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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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相关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学校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食品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食品安全制度适用性的自查。

(五)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杜绝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

(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七)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八)明确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与权力,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到位。

(九)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十)实施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十一)建立严格的食堂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的

存放间,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十二)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十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食品存放、食品加工过程、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问题。每周至少2天对每餐次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或翻查察看。

(十四)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十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十六)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十七)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

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二、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等制度。

(四)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五)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岗位考核时,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六)对违反学校有关食品安全制度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三、学校校长食品安全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二)校长要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三)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等相关内容。

(四)确保实施“明灶亮灶”视频监控系统等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运行、维护资金投入,保证食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每周至少一次翻查视频监控系统和检查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记录, 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食堂及时整改。

(六)校长应定期在学校食堂陪餐工作,加强与学生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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