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行贿人拒证的“利器”——侦查中角色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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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贿人拒证的“利器”——侦查中角色的转换

作者:江鹊冯帝焱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6期

核心提示:行贿人的口供对受贿案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当前的问题是在取得受贿人口供的情况下,行贿人拒证严重。为此,通过对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来的受贿案件的情况分析,发现行贿人拒证的心理,并针对不同的行贿人,在不同的侦查阶段下,侦查人员主动转换角色,从而走进行贿人心里,最终突破行贿人思想防线,取得行贿人口供。

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口供十分重要,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侦查部门在获取了受贿人的口供后,却在行贿人处得不到印证,出现了行贿人拒证现象。行贿人拒绝作证,是指当侦查机关因检举、揭发、控告等发现犯罪线索后,在找行贿人调查核实时,行贿人不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拒绝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突破行贿人拒证的瓶颈,对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受贿案件存在的特点

受贿与行贿案件交织存在,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受贿人多次多人受贿情况严重。在近年所查的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只向一个受贿人行贿是没有的,只受贿一次也是没有的,这说明了受贿人接受多次受贿的普遍性。2009年查办的县城建局规划站副站长王某受贿29万元的大案中,涉及向其行贿的人多达11人,其中一房地产开发商老总杨某就向其行贿多达5笔。

第二,行贿人多次多人行贿情况突出。在近年来的所有行贿人中,部分行贿人很多时候都是在受贿人已经突破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把行贿人作为证人去进行的询问,是对掌握的情况进行的核实。而一旦把行贿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时,就会出现行贿人向多人多次行贿的现象,这也说明了行贿人向多人多次行贿是比较突出的。2010年所查办的陈某行贿案件中,其共向12人行贿,其中的一人就达5次。

第三,行贿受贿案件间相互牵连,窜案现象严重。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之间有亲戚、朋友、上下级关系等等,就连开始没有关系的,后来也因行贿而变得关系密切,所以相互之间很够哥们,互相隐瞒、互相推诿,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第四,获得行贿人的证词比受贿人的口供更困难。对受贿人的侦查一般经过三个阶段,一是防御阶段,受贿人不开口是其表现特征。二是投石问路阶段,受贿人讲一点企图蒙混过关。三是彻底崩溃阶段,受贿者全部交待自己的受贿行为。而对行贿者,取证往往象挤牙膏似的,所以取行贿人的证词太难。

第五,行贿人对被问话的地位不确定。侦查机关通知行贿人问话时,都不明确告知其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导致其不知该如何确定自己的诉讼地位,出现对行贿行为的不同态度。一旦身份确定,行贿人拒证的现象就马上好转。

第六,行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由于行贿罪要求行贿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检察机关侦查上的难度,双方进行控辩交换,只要行贿人配合,一般都不追究行贿的刑事责任。

二、行贿人的行贿动机分析

(一)为了获得利益而行贿

行贿人为了获得利益而行贿的特点是用较小的生产单位获得比付出更大的利益。根据行贿人获得的利益的正当性,可以分为三种。

1.为取得应得利益而行贿。“应得利益”又叫“既得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应当得到的利益,是当然的正当利益、合法利益。由于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吃、拿、卡、要,行贿人害怕自己的应得利益失去或者延时,有时也是害怕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分割而被迫进行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根据法律的规定,行贿人因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行贿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为取得可得利益而行贿。“可得利益”又叫“不确定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任何人采取合法手段都可以取得,但是尚处于不确定之中的利益。对于不确定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如果属于不正当利益,则行贿人有可能涉嫌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则行贿人就不会涉嫌行贿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现鼓励行贿人行贿,行贿罪形同虚设,对司法实践非常不利。

3.为取得非法利益而行贿。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利益,属于当然的不正当利益。行贿人行贿的动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这种行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发现。

(二)为了获得机会而行贿

“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人都是有奋斗目标的,不同的人的奋斗目标是不同的,有的为了利益,有的为了权势,有的为了子女,特别是为了自己的升迁机会而进行行贿的人大有人在。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是给领导赏识的人,只有在日常中建立好关系,机会才会得到。中国几千年来的“人亲”观念,造成人们为获得有利机会,平时以各种借口进行行贿。最常见的有:以拜年、生日、升迁、红白喜事等风俗习惯为借口送礼,跑官卖官,看重个人权力为将来拉关系等等。

三、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角色能力

一个不容易忽视的问题是:行贿人拒证现象严重,是什么导致行贿人不愿意作证,即拒证的理由。行贿人不愿意作证表现为不同的心理特点,主要有:畏罪、忧虑、抵触、侥幸、恐惧、感激、犹豫等心理。行贿人拒证的心理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复杂心理的组合。侦查人员应当在对自己的角色转变中,找准行贿人拒证的主要心理,准确判断行贿人拒证原因,突破行贿人心理。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具备五种角色的能力:

第一,博学多才的杂学大师。俗话说:两军交锋勇者胜,但是职务犯罪是与高智商、高素质的人进行交锋,光靠勇敢是不行的,这里面的方法与技巧,需要侦查人员不断地学习,取百家之长,练成自己独特的思维。

第二,通晓百种行贿类型的专家。侦查人员要养成多到生活中去,通过平时的接触和了解,在探索中发现行贿规律,在实践中总结行贿经验,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弄清潜规则,为侦查工作积累丰富经验。

第三,深谙心理战术的行家。掌握行贿人的心理,走进行贿人的心灵深处,用高超的谈话技巧,引起行贿人的共鸣,成为他知心的朋友,并最终突破行贿人。

第四,谋划全案的战略指挥。侦查人员要站得高、才看得远,只有认真钻研各种材料,理清全案的脉络,重点攻击行贿人的思想防线,才能最终突破行贿人拒证,查清案情的关键。

第五,认真负责的侦查尖兵。由于当前的行贿案件翻供现象严重,侦查人员在对笔录的制作上要十分的细致,对细节的问话要十分周密,不至于将来法庭上因笔录上的瑕眦而导致侦查工作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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