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发言(费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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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发言(费维栋)》

第一篇: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发言(费维栋)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志愿者:

大家好。我是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费维栋,也是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志愿团中的一员,今天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支持,让我有幸作为志愿者代表发言。下面本人浅陋发表意见,不足之处请予以指正。

“法律援助”这一名词概念进入我国至今已近二十年,但真正达到一定知晓率和普及程度,以及形成规模并促使这一制度大跨越式的发展却是近5至xx年间的事。其间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普通百姓的需求、各级领导的重视密不可分。本人有幸在最近5年参加到这一制度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中,力所能及地为弱势群体办理了相关法律援助工作,或多或少了解了他们的心声,感到援助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性,更加坚定自己投身这一工作的信念。

记得有人说过。医生治疗的是人类生理上的疾病,而法律职业从业者治疗的则是人类心理上的痼疾。正如古语“心病难医”的道理,要想真正防患于未然,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需全体法律从业人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为民”的意识,行动上正确引导被援助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正当诉求,并对不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及被援助对象不合法的诉求给予耐心细致的劝导、解释,化解内心怨气;而非一推了之,

接待态度生硬,使他们认为被社会冷淡、疏远与拒绝,从而产生冲动,危害社会。因为大多数求助者要求法律援助,基本上已穷尽了救济途径,法律援助是其最后的希望。我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即便不能满足他们的希望,也不能让他们对社会感到绝望。这是我们这一行业肩负的一种使命。

xx年12月3日,为正确引导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合肥市司法局“全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专项行动启动仪式”顺利召开,会上各级领导部署了近一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侧重点、任务以及要求,宣示此一工作的重大意义。由此,我更加感觉到肩上责任的重大,恐力所不及,但我深知法律服务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挑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一定风险并且带着某种神圣使命的行业,虽然艰辛,但是那种案件办理成功后的喜悦、满足,将时刻陪伴你,让你体会成就感。

我相信,既然选择,必不退缩,在上级、区局及法援中心各级领导的支持领导下,本人定会积极融入到这一专项行动中去,不忘自己法律援助志愿团成员的使命,为维护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而奉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谢谢大家。

志愿者代表:

第二篇: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规则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则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

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四、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五、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篇: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

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工作站集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工作站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志愿者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站长指派,不得介入案件审理过程。志愿者不经站长同意,不得私自接受或者办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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