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工程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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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17)皖禾森律函第168号南通XXX工程有限公司:

受合肥JAC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下称“JAC公司”)委托和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指派,就贵司拖欠JAC公司工程款事宜。致函贵司:

贵司在承接霍山县上土市镇陡沙河温泉小镇工程后,于2016年12月7日将一期工程1#-7#楼外墙保湿工程发包给JAC公司,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在单体保湿层施工结束付至总价的60%,保湿抗裂抹面施工结束付至工程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JAC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17年4月完工。霍山县上土市镇陡沙河温泉小镇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日投入使用。2017年9月9日,双方已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772500元,扣除已付518000元和预留质保金38625元(772500×5%),贵司现应付JAC公司工程款215875元。

感谢贵司一直以来对JAC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此次应付工程款215875元,多次与贵司工作人员沟通未果。为维护贵司良好形象和将来的长期友好合作,以及避免产生诉累。请贵司接函后三日内与JAC公司联系,及时支付上述款项。

特此函告!

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卢光华律师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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