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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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工程量清单计

价,改变了过去以“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而仅限于价格的竞争。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通过招标中标价的形式体现,一旦中标,报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相对固定下来,工程结算按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数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投标时的工程量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并产生大量的变更单、签证单。工程结算时,围绕这些变化,承发包双方经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结算纠纷。

1 工程量清单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按实结算制度的错误理解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编制并公开工程量清单,而且承担工程量方面的风险投标人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承担价格方面的风险。结算时,清单报价一般不做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计算,即通常理解的“按实结算”制度。但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错误的认识。

错误理解之一:认为按实结算就应该是对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作付给全部报酬。

错误理解之二: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就是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

1.2 套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合理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并且往往涉及费用的变化。工程结算时,常常不加分析地直接套用原清单报价进行结算,忽视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特征变化引起的项目综合单价的改变。

1.3 忽视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变化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作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化,常由此引起模板、脚手架等措施费用的变化。工程结算时,对该部分费用的变化常常不做处理。

1.4 不熟悉造价专业知识

现场管理人员缺乏造价专业知识,常常对施工过程的每一工序均予以签证,未认识到项目清单报价中已包含该部分工作内容,导致结算时施工方据此提出结算要求。

造价人员不熟悉造价专业知识,过分看重现场签证的作用,不加分析地引用,看到变更单、签证单就照算不误。

1.5 现场签证的随意性和缺乏连续性

现场签证管理不善,同一项目的不同签证单上有不同的现场代表签字,或者同一事项重复签证,造成结算时造价工程师无法认定签证单的效力,为避免争吵与扯皮,只好全部予以计价。

2 处理原则及方法

2.1 正确理解按实结算制度

2.1.1 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应具有合法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履行该款,当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

上述两项规定对可进行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中,只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工程量,才能作为予以结算的工程量进行计价。其中,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其他变更的签证,需经建设方现场代表、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变更,一律不予认可。

2.1.2 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应按规定计算

《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按《计价规范》3.2.6条规定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尤其在土石方工程的变更项目上应引起重视。

2.2 合理套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尽量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且已为双方接受。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

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2.2.1 直接套用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无变更或仅仅是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增减变更,且变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项目特征不变时,可直接套用原综合单价乘以增减后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2.2 间接套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提高混凝土、砂浆标号;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若合同无约定处理方法,可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换算后的单价计算。

2.2.3 部分套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如基础工程清单报价含垫层,设计变更可能只改变垫层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或减少,而出现无法利用投标报价或使用单价不合理等),结算时,按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清单报价的组成部分单价进行分项计算。

2.2.4 补充套用

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项目特征都发生了变更,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办理签证,补充与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相符的变更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2.3 约定措施费用调整计算方法

对于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增减,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价原则及方法,以免产生纠纷。

2.4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造价人员应认识到,现场签证作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为工程结算提供了真实具体的第一手资料。但现场签证只能证明该项目实际发生了,监理认可了,在结算时是否计价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判断。

有些签证是监理对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某项施工措施或方案的认可。如基础土方开挖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决定采用任何可行的开挖方案及开挖方法,无论投标人中标后实际采用了什么样的开挖方案和开挖方法,都不能变更项目单价。监理对开挖方案或开挖方法的签证,应是监理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的认可,而不是对变更该项目定价方法的签证。有些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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