新生儿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新生儿洗澡、护理、喂养等操作规程,确保新生儿安全。
(2)加强对新生儿黄疸、窒息等突发状况的监测和处置。
(3)加强新生儿转运管理,确保新生儿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4.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1)严格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确保药品质量。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3)严格执行抗生素、镇静剂等特殊药品的使用规范。
5. 加强产科医护人员培训与考核(1)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
(2)开展产科应急演练,提高医护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对产科医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产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产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产科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促进医院产科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产科服务工作,包括产前护理、产科分娩和产后护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孕妇的监测、分娩过程管理、新生儿护理等。
第三条医院产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医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产科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产科部门的管理,切实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与健康。
第五条产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工作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第二章产前管理第六条产前管理是孕妇产科服务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孕妇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孕妇的诊疗信息和生育史,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产前管理应当进行全面的孕妇评估,对孕妇进行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确保孕妇的健康状况符合顺利分娩的标准。
第八条产前管理应当进行孕妇的情绪和心理护理,关注孕妇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孕妇的心理问题。
第九条产前管理应当进行孕妇的营养指导,指导孕妇科学饮食,保证孕妇和胎儿的营养需求。
第十条产前管理应当进行孕妇的孕期监测,监测孕妇的体重、血压、血糖等指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干预。
第三章分娩管理第十一条分娩管理是产科服务的核心环节,应当建立规范的分娩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分娩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分娩管理应当进行孕产妇的评估,评估孕产妇的产程情况、胎儿情况和母婴健康状况,制定合理的分娩方案。
第十三条分娩管理应当进行分娩过程的监测,监测产程的进展和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分娩管理应当进行分娩场所的清洁和消毒,确保分娩环境的卫生和安全,预防感染的发生。
第十五条分娩管理应当进行新生儿的护理,对新生儿进行规范的护理和观察,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产后管理第十六条产后管理是产科服务的延续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后护理机制,做好产妇和新生儿的护理工作。
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减少孕产妇并发症及新生儿窒息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2. 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3. 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产科、新生儿科、麻醉科、儿科等相关科室成立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本制度。
3. 各科室负责人为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科室人员落实本制度。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1. 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风险评估和健康指导。
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包括定期随访、风险评估、干预措施等。
3. 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五、分娩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
2. 加强产房管理,确保产房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消毒严格。
3. 加强助产人员培训,提高助产技术水平。
4. 实施分娩镇痛,减轻孕产妇疼痛,提高舒适度。
5. 严密观察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六、质量控制管理1. 定期开展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 加强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3. 建立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对孕产妇分娩安全进行综合评价。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孕产妇。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3. 本制度由医院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旨在为孕产妇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保障母婴健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产科安全十项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产科期间的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母婴生命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流程。
二、制度内容及流程1. 产科准入制度(1)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2)定期对产科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产科查房制度(1)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2)产科医师每日查房,对孕产妇和婴儿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分娩疼痛控制和应急处理制度(1)规范分娩镇痛的临床应用,推进舒适化分娩,保障围产期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椎管内分娩镇痛产妇自愿应用,经产科医师评估,可阴道分娩或经阴道试产者,且经麻醉科医师评估无分娩镇痛禁忌症者。
4. 产科感染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确保产科环境卫生,预防感染。
(2)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5. 产科急救设备与药品管理制度(1)配备齐全的产科急救设备与药品,确保急救需求。
(2)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产科病历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确保病历完整、准确。
(2)定期对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产科新生儿护理制度(1)新生儿护理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新生儿护理规范。
(2)加强对新生儿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质量。
8. 产科产妇护理制度(1)产妇护理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产妇护理规范。
(2)加强对产妇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质量。
9. 产科母婴保健服务制度(1)为孕产妇提供全方位的母婴保健服务,包括孕期检查、产前咨询、产后康复等。
(2)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
10. 产科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定期对产科医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产房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在产房内的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产房内的孕产妇及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关爱孕产妇,确保母婴安全。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注重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产房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组长负责全面协调、监督产房孕产妇安全管理工作。
3.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4.各成员负责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孕产妇安全管理。
五、工作内容1.孕产妇入院评估(1)接诊人员对孕产妇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等。
(2)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产房环境管理(1)保持产房环境整洁、安静、舒适。
(2)定期进行消毒、清洁,确保产房内空气质量。
(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急救设备、氧气、产床等。
3.产程管理(1)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孕产妇安全。
(2)密切观察孕产妇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做好产程记录,确保孕产妇知情同意。
4.新生儿护理(1)严格执行新生儿护理操作规范,确保新生儿安全。
(2)做好新生儿保暖、喂养等工作。
(3)及时记录新生儿出生情况。
5.产后访视(1)产后24小时内对孕产妇进行访视,了解孕产妇及新生儿状况。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和监督1.定期对产房孕产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七、附则1.本制度由产房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孕产妇在产房内的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妇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全,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确保医疗护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护士及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1. 设立妇产科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妇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妇产科主任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护士长为护理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护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培训(1)医护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综合素质。
2. 环境与设施(1)保持病房整洁、安静、舒适,确保患者休息、治疗环境。
(2)定期检查、维护医疗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护理操作(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2)规范操作,确保患者安全。
4. 医疗安全(1)认真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突发状况。
5. 交接班制度(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患者病情信息准确、完整。
(2)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脱岗。
6. 陪护与探视(1)严格执行陪护与探视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2)陪护人员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医护人员管理。
7. 风险评估与预防(1)定期对科室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对高危患者的关注,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妇产科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 护理部、医务部等部门对妇产科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患者及家属对妇产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科室应及时予以处理。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职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妇产科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需求。
3.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医疗纠纷。
三、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母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2. 产科、儿科、麻醉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母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 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母婴安全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四、母婴安全措施1. 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1)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其风险等级。
(2)对高风险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干预风险因素。
2.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1)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干预风险因素。
3. 减少分娩损伤(1)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护意识。
(2)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对高危及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降低分娩损伤。
4. 母婴同室病区陪住管理(1)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病房管理,只设陪住但无探视。
(2)分娩前,生活能自理者,不安排陪护;产前因病情需要陪护者,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后,可允许一人陪护。
(3)分娩后,每名孕产妇分娩后只能有1名家属或母婴护理员24小时陪住。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母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母婴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科室、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产科:负责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观察和新生儿护理等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2. 妇科:负责孕产妇的妇科疾病诊疗,预防和处理孕产妇并发症。
3. 新生儿科:负责新生儿的诊疗、护理和观察,确保新生儿安全。
4. 护理部:负责医院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 药剂科: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用药安全,确保药品质量。
6. 检验科: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7. 医疗设备科:负责医院母婴安全相关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四、母婴安全管理工作1. 孕产妇管理(1)严格执行孕产妇产前检查制度,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2)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3)做好孕产妇的孕期营养、心理支持和康复指导。
(4)严格执行孕产妇分娩流程,确保分娩安全。
2. 新生儿管理(1)严格执行新生儿护理制度,确保新生儿安全。
(2)做好新生儿窒息、黄疸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3)加强新生儿健康教育,提高家长护理新生儿的能力。
3. 药品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3)合理用药,避免药物滥用。
4. 医疗设备安全管理(1)确保医疗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加强医疗设备操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操作技能。
五、母婴安全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母婴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母婴安全意识。
2. 对医务人员进行母婴安全考核,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母婴安全知识。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六、母婴安全监督与评估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母婴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医院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产科全体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妇产科诊疗规范》等,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权益;2. 保证医疗环境的干净整洁,确保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全;3. 各医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进行产科医疗服务时的安全性;4. 严禁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手卫生管理1.1 医务人员在进行产科工作前需进行手部卫生,包括洗手和消毒;1.2 医务人员接触孕产妇或新生儿前后需进行一次手卫生,确保操作无菌;1.3 医院定期组织手卫生技能培训,保障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操作规范。
2. 感染控制管理2.1 对孕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定期的感染监测,排查感染风险;2.2 保障医疗设备的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2.3 对产科相关科室进行定期的消毒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2.4 加强医院产科员工的个人防护培训,提高对感染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3. 医疗质量管理3.1 医院建立完善的产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评估和持续改进;3.2 建立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医疗档案,记录医疗过程和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可追溯;3.3 对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4. 突发事件管理4.1建立医院产科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处理;4.2 定期组织演练医院产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五、安全管理隐私保护1.对产科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任何患者隐私信息;2.在进行产科医疗服务时,尊重产妇及新生儿的意愿和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务人员,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处理,并进行追责。
七、其他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医院产科全体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2.医院产科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平安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疼惜母婴平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疼惜母婴平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放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放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放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第三十八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务必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放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诞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实行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仔细进行宣扬。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扬栏,大力宣扬《诞生医学证明》用法的重要意义,公告《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新生儿诞生后就要仔细发放好法定的《诞生医学证明》。提高《诞生医学证明》的用法率,并用电脑仔细做好《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四、产科平安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准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鞭策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实行各种人员职责。(三)成立院内产科挽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依据《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相互协作,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平安管理制度。(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觉危重孕产妇,要准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奔赴现场挽救,指挥挽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挽救。(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别状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转变等状况进行具体检查,并照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状况进行具体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连续医学训练学分管理制度,有方案支配医师进修、学习、参与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乐观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学问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务必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仔细实施促进母乳喂养胜利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依据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果之一,连续三年记录。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平安管理制度(一)仔细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务必统一用法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照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仔细做好孕妇学校健康训练,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状况,耐烦细致说明分娩本身的平安性和风险性,供应询问服务,提倡和鼓舞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准时把握孕妇孕期保健状况,记录分娩状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状况。(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具体、照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把握适合产科技术外,还应把握确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挽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挽救,助产人员关怀。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预备,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平安绿色通道。依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全部开放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挽救力气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状况转哪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准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乐观主动的看法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挽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挽救药品,产科挽救设备、挽救制度,而且挽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假如本院急救车外出,应快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气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力气。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准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准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七、母婴同室平安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平安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鞭策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大事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大事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平安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实行,保证母婴得到平安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平安。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务必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求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依据产妇详细状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晰,除特别状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八、婴儿平安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仔细细致的思想训练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求,婴儿须与其母亲分别时,医护人员务必和产妇或家属仔细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务必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别状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晰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别缘由,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诞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务必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务必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状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状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状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任凭认领婴儿。九、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求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解释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消逝的不良反应及看法状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看法。(二)如为方案生育引产的,按方案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方案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状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务必仔细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诞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十、弃婴处理制度(一)医院内或周边发觉弃婴时,务必指定专人看管,并准时报告医院领导,准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准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供应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供应弃婴。十一、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训练,提高法制意识,严禁接受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方法》、《江苏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求进行性别鉴定的,务必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方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三)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状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产科相关登记制度孕妇在产科门诊早孕检查时就开头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并按要求供应系统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要逐项填写完整编号、序号。分娩时务必按统一规定的表格仔细填写相关记录。夜间制度 大厅制度 大堂制度大队制度 女工制度 妇产科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保健机构在产科服务中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降低圈产科医疗事故风险,使孕产妇和婴儿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对于医疗机构,建立严格的产科妇幼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医疗人员的操作流程,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全面提高产科服务的质量。
二、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制度,树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水平。
2. 产科医护人员职责产科医护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导医权益保护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服务专业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和婴儿安全检查工作;要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保健宣传和疾病预防教育,得到患者的认可和好评。
3. 孕产妇和家属职责孕产妇和家属要热爱生命,注重保健、卫生、预防,积极参与和配合医疗人员检查和治疗。
要维护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秩序,避免任何对医疗活动的干扰和搅乱,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孕期管理制度产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信息档案,记录孕妇的产科检查、化验结果、药物使用及病史等,及时进行健康教育;当孕妇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及时地加强治疗,避免用药不当、不科学,影响胎儿发育和孕妇的病情。
2. 产前准备制度产科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生殖器检查结果和检查情况,并通过产科病史及孕产妇最近的身体状况评估,制定安全性产计划;及时进行羊膜穿刺、剖腹产等手术,帮助孕妇顺利完成分娩过程,减少分娩过程出现意外危险。
3. 分娩模式制度通过产程监测仪检查孕产妇的宫缩情况,实时动态刻画分娩进程,及时采用产钳、吸引器等辅助生产力助分娩,减少手术产,保持婴儿出生后的情况。
4. 新生儿护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护理人员会以母乳喂养+保暖衣服+换尿布的方式,进行新生儿护理。
对于早产儿和出生体重偏轻的婴儿,应加强呼吸维持、营养补充、对受苦婴儿的安慰及护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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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安徽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安徽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安徽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安徽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
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
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
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
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
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
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九、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十、弃婴处理制度(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