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的规律
试析我国语境下司法规律的特殊性
试析我国语境下司法规律的特殊性[摘要]司法规律作为一个较新的学术命题,在理论界存在一些争鸣。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规律对指导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从“司法”、“社会规律”、“司法规律”等概念入手,对司法规律做初步的阐释,并进而对“司法规律”与“司法规律的表现形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做分析,两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而要全面理解司法规律,并正确利用司法规律指导我国司法实践,除了要理解和把握司法规律的一般性,更要研究其在我国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等因素影响下的表现形式,即司法规律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性。
[关键词]中国语境;司法规律;特殊性一、对司法规律的基本认识司法规律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属于社会规律的范畴。
要搞清楚什么是司法规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司法”和“社会规律”的定义。
关于司法的概念,国内法理学教材较为普遍采用的观点是:司法就是“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1]而“社会规律是社会事物之间稳定的、必然的和本质的联系,以及社会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客观必然性是其本质规定”。
[2]对此,有学者将司法规律作了如下定义,即:“司法规律是司法过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司法规律属社会规律的一种,它是司法权运作和司法组织设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对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
[3]从以上概念来看,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律是在司法活动及司法权运作中起决定作用的一种客观、普遍性准则,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但我们需进一步认识的是,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规律本身与规律的实现形式之间是有所区别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为“社会规律的实现形式不仅同一定历史条件的普遍性相联系,更同一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相联系,还需要一定历史条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特定的、现实的契机上实现整合”。
论加强对侦查权的法律监督——以司法规律为视角
历史 . 中 国侦 查权法 律监督 的发展 可 分为 三个 阶段 新
第 一 阶 段 是 建 国 初 期 至 17 9 9年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颁 布 以 前 . 查 权 法 律 监 督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94年 《 察 侦 15 检
院组 织 法 》 4条 明 确 规 定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 第 “ 依
高人 民检察 院按照《 检察 院组织法》 4条的规定 , 第 相应 设置 了侦查监督 厅 . 负责 对侦查机关 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 监督 。 ‘ 化大 革命 ” 间 , 察机 关被撤 销 , 文 期 检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也 随 之 停 止 二 阶 段 是 17 年 第 98 检 察 机 关 恢 复 重 建 至 19 9 7年 . 据 17 根 9 9年 《 民 检 察 人 院 组 织 法 》 5条 ② 第 的规 定 . 侦 查 权 的法 律 监 督 是 检 察 对
作 者 简 介 : 晓 霞 , 江 省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官 ,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王 浙 中 1 01
论 加 强 对 侦 查 权 的 法律 监 督
侦查监督部 门承担 审查逮捕 、 立案监督 和侦查 活动监督
三 项 监 督 职 能 , 诉 部 门 在 审 查 起 诉 中对 立 案 、 查 活 公 侦 动 进 行 监 督 。0 3年 开 始 , 据 司 法 实 践 的 变 化 发 展 . 20 根 针 对 侦 查 机 关 插 手 经 济 纠纷 . 不 该 立 案 而立 案 的情 况 对 增 多 . 强 了 撤 案 监 督 . 目前 对 侦 查 权 的监 督 主 要 通 加 故 过 审 查 逮 捕 、 促 立 案 、 促 撤 案 、 诉 和 纠正 违 法 等 形 督 督 不 式 进 行 0 3 20 2 0~ 0 9年 。 国检 察 机 关 共督 促 立 案 14 3 全 34 0 件 。 促 撤 案 3 72件 , 捕 4 6 8 人 , 督 18 不 89 1 不诉 9 3 2 , 75 人
论现代司法规律与我国公诉权配置
事诉讼 中“ 明” 证 一词使 用严格的 用法, 即仅在 法庭 审判 阶
段使用 , 由见本 文第二部分。 理
论现代司法规律 与我 国公诉权配置
彭 东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北京 10 2 ) 0 7 6
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 , 司法权的合理配 而
置又是 司法改革 的核心 内容 。因此 , 如何遵循司法规律科学 合理地配置 司法权 , 就成 为理论界 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重 点。本文试从分析现代司法的基本规 律和特点着手 , 就我国
公诉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
收 稿 日期 :0 9 1 — 9 20 — 0 2
一
、
现代司法规律的基本特点
规律是事物之 间内在 的、 必然 的联 系 , 是事物 中普遍存 在 的基本 法则 。司法规律 就是指 司法 活动中体现 出的内在 的、 必然 的联系 和基本法则 。尽管 由于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 的不同 , 国的司法制度存有较大差异 , 司法科学化 、 各 但 法治
学>0 8 2 0 年第6 期。 ⑦ 罗竹风主编 :汉语 大词典》 第 4 ) 汉语 大词典 出版社 《 ( 卷 ,
18 年 版 , 16 页 。 98 第 26
⑩ 李向华 :郑 州检察机 关加 强法律监督 , 罪判决 率保 持 《 有
10 , 河南法制报) 0 9 9 1 0% ̄ 栽《 20 年 月 6日; 马智、 王平、 李双
⑤《 法国刑事诉讼 法典》 罗结珍译 ,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0 年 06
版 , 7 — 7 页。 第15 16
③ 孙长永 : 《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 准及其 司法审查比较研究》载 ,
《 中国法学) 0 1 2 0 年第4 期。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试卷及答案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一、填空(共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1.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必须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严格划清公与私的界限。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实现。
5、法治中国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强调和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6、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7、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主义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8、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及坚持司法终审9、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10、行政许可设定后,经过一段时间实施,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都应当对设定的必要性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或提出意见11、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用权要受监督违法要受追责12、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线阶段的任务之一。
13、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宪法原则和法治规律14、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15、坚持依法治国和医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8分,共计40分)1、四中全会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了哪些制度设计1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两院人财物需独立出来。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干预司法追责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审判权执行权分离。
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司法规律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8
科研热词 证明 自由心证 经验法则 盖然性
推荐指数 1 1 1 1
2009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科研热词 辩诉交易 社会危害性 海盗犯罪 案件解决方式 文化生态学 德国 刑事政策 "宜斯策略"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2010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12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科研热词 推荐指数 谦抑性 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 转型 1 语境 1 解释模式 1 能动性 1 能动司法 1 职能定位 1 综合标准 1 组织构造 1 私人自治 1 私人立法 1 社会管理创新 1 社会主义新时期 1 消极性 1 民事执行权 1 死刑司法控制 1 案件社会学 1 本体论 1 方法论 1 政治哲学 1 情节严重 1 审判权 1 实践路径 1 大调解 1 外放式改革模式 1 变量 1 单一标准 1 刑事和解 1 人民法院 1 中国民事执行体制 1
1 2 3 4 5 6 7 8
2014年 科研热词 谦抑性 社会管理 服务型司法 基本法律 司法规律 司法改革 司法 《司法基本法》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13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尊重司法规律合理确定“员额”
尊重司法规律合理确定“员额”2015年02月05日 18:09:18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杨赞朱志荣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对检察人员科学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客观要求。
为更好地梳理检察官选任、评鉴、考核等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厘清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办案责任制改革等其他司法体制改革间的关系,《人民检察》杂志社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的试点探索为样本,邀请有关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下称《框架意见》)提出,要对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林指出,“谁来选”“选多少”“怎么选”是选任检察官的三个核心问题。
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普遍建立了检察官员额制,员额制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检察官员额的确定标准只能是本地区的案件受理数,附加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
第二,检察官员额的分配必须与检察权的运行机制相适应。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过多地强调检察官个人的办案权限和责任并不现实。
第三,只有员额内的检察官有权行使检察权,那么,担任检察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应当纳入员额内,因为其主要工作是办案,兼负一些检察业务的管理工作。
对于如何确定检察官员额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认为,需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坚持向基层倾斜,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员额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地、市、分、州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在省级检察院控制总体员额比例的前提下,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坚持稳步实施,通过三至五年的过渡期稳定分流人员,减少改革中的干扰和阻力。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文新梳理了该院在主任检察官选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领导的员额问题。
该院明确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占主任检察官名额,但是这些人员实际上在行使检察权,其是否要纳入检察官员额需妥善解决。
齐鲁工业大学2025级上半年期末大学法理学题库
成人高等教育法理学交卷时间2024-06-26 12:04:10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道小题,总分值40分)1.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规则的三要素说的内容()(2分)假定处理行为模式制裁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环节和关键内容是()(2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3.下列不属于法律职业信仰的内容的是()(2分)义务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4.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2分)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可以“部分”地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优先适用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5.审判权的核心是()(2分)判断权裁决权调解权质问权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6.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中,居于首要的、基础的地位的是()(2分)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7.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加强民生和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总和的是()(2分)经济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8.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2分)权利推理表现为权利发现或权利体系扩充权利推理表现为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权利推理表现为有罪推定权利推理表现为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9.司法的根本规律是()(2分)司法权独立行使权力制约尊重程序公开公正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0.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体现了()原则(2分)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公益干预原则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1.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是()(2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2.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国封建制法的特征()(2分)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具有公法性质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3.下列不属于司法解释的是()(2分)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行政解释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4.下列对“正义”的理解中,错误的是()(2分)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意味着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形式上的平等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5.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分)社会发展促进法律演进从权利优先性向义务优先性发展从重视实体向既重视实体也重视程序发展从自我确证的封闭式发展向彼此交流与互鉴的开放式演进、发展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6.下列属于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的是()(2分)法制现代化的需要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排斥世界文明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7.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是指法的哪项作用()(2分)一般作用具体作用预期作用实际作用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8.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是()(2分)根本法普通法实体法程序法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9.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2分)我国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律学是正统的法学,并且是唯一的法学中国古代法学的昌盛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出现而终止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20.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2分)社会性独立性法律性意志性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道小题,总分值20分)1.法律实施的基础和动力()(2分)法律的人民性法律的平等性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正确答案A,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2.当代中国的法治职业共同体包括()(2分)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法学专家队伍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3.法的基本特征包括()(2分)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4.法律识别可以分为()三级(2分)法律意义识别部门法识别法律责任识别法律关系类型识别正确答案A,B,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5.下列选项中,较为常见的守法动机有()(2分)出于对惩罚的畏惧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出于社会的压力出于较高的法律意识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6.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分为()(2分)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A,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7.法律职业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有()(2分)法律规定的法定术语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大众的习惯术语大众的生活术语正确答案A,B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8.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有()原则(2分)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综合主义原则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9.法律继承的内容有()(2分)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10.按照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分为()(2分)确定性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正确答案C,D您的答案是未作答回答错误展开三、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道小题,总分值40分)1.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中国的司法改革
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目录前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加强人权保障四、提高司法能力五、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前言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
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余海敏;王乐【摘要】司法规律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性,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检察权,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预期效果.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为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我国检察权应当由检察调查权、检察追诉权、检察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四个方面构成.【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5【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司法规律;法律监督;检察权【作者】余海敏;王乐【作者单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泉,323700;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泉,3237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23所谓司法,就是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通俗的讲,司法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
司法规律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性(特征),它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和运作规律所决定,并由法治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司法特性(特征)。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反映,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司法规律是统摄整个司法过程的中轴,司法活动只有在司法规律的中轴上进行,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准确性。
检察活动处于整个司法过程的中间环节,理应受到司法规律的制约。
只有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检察权,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控制侦查和制约审判权启动的预期效果。
解析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姜小川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
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
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
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
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
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
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
工作心得:如何实现司法规律与 “三个效果”相统一?
工作心得:如何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相统一?基层民事行政检察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充分考量其与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也即民行检察的监督内容是否合法、监督形式是否合理以及监督范围是否合度。
本文试就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三个效果”和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和存在问题略作粗浅探索,以期为寻求新时期民行检察的创新路径抛砖引玉。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司法规律的关系及面临的挑战。
由于受政治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民事行政审判的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因此,要充分把握我国现阶段民事行政审判司法规律的本质特征,必须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我国的民事行政司法权做出功能定位,赋予它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
在不同层次的意义上,民事行政司法规律的内涵是不同的。
民事行政司法规律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次:(1)民事行政司法权配置的规律;(2)民事行政司法权运作的规律;(3)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规律。
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由于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检法两家认识不统一,致使基层院民行工作司法权配置不清、检察监督权运作难度大,加上民行检察起步晚、人员少、力度小,以致民行监督成效不明显,创新工作难以开拓,要完全遵循司法规律深入开展督促起诉、执行监督工作更是阻力重重,少数基层院民行工作局面难以打开,部分基层院民行检察干部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因此,在这种民行检察执法语境尚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探索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涵扩展和创新做法,无疑是对我国当前司法规律的一种严峻挑战。
二、基层民行检察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统一上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因再审审级设定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定,致使一审抗诉案件的再审大都由原审法院承担,导致改判率低。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抗诉再审审级作出刚性规定,致使很多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往往还是被遣回原审法院。
司法的和谐之境
种和谐具有特殊性 , 它是通过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达 致的和谐。由于司法的 国家垄断性 、 程序性、 权威 性、 中立性等特质 , 使得通过司法的理性化过滤所达
观由于仅仅从法律形式上理解 司法 , 遮蔽了司法背 后的生活世界和社会纽带 , 使司法步人形式主义流 弊, 在司法改革 问题上弃绝公众参与。“ 由司法机
对 司法的要求。中国司法的历史和现状 中的一个共 同点是忽略司法权的内在规律性 , 导致实践 中司法 权的运行始终忽左忽右。无论是反右斗争中对审判 独 立 的否 定 , 众 运 动 式 审 判 制 度 的推 广 ; 大 跃 群 “
进” 时期 的“ 一长 代三 长 ” “ 、 一员代 三员 ” 合议 庭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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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自身决定司法改革 的具体 内容和实际进程 , 不仅 容 易导致 司法改革 的片 面性 和 随 意性 , 而且 也 往 往 使 司 法 改 革 很 难 赢 得 社 会 的认 同和 大 众 的 支 持 。 _ 至于我 国司法 中 的送 法下 乡、 件久 调不 ”6 案 决、 过分调解等误 区, 都需要在回复司法本性的基础 上找 准 司法 的位 置 。无 论 对 于 司法 改 革 , 还是 矫 正 现实误 区, 和谐 司法都具有不可替代 的意义 。因为
素 。 司法 的出现 , 味 着 人 类 纠纷 解 决 方 式 的文 明 意
然, 如果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的话 , 法官依法裁
断就是为民。在法官的眼里 , 法律就是国王 , 就是圣 经。不需要一浪高过一浪的意识形态话语来粉饰法
官 的工 作 。司法权 天 然地 与外界保 持冷 静 的理性 的 距 离 。正是 这一距 离 , 维持 了公 共 权力 与 私 人 权利 的和谐 与协 调 。在 司法 权 的运行 中 , 同样 面 临 一 系 列 矛盾 , 如程 序正义 与 实质正 义 的矛盾 , 司法独 立 与 司 法制 约 的矛盾 , 司法公 正与 社会 正义 的矛盾 等等 ,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打破了传统经典的司法被动性理论,而且也触及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模式和路径。
针对这一个理念,主要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说。
本文试图在分别阐述各学说的理论依据的同时,简要的说明限制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展望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司法能动否定说1、司法的本质——司法被动性司法,即中立的裁判。
司法的前提即司法的可能性有二:一是司法权设立的合法性和司法机构的配置;二是纠纷的呈递,就是利益双方或关联者的自愿诉请,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行为。
司法的前提,决定了司法的一个最根本的属性——被动性。
法院无权主动进行管辖,这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
如果法院可以主动干涉和参与利益的初始分配,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决定利益和资源的二次分配,这对于社会和个人而言,是简直不可思议的!因此,否定司法的能动性,就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从法律的发展史看,原始社会没有司法权,纠纷的解决是自发的野蛮模式。
直到国家的建立和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权才真正发挥其相应的功能。
从弹劾式到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再到职权主义和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演变,可以发现人类在文明进程中逐渐认识到司法的本质——被动性。
司法如果主动的干预,即具有能动性,就会产生危机:一是社会治理危机。
政府的权力无限扩大,市民社会不断缩水,国家的初始归宿变得模式甚至扭曲;二是权利危机。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难以维持,显得极为脆弱和易受干扰性,社会信用的建立需要更昂贵的成本。
另一方面,公民缺乏自主性和主体性,原有的协商、调解等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被无情禁闭,社会关系的处理曾现单一化和简单化,使得公正性的自救和实现存在危机。
因此,司法只能是被动性。
2、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反向制约根据经典的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致相互制衡。
中国司法的规律
法学讲坛中国司法的规律朱苏力(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作者简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3 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九届全国检察理论年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种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引发纠纷可能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一个美国人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而打断自己的腿,从而提出了寻租的概念。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提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指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包括纠纷当事人的成本以及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一样,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如果纠纷闹大能够得到更多回报的话,他就希望把事情闹大,比如有些女同志受到欺负就说话大声了,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让他人来干预。
构建独立多功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遵循司法规律为视角
构建独立多功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遵循司法规律为视角张静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本文以庭前审查程序在我国的确立、适用及修法缘由为切入点,重点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修改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修法检讨,在此基础上对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的各种改革建议和措施进行了评述,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原因是未将庭前审查程序设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
提出我国应遵循司法规律要求,将庭前审查程序设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并赋予其多种功能。
【总页数】5页(P125-128,F0003)
【作者】张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1
【相关文献】
1.遵循司法规律,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J], 王美鹏;王少天
2.论庭前审查程序中权力配置与制约机制的完善--以公诉程序效力与庭前审查的关系为切入点 [J], 汤尧
3.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制度的变迁、缺陷与完善对策——与域外庭前审查程序比较之视角 [J], 叶扬;胡莲芳
4.论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独立建构 [J], 丛华
5.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兼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 [J], 谢安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古代制度变迁的规律
中国古代制度变迁的规律中国古代制度变迁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制度不断产生、发展和消亡,形成了中国古代制度变迁的规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制度变迁的规律: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此消彼长中国古代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此消彼长。
在早期封建社会,地方分权是主要形式,中央集权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地方分权则逐渐削弱。
明朝时期,中央集权达到了高峰,地方分权几乎消失。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地方分权再次兴起,中央集权则逐渐削弱。
二、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早期封建社会,宗法制度是主导制度,等级制度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等级制度逐渐加强,宗法制度则逐渐削弱。
到了明清时期,等级制度已经非常严格,宗法制度的影响则相对减弱。
三、官僚体制与世袭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官僚体制和世袭制度也是制度变迁的重要方面。
在早期封建社会,世袭制度是主要形式,官僚体制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官僚体制逐渐加强,世袭制度则逐渐削弱。
明朝时期,官僚体制已经非常完善,世袭制度的影响则相对减弱。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世袭制度再次兴起,官僚体制则逐渐削弱。
四、土地制度与农耕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和农耕经济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
在早期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主要是以井田制为主,农耕经济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耕经济逐渐加强,井田制则逐渐瓦解。
到了明清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非常普遍,农耕经济得到了高度发展。
五、科举制度与人才选拔的变革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开始实行,为统治阶级选拔了大量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举制度逐渐完善,成为了中国古代人才选拔的主要方式。
然而,到了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选拔的人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在清朝末年,科举制度被废除,人才选拔方式也发生了变革。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摘要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业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而司法改革的开展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
由于历史背景、基本国情的不同,中国的司法规律与国外相比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有的司法规律是中国司法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独特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中国司法司法规律司法特征作者简介:鲁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6-0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规律是人类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内含的、稳定的、必然的能够适应并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的本质与特征。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和掌握我国的司法规律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现代司法虽然时间较之西方国家不够长,但经过一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规律。
一、司法的一般规律与特征司法规律既然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必然的趋势,就要体现社会意志的最高追求,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反映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对于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与特征,学界虽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也形成一些共识。
(一)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相对于立法、行政来说的,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一特性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出现的。
在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那时的司法是维护皇权的工具,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强调“朕即法律”,达官贵人享有司法特权,中国古代的“八议”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为统治者干预司法提供了重要借口。
随着资本主义思潮的出现并发展,民主成为人们渴望实现的目标,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理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司法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其理念和原则也备受关注。
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作为中国环境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内涵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恢复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理念是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人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环境,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恢复和改善自然生态。
环境司法应当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充分认识到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价值,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司法制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是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的核心。
它强调环境司法应当以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基本权利。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同时,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环境公平和正义。
三、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生态环保司法理念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生态环保司法理念是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的又一重要原则。
它强调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当以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环境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素养。
加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监督,打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中国式现代环境司法的长远目标。
它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当注重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司法应当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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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坛中国司法的规律朱苏力(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作者简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3 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九届全国检察理论年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种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引发纠纷可能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一个美国人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而打断自己的腿,从而提出了寻租的概念。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提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指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包括纠纷当事人的成本以及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一样,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如果纠纷闹大能够得到更多回报的话,他就希望把事情闹大,比如有些女同志受到欺负就说话大声了,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让他人来干预。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当培养很多纠纷解决机制。
过去一些年里,司法改革过程中一般认为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法治,但法治被理解为仅仅是司法,法院,为一毛钱去打官司,“为权利而斗争”,于是大量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压力急剧加大。
司法确实很重要,但司法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机制,有时还未必是最有效的机制。
大家想想派出所解决了多少纠纷,可能有80%的社会纠纷都在派出所解决了,而机关单位里或单位之间的纠纷也有很大部分是由单位或上级的行政领导解决的,而没有通过司法来解决。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说司法是最正义的防线,也不是说是最强大的防线。
如果说纠纷一来,司法解决机制都要冲在最前头,最先介入,那么司法机关就是自找麻烦,因为许多问题不是司法所能解决的。
这些年来,整体上司法机关的威信有所下降,表现为上访增加,可能与此有・651・第17卷第1期2009年2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 onal Pr osecut ors College Vol .17No .1Feb .2009某种关联。
所以这几年来,又逐步地强调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谐社会等。
在讲到成本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注意到一个问题,当时间、物力、人力不值钱的时候,在我们看来细微的纠纷也可能引发诉讼。
过去20年来纠纷增多,并不是因为这个社会上的人变坏了,很大一个原因是社会在转型。
比如到北京上访最多的是那些农民、无业者、老人,而且来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靠近北京地区的人会比较多。
难道全都是因为这些地方政府工作不好,这里官员更欺压老百姓,或者社会环境更不好吗?不是,是因为这些上访者的空余时间多,这些地区上访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因此,纠纷的总体增加可能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就业不足,时间不值钱。
几个月前,我看了北京台的一个报道,北京市平谷县有对夫妻,都退休了,每个月都要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去一趟,为的是解决十几年前同邻居间因为二斤猪油引起的争议,而这场“官司”打了很多年,还在不断上访。
所以许多问题并不是司法工作本身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在转型,中国有大量的事实上的失业者,就业不足者。
如果卞建林教授借了我500块钱不还,我可能不会跟他打官司:因为要请律师,花时间,还不如讲讲课、写写文章,钱就挣回来了,这样卞老师还欠我一个人情。
有些纠纷不需要解决,家庭间、邻里间有些纠纷就不是能够解决的,有的就是拖过去、熬过去的。
包括中国法治上的有些问题是需要时间来解决的。
波斯纳讲过一句非常聪明的话,大意是法官要“头脑清醒地把事情糊弄过去”。
注意,这不是说瞎糊弄,而是要头脑清醒,要清楚会有什么结果,什么样的结果比较好。
这和我们的古话难得糊涂道理一样,太清楚了是做不成事情的。
但肯定不是所有纠纷都能拖过去。
一旦纠纷会有巨大的外部效应,会影响到其他人,可能就需要某种方式的第三方的干预。
两个同学吵架,一个宿舍的都睡不成觉,一对夫妻吵架,两家老人都不高兴。
所以许多纠纷是需要社会介入的,介入看起来是为了当事人好,但从社会学上看,并不仅仅如此,社会也因此获利了,有了和平和安宁。
因此,检察院处理纠纷时,主要不是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尽管有许多纠纷不是靠正式制度解决的,但需要正式制度,因为正式制度解决纠纷有很多好处,比如专业化、全国相对统一、规模效益等。
同时,也要看到正式制度解决纠纷的不足,因此需要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仅需要非正式的,而且正式制度也需要多样化。
举个例子,如果我苏力借了卞老师5000块钱不还,他就不需找别人,拿把菜刀就上我家来了,我只好还钱。
如果我们找第三人来做裁判,无论是仲裁还是司法,第三人难以确定谁的话真谁的话假,这就有了判断事实的麻烦———一个司法上的很大麻烦。
这个第三人还可能感到,这个问题反正不是我的,我下周请示一下领导再给你们解决。
这就是国家机关的懈怠问题(即使不讲腐败的问题)。
如果只有第三方来解决这个纠纷,争议双方都会想对方会不会给裁判者送钱、请他吃饭啊?如果卞老师送他钱了,我就给他送两条烟去,双方甚至会为腐败裁判者而展开竞争。
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弱化调解,强调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鼓励老百姓为权利而斗争,结果腐败现象反倒增多的原因之一。
司法是一个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道理不细说了,但不能把所有争议都放到司法机关来解决,一旦纠纷解决的路径被垄断了,腐败一定会发生。
如果社会上纠纷解决机制是多样化的,那么遇到某个法官要求吃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去找仲裁机构解决,还可以去找民间组织解决。
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能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对防止国家机关的腐败也是有好处的,因为垄断必然导致腐败。
允许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甚至允许私了,不一定是对法治的破坏。
因此,从制度层面上看,允许民事案件的私了,允许某些刑事和解,看起来破坏了法治,其实是维护了法治。
我们一般都觉得司法权应当加强,我也原则上赞同。
但光从原则考虑还不够,还必须考虑有哪些制约因素?首先是政府能力上的制约。
这表现在财务上、人员上、时间上的制约。
因此,法院、检察院不可能,也不应太扩张。
其次,国家还要考虑民众的正义观问题。
我们现在一直强调程序正义,我不反对;但我始终认为就解决纠纷而言,实质正义仍然是最重要的。
如果我借了卞建林的钱,他因为相信我而没有让我写借条,也没人作见证,我不还钱,他到法院去告我。
经过司法程序之后,卞建林不仅败诉,而且我还可以反诉他侵犯我的名誉权,他还要赔偿我。
这样的结果符合诉讼法上的程序正义,但在目前,绝大・751・中国司法的规律多数中国老百姓很难接受。
但法官并不知道究竟是谁借了谁的钱,要让他做出一个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不可能,因此他必须依据程序来保护自己。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程序正义更多是保护了裁判者,而不是保护了当事人。
当然,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都重要,问题在于如何协调和平衡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应当保证法官能够最大可能地获取有效的证据信息。
这就是为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违反一般的举证规则,为什么刑法把虐待子女、老人的犯罪作为当事人自诉案件,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检察院获取证据信息太难了。
古代讲“清官难断家务事”,至少部分是因为信息来源问题。
其实,目前有许多制度都在朝这个方向发展,比如对于某些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协调两种正义,满足社会的需要。
最后还要考虑通讯和人员流动性问题,这个问题在过去30年里变得显著了。
一般说来,社会的人员流动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公权力发挥作用。
在村子里一个人是好人,出去了却杀人了、抢劫了,为什么?因为他处于一个陌生人社会,原来的社会控制机制不再起作用了。
在社会转型时期,流动性增强,就需要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作用。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近二三十年法治的迅速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并不因为法学家的提倡,而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在一个比较小型的社区内,有些纠纷,如打骂老人,是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的,舆论就起到了约束作用;但在大型社区中,这种舆论不大起作用,就需要公权力干预了。
社会上的纠纷很多,也有很多的解决机制,那法院、检察院要解决哪些纠纷?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国家要抓的是最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具有根本意义的事情,而不是什么都管。
什么是根本意义的呢?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财产三项权利。
因为这三种权利的保护,可以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国家财政能力更强,反过来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同时,保护好这三项权利,本身就可以减少纠纷。
纠纷减少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就降低了。
保护基本权利的另一个方面,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也就是法治统一。
现在有人主张人权高于主权,这个提法作为道德命题是可以成立的,但在法治实践层面,我认为这是胡扯。
因为各种权利的最终落实都必须由具体的国家来完成,否则所谓的权利就是空气震动。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民族团结,其实是统一的。
而这些正是检察院的工作重点。
国家只管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但不是把所有纠纷都管起来,要为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
国家垄断纠纷解决并非好事。
有多样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些机制之间就有竞争,竞争会使消费者获益,老百姓得到实惠。
还是举个例子,马路上车辆发生了磕碰,以前是不允许私了的,都要警方来解决,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正义。
结果大家都麻烦,都不满意。
现在允许当事人私了,虽然不敢说就实现了正义,但总体看来没出什么问题,相反减少了警方的擅权专权。
一个国家不能允许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高于司法制度,但这并不是因为司法解决才是最公正的。
一般的家庭纠纷,甚至夫妻之间的某些暴力,国家一般不通过司法来干预,而是通过其他社会机制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