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21名大学教师起诉规划局讨要“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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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21名大学教师起诉规划局讨要“采光权”

随着兰州市内一栋栋楼房的拔地而起,居民住的高了,视野也越来越宽阔,但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楼房高将自己的阳光“剥夺”而发愁。为此,因“采光权”而引发的官司也越来越多。由于认为兰州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向建筑开发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导致新楼建成后侵犯了居民的采光权,甘肃工业职工大学21名大学退休老教师将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并提出122万元的行政赔偿。甘肃省高院二审后认为,虽然市规划局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但造成21户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是由于第三人兰州矿灯厂和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扩大建设面积造成的。故法院确认市规划局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21名退休教师的赔偿请求。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败诉后,甘肃工业职工大学21名大学退休老教师准备另行起诉,再告土地规划局疏于管理、行政不作为,并继续提出高达122万元的行政赔偿。

缘由:三年官司只为“采光权”

据了解,20XX年10月10日,兰州矿灯厂与乾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联建开发合同。20XX年6月5日市规划局向矿灯厂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矿灯厂建设16号、17号、18号九层住宅楼,地形图载明16号楼东西长米,山墙宽米,山墙与西邻甘肃工业职工大学住宅楼间距10米,楼高度米。同日矿灯厂正式施工。20XX年6月21日,刘畴等住户以矿灯厂及乾盛公司联建的16号住宅楼影响其采光权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20XX年6月27日刘畴、汤雄、邢作君、马振亚、郭忠等住户又以市规划局批准建设16号住宅楼的规划许可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122万元的行政赔偿。兰州中院审理期间,刘畴等住户委托中规院根据16号楼建筑现状数据,委托中规院作出结论为该住宅楼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但根据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数据,大寒日的日照时间则可大于2小时。后市规划局发现原是矿灯厂修建住宅楼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审批方案,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矿灯厂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审批的超建部分,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市规划局: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期间市规划局答辩称,首先不能随意因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违法而认定审批行为违法,市规划局审批住宅间距的依据是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而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市规划局发

现兰州矿灯厂16号住宅楼项目改变了批准的规划方案,将山墙加宽。便下发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恢复原状。所以市规划局根本不存在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对方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的结论,是在实际建成的违法建设现状的基础上作出的测算,所采用的数据完全是现状数据,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的数据,其结果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是否侵权,并不能以次来判断市规划局审批行为是否合规范。同时根据测算和日照分析验证,两楼之间10米间距能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综上,市规划局行政行为符合国家规范。而对方提出的122万元的赔偿请求则毫无根据,因为市规划局并没有对对方造成任何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人:应驳回原告起诉

兰州矿灯厂和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认为,21名教师诉请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律依据,该法律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应自己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21教师自行在其行政诉状中将矿灯厂和乾盛房产公司列为第三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也无任何过错,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矿灯厂和房产公司已因相邻采光权纠纷案被21教师起诉到法院,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又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故法院应驳回对方起诉。

法院:侵权系第三人责任

甘肃省法院二审后认为,市规划局对兰州矿灯厂16号住宅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要求。市规划局在批准了兰州矿灯厂建设16号住宅楼项目,并向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但究其规划许可本身而言,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21户居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决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另外,居民根据16号楼建筑现状数据委托中规院对其进行鉴定,结论为甘肃工业职工大学住宅楼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说明甘肃工业职工大学住宅楼的采光在客观上已经受到第三人兰州矿灯厂16号楼的影响,采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侵害。但根据市规划局审批建设方案却能够满足大寒日的日照时间≥2小时,说明居民采光权在客观上受到实际侵害的原因是由于矿灯厂和乾盛房产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扩大建设面积造成的,居民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要求被市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要求被市规划局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为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居民:市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

昨日,记者来到了该处居民楼,甘肃工业职工大学的退休教师刘畴把记者带到了他们的住处。进门后,记者从房间西面的阳台处向外张望,只见楼房西面、

西北、西南是三栋楼房,从阳台上记者抬头只能看见一角蓝色的天空,而投入到屋内的阳光也只是对面楼房反射进来的,到了下午5时30分许,阳关渐渐暗淡,屋子里就一下子变得昏暗无比。刘老师告诉记者说,当时西北方向的楼房没盖起来时,还偶尔有些阳光从那边射进来,现在他们就是被三方“包围”。夏天还好,中午12点到1点阳光可以投射进屋,下午4点以后阳光是通过楼房反射进屋的。但到了冬天,屋子里面就干脆一整天暗淡无光,让人倍感压抑,这样的环境对老人、孩子来说,如何健康生存?

几名退休教师纷纷表示,为了使自己的“采光权”不受侵犯,居民曾反映要求市规划局将建筑物的规划向东面再移10米,但市规划局一直不予理睬,对矿灯厂和房产公司建设的批准属有法不依、滥用职权。而根据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所以16号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应为米,但现在只有10米。而经过中规院鉴定证实,居民住宅楼部分居民甚至在大寒日连一小时的阳光都见不到。

刘老师对记者说,虽然案件败诉了,但是高院在判决中已经认定市规划局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所以他们决定再行起诉,状告市规划局疏于管理、行政不作为,并继续提出高达122万元的行政赔偿。虽然这个官司还将走一段漫长的道路,但是他们一定会坚持下去,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大家一个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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