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场地租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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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签订时间:年月
签订地:
站名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地址:泰州市陶弘景路12号研发区R08
负责人:丁静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注意不能超过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的期限)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0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包括安装天馈线的楼顶、外墙面和其他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费等,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3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2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并负责对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5.1.4 若遇出租场地相邻方对基站的建设、运行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_20_%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1.5 其他: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 其他:
第六条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千瓦的交流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月按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据。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场地转让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 / 作为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出租场地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