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协议(适用于额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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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质权人: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请在相应类型中打√)□动产□汇票□存单□仓单□公路收益权□股权□,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清单”(以下简称“质押清单”)为准。
1.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责任
2.1 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或其他融资款,或者,质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时,质权人与债务人可在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相应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
2.2 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2.3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质权
3.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出质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1)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到期;
(2)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度;
(3)质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质权人收到查封、扣押、冻结机关的通知;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行使质权;
(6)质权人认为可以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的发生指质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
3.2在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出质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质权人保管质物的费用、第2.3条所列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3.3 质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最高额质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质权人届时向出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6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债务人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已提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
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5.4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出质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质人将立即通知质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5.7出质人应履行本合同质押清单约定的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实现质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项下任一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
(2)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6.2依法实现质权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清偿债务人已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出质人未按质押清单的约定设立质权;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出质人保证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
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3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与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一致,即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主债权。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