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专题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国的弹劾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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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专题
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 国的弹劾制度
一、克林顿弹劾案概况
美国总统克林顿私生活不检,绯闻颇多,且不断被曝光, 这给他的政敌——共和党人借以发动一场空前规模的“倒 克运动”提供了“炮弹”。克林顿与前白宫实习生莫尼 卡· 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私通的隐情是由莱温斯 基本人吐露给她的好友、五角大楼雇员琳达· 特里普 (Linda Tripp ),而后又由特里普捅出来的。
(一)“权力制衡”
宪法将提出弹劾案和审议弹劾案的权力分别授予国 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国会内的两 院相互之间有所制衡。美国制宪者最忧虑的政体危 机之一就国会的擅权或议员们的暴政,因而也不愿 意由国会中的某一院独自行使弹劾的权力。
此外,宪法规定参议院在审议总统弹劾案时,必须 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也有由法院监督国会 行使弹劾权力,保障弹劾依法、公正进行的意思。 可见,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是一种内外多重的制衡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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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弹劾制的法律基础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是由1787年宪法设定的,因为对总统进行弹劾在根本上是一 个宪法制度问题,不仅涉及总统的职权和对总统的约束,而且涉及总统与国会 的关系,同时还有司法的参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见之于美 国宪法的如下条款: 第一条第二款:“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一条第三款:“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 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 2/3 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 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 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 讯、判决及惩罚。” 第二条第二款:“总统有权批准关于背叛合众国的罪犯的缓刑和赦免,惟弹劾 案不在此限。” 第二条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 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第二款:“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弹劾作为一种宪法程序可追溯至14世纪的英国。
拉蒂默案件在英国历史上首次确立了由下院控诉,由上院审 判的弹劾程序的法律构架,成为英国弹劾制度的奠基石。 英国弹劾制度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特点 : ( 1)在弹劾程序中, 议会下院充当原告 ,对被告提出弹劾 ( 公诉 ),上院贵族担任法 官进行审判;(2)被告即被弹劾者既可是王宫大臣,也可是 平民商人;(3)弹劾罪既包括刑事犯罪也包括非刑事犯罪, 即政府大臣和法官们不仅因为判国罪、贿赂罪、企图推翻国 家根本法、实行独裁和专制受到弹劾,而且也因为严重渎职 和行为不检受到弹劾;若弹劾罪成立,被告不仅被剥夺永久 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将受到带有刑事判决性质的处罚,如被 处死、流放、监禁和罚款等。
二、弹劾制的起源
克里斯提尼在雅典的民主政治建设, 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进行公民会议选举, 确立公民会议权威;二是创设了“贝壳弹 劾”。所谓“贝壳弹劾”,是指任何公民 都可向公民会议检举并提出放逐某人,由 公民会议举手表决是否举行放逐投票。如 果多数通过,随即在各部落市场中设置投 票箱,由公民把对方的名字写在贝壳上 。
(二)“法律至上”
立宪政体和法治的一个核心同时也是关键的原则, 就是宪法和法律具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府机 构和政府领导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 于法外。
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政体结构和法律体系具体体现 了“法律至上”的要求,并通过政体和各种法律 手段来保障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至上”才能 是实实在在的。
自1998年1月中旬起,斯塔尔开始广泛调查,搜集了大量证据。共和党人乘机利用绯 闻案向克林顿发动了强大攻势。
9月9日,斯塔尔将弹劾克林顿的长达 445页的调查报告和分两辆车装运的36 箱证据材 料送抵众议院。 10月8日,众议院以258票对176票通过了司法委员会要求对克林顿进行弹劾调查的决 议,弹劾程序正式启动。 12月11--12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弹劾克林顿的4 项条款: 1.在莱温斯基 绯闻问题上对联邦大陪审团犯了伪证罪; 2.在宣誓的情况下撒谎; 3.妨碍和阻挠司 法调查;4.滥用总统职权。 12月9日,众议院通过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弹劾条款。克林顿表示,他决不辞职, 将继续工作到任期的最后一个小时。 1999年1月7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率领 13名众议员来到参议院,宣读了对 克林顿的两项弹劾指控。参议院正式开始审理弹劾案。 弹劾审判历时 36天,到 2月 12日落下帷幕。参议院分别以 45票对 55票和 50票对 50票 否决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条款。由于两项条款均未能达到总数的2/3,最高法院 首席法官威廉· H.伦奎斯特(Willam H. Rein 2quist)宣布克林顿无罪。至此,在全国 范围沸沸扬扬搞了一年多的弹劾总统案终告结束。
古罗马在稍后时代形成了一套专门的监察官制度。罗马 监察官制度与“贝壳弹劾”相比,一个巨大的进步就是形成 了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监督。显然,它更接近 于弹劾制度中的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罗马监察官制 度是一种由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弹劾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 平行的权力监督。因此,监察官制度同弹劾制度是两种完全 不同的制度。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法律至上”一样,它不仅仅是一个原则或口号,而 是必须制度化、程序化。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同样是实现 这一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在对被弹劾总统的法律处置上。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如果参议院审议之后经出席参议员的 2/3 多数同意认定总统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 罪”,那么总统弹劾案的判决,仅仅限于免去总统的职务以 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合众国的任何荣誉职位、有责任的职位 (信用职位)或有俸禄的职位(有酬职位)的资格。而且,被 国会弹劾定罪的总统,“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 讯、判决及惩罚”。
“ 贝壳弹劾”的突出特点就是由公民直接行使 监督权,对全体公民进行监督。“贝壳弹劾”之所 以被称之为弹劾制度的最初渊源,最为主要的原因 就是在“贝壳弹劾”中,提出放逐投票由公民会议 举手表决,决定放逐投票由公民通过贝壳的方式来 决定,这同弹劾制度中提出弹劾机关与审理弹劾机 关相互分离机制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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