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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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人劳[2008]61号
固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
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县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持续性原则,对我县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本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
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涉及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审核、社会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调整、待遇支付和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应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各岗位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主要业务岗位不能一人兼任。业务工作关键环节应当设立审批、复核岗位。
第十条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科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内部各经办岗位,因岗定编,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既要实行AB角制,又要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机制。
业务经办各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综合部门定期组织并实施对各经办机构、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办机构中层干部应当适时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3至5年的应当轮岗。负责待遇核发、基数核定、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维护、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员应不定期轮岗。
第十二条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透明的监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或公共媒体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业务操作实行严格的层级管理制度。对于单项业
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岗位的业务管理员、操作人员必须在本职权限内开展工作,实行业务初审、复审及签批制度,不得超越权限。各部门之间既要独立操作,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五条登记申报与缴费基数核定环节,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与核定工作。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单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填写的相关表格,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并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登记备案后依程序向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将有关信息传送相关环节。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应每年进行一次,由经办人员根据其缴费信息予以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批;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不予签批,直至其补缴到位。
2、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登记验证时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传递和资料归档。
3、用人单位、个人依法正常申报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申报当期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现金支票或转帐支
票存根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申报报表等资料,并对其各种资料进行核实比对,在确保其申报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
5、补缴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欠费时,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稽核补缴社会保险费,由本环节依据稽核部门传送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将补缴额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并将补缴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核环节。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中断、恢复和终止缴费的账户处理、对账时,由经办人员初审相关环节传来的数据,报部门负责人复审后登记个人账户,相关资料按月归档;部门负责人对个人账户登记情况,依据归档资料逐月进行网上审核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