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总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定义本总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二、安全管理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实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三)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
(四)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三、管理部门职责(一)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企业主体责任(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活动。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物质,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法律法规、责任制、安全控制、风险评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国家应制定、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权限和责任等。
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具体的规范。
二、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政府部门应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和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评价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控制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准入制度,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和执照审批,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货运和仓储环节的安全控制,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四、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是制定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基础。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和管理要求。
同时,要对可能遭受爆炸物品威胁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加强对这些区域和场所的监测和警戒。
五、技术支持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科技的应用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简述民用爆炸物品是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物品,其安全使用至关重要。
科技管理是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的一种有效手段,本文旨在介绍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原则1.安全第一。
民用爆炸物品的科技管理必须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应当注重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整体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应当囊括从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
4.动态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应当随时调整,根据情况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
内容1.生产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程,检验和测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更新,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生产安全。
2.质量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质量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每一批次的爆炸物品严格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3.仓储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存放、分类管理,避免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料和包装混杂在一起而引发的意外事故。
同时,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防水、防潮、防静电等保护。
4.运输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检验检测制度、安全监管制度。
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输车辆的使用,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加强运输监管,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
5.销售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对象实行身份登记,确保销售渠道和销售数量合法合规,对于不合法的销售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行各级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应用。
同时,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优化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引言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爆炸物品科技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
本办法制定。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危险性等级制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性等级制度,分级管理。
爆炸物品科技审批制度依法实行民用爆炸物品科技审批制度。
对属于国家重点安全领域、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的民用爆炸物品,逐级审批。
爆炸物品科技信息管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科技信息管理体系。
完善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爆炸物品科技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爆炸物品科技监督管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监督管理。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工作程序爆炸物品科技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审批申请。
4.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批意见。
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通过。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审批证书,审批结束。
爆炸物品科技服务程序1.申请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需求评估。
3.确定企业技术支持服务机构。
4.技术支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方案、拟定合同。
5.签订合同。
6.技术支持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7.效果评估。
相关责任政府部门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加强科技管理与检验能力的建设。
企业责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证书规定进行生产,并加强生产车间和实验室等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科技资料管理系统。
技术支持服务机构责任民用爆炸物品科技支持服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规范技术服务流程,提供质量可靠、安全稳定的技术服务。
本办法通过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性等级制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科技审批制度,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科技信息管理,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科技服务能力,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监督管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科技进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分类与使用范围、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管理机构和责任等。
同时,本文还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许可、存储与运输、销售与交易、事故应急和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最后,本文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活动中使用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器材或者装置。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1.2 定义与分类(1)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活动中使用的用于爆炸或产生爆炸效果的固体、液体或者气体物质、器材或者装置。
(2)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根据爆炸性能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三类,分别是一般炸药、烟火及其他类。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2.1 安全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2)全面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3)综合治理: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学技术等手段,综合治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问题。
(4)分级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采取不同级别的管理措施。
2.2 安全管理的内容(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2)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存储单位等的许可和监督。
(3)建立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4)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水平。
2.3 管理机构和责任(1)国家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各级安全管理工作。
(2)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企业和单位:负责自身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3.1 使用许可(1)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使用许可,未经许可禁止使用。
国家民爆管理制度
国家民爆管理制度一、概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生产、建设、科研、治安等领域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使用的爆炸性物质。
在很多领域中,民用爆炸物品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建立了专门的民爆管理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在中国,国家民爆管理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
本文将从民爆管理的背景、法律法规、管理机构、监管措施等方面对中国的民爆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分析。
二、民爆管理的背景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各类工程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庞大,因此使用民爆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民爆是一种高风险的物品,一旦使用不当就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
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民爆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众和社会的安全。
三、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该法律于1998年颁布,是我国民爆管理法的总纲,规定了民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行为应当符合的安全标准和程序。
根据这部法律,各级政府可以颁布详细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民爆的安全使用。
2. 《民爆安全防范法》2017年颁布的《民爆安全防范法》是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民爆的管理和监督。
3.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规程》该规程是对《民爆安全防范法》的规定的具体细化,明确了民爆的分类、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各类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该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民爆的安全使用。
四、管理机构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该机构是我国民爆管理的最高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推动民爆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2. 地方安全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地方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国家的民爆管理政策和法规,对本地区的民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民用领域中用于农业、工业、交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可燃烧和可爆炸物品,包括炸药、火药、烟火、燃烧剂等。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确保安全,各国普遍建立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以____字详细介绍中国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框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最基本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
2014年生效,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等。
它要求制定并完善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的基本消防法律法规。
2019年生效,其中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对爆炸物品的预防和处置管理。
根据该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防火、防爆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预案和应急措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该条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对生产、质量控制、销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民用爆炸物品准入管理2.1 准入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准入许可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准入许可的主体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准入许可的条件包括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生产工艺可行、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等。
准入许可制度的实施确保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安全可控性。
2.2 产品质量检测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是确保其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修改稿精选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广品生广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的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具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 1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
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悬挂“ XXX试验生产线(或点)” 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由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安全评估,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三)试验后,需清理干净所有试验物品、试验场地、设备、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全还原且由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民爆物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民爆物品的分类管理、存储管理、使用管理和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民爆物品分类管理为了清晰明确地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
根据民爆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爆炸品、烟火品、炸药品和杂项爆炸品四大类。
其中,爆炸品主要指威力较大的爆炸物品,烟火品主要指供人们观赏和庆祝用的烟花爆竹,炸药品主要是指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炸药,杂项爆炸品主要包括各类具有爆炸威力的物品。
三、民爆物品存储管理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和稳定存储,必须建立严格的存储管理制度。
首先,应将民爆物品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场所,要求场所结构稳固、通风良好,并配备防火、防爆设备。
其次,要确保储存场所的周围没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子设备。
另外,储存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随时监控储存环境,并配备专人巡查和管理。
四、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在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操作安全。
首先,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其次,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选择和使用民爆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要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民爆物品销售管理民爆物品的销售环节也是管理的重点。
首先,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销售。
其次,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销售单位要对民爆物品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法定限制。
最后,在销售环节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质量监督,确保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鉴于民爆物品的特殊性,事故应急管理是必要的。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三、火工品的使用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
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无甲方责任。
四、火工品的退库1.乙方在退库过程中,由指定的危险品专用车辆、爆破员和押运员负责运输。
2.乙方爆破员配合炸药库库管员登记入库。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爆炸物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对于爆炸物品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方面要确保人们的安全生活,另一方面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爆炸现象的物品。
第四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能提升和应用范围拓宽。
第五条科学合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监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3-9执行日期:2007-3-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和指导。
根据科研项目及成果的重要性及推广应用前景等,国防科工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科研项目及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从事民爆物品的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二)具有满足安全规范的试验条件;(三)具有健全的从事民爆科研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研制单位在完成以下项目立项后,应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民爆物品新产品的研制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的;(二)用于民爆物品危险场所的关键设备,控制、检测及防护专用设施等;(三)用于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技术等;(四)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项目。
属于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建议研制单位提请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七条研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科研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
涉及危险项目的实验、试验或产品试制,应参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或选用的试验生产线等场所,应在研制或试验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试验场(或试验生产线)"的警示标志牌。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
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悬挂“×××试验生产线(或点)”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安全评估,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三)试验后,需清理干净所有试验物品、试验场地、设备、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全还原且由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第五条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以下立项,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我部立项备案:(一)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产品的研发(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二)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并对产品性能、质量、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三)纳入《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新设备的研发及目录中设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四)列入《民爆关键技术目录》项目的研究;(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我部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工信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我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了立项任务书或合作开发合同上所列任务;(二)鉴定资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三)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备验收条件的预审结论;(四)新产品试制产量应达到:工业炸药不少于2.5t,用户试用量不少于2t;工业雷管每个品种(延期雷管以各段别计)试制量不少于1000发,用户试用量不少于500发,其它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只限于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五)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运转稳定可靠,其生产量达到年设计产能的5%。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符合规定;(三)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四)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鉴定工作流程(一)申请。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研制单位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审核。
组织鉴定单位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核:1、是否属于备案的科技项目;2、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3、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三)鉴定。
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负责。
鉴定委员会由组织鉴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鉴定工作(详见附件三)。
(四)命名。
新产品的命名由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四),报我部审定。
(五)审批及归档1、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五)。
2、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条生产定型的主要内容是:(一)重点审查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阶段存在问题是否解决;(二)试产批量是否满足要求;(三)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满足产能、安全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一条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三)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六);(五)科技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六)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新产品定型流程(一)申请。
研制单位通过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定型申请,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定型。
定型工作由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负责。
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由组织定型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开展定型工作(详见附件三)。
(三)审批及归档。
1、我部颁发《》(见附件七)。
2、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二)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三)受让方取得相应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科研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人签署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对已通过鉴定的项目,经核实确实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据法院的判决或相关部门裁定意见,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侵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定型)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研制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一)科研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二)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已转让的,应禁止在民爆行业内继续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三、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四、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六、新产品生产定型资料清单七、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一、研制报告;二、技术总结报告;三、测试报告,有关产品性能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四、用户报告;五、技术创新证明;六、安全评价报告等;七、新产品研究需提供基础性试验数据报告。
附件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成果名称:完成单位:申请鉴定单位: (盖章)申请鉴定日期: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经办人: (签字)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二年制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按照贡献大小顺序严格排序。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以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由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
11、申请鉴定单位:(1) 单位名称:即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 隶属省部: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 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 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它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扩号中选择相应的数字即可。
(5) 联系人: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 通信地址: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是指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择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
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择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1) 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计划外的应写清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 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 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