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专题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国的弹劾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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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专题
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 国的弹劾制度
一、克林顿弹劾案概况
美国总统克林顿私生活不检,绯闻颇多,且不断被曝光, 这给他的政敌——共和党人借以发动一场空前规模的“倒 克运动”提供了“炮弹”。克林顿与前白宫实习生莫尼 卡· 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私通的隐情是由莱温斯 基本人吐露给她的好友、五角大楼雇员琳达· 特里普 (Linda Tripp ),而后又由特里普捅出来的。
(一)“权力制衡”
宪法将提出弹劾案和审议弹劾案的权力分别授予国 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国会内的两 院相互之间有所制衡。美国制宪者最忧虑的政体危 机之一就国会的擅权或议员们的暴政,因而也不愿 意由国会中的某一院独自行使弹劾的权力。
此外,宪法规定参议院在审议总统弹劾案时,必须 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也有由法院监督国会 行使弹劾权力,保障弹劾依法、公正进行的意思。 可见,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是一种内外多重的制衡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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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弹劾制的法律基础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是由1787年宪法设定的,因为对总统进行弹劾在根本上是一 个宪法制度问题,不仅涉及总统的职权和对总统的约束,而且涉及总统与国会 的关系,同时还有司法的参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见之于美 国宪法的如下条款: 第一条第二款:“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一条第三款:“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 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 2/3 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 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 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 讯、判决及惩罚。” 第二条第二款:“总统有权批准关于背叛合众国的罪犯的缓刑和赦免,惟弹劾 案不在此限。” 第二条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 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第二款:“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弹劾作为一种宪法程序可追溯至14世纪的英国。
拉蒂默案件在英国历史上首次确立了由下院控诉,由上院审 判的弹劾程序的法律构架,成为英国弹劾制度的奠基石。 英国弹劾制度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特点 : ( 1)在弹劾程序中, 议会下院充当原告 ,对被告提出弹劾 ( 公诉 ),上院贵族担任法 官进行审判;(2)被告即被弹劾者既可是王宫大臣,也可是 平民商人;(3)弹劾罪既包括刑事犯罪也包括非刑事犯罪, 即政府大臣和法官们不仅因为判国罪、贿赂罪、企图推翻国 家根本法、实行独裁和专制受到弹劾,而且也因为严重渎职 和行为不检受到弹劾;若弹劾罪成立,被告不仅被剥夺永久 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将受到带有刑事判决性质的处罚,如被 处死、流放、监禁和罚款等。
二、弹劾制的起源
克里斯提尼在雅典的民主政治建设, 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进行公民会议选举, 确立公民会议权威;二是创设了“贝壳弹 劾”。所谓“贝壳弹劾”,是指任何公民 都可向公民会议检举并提出放逐某人,由 公民会议举手表决是否举行放逐投票。如 果多数通过,随即在各部落市场中设置投 票箱,由公民把对方的名字写在贝壳上 。
(二)“法律至上”
立宪政体和法治的一个核心同时也是关键的原则, 就是宪法和法律具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府机 构和政府领导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 于法外。
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政体结构和法律体系具体体现 了“法律至上”的要求,并通过政体和各种法律 手段来保障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至上”才能 是实实在在的。
自1998年1月中旬起,斯塔尔开始广泛调查,搜集了大量证据。共和党人乘机利用绯 闻案向克林顿发动了强大攻势。
9月9日,斯塔尔将弹劾克林顿的长达 445页的调查报告和分两辆车装运的36 箱证据材 料送抵众议院。 10月8日,众议院以258票对176票通过了司法委员会要求对克林顿进行弹劾调查的决 议,弹劾程序正式启动。 12月11--12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弹劾克林顿的4 项条款: 1.在莱温斯基 绯闻问题上对联邦大陪审团犯了伪证罪; 2.在宣誓的情况下撒谎; 3.妨碍和阻挠司 法调查;4.滥用总统职权。 12月9日,众议院通过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弹劾条款。克林顿表示,他决不辞职, 将继续工作到任期的最后一个小时。 1999年1月7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率领 13名众议员来到参议院,宣读了对 克林顿的两项弹劾指控。参议院正式开始审理弹劾案。 弹劾审判历时 36天,到 2月 12日落下帷幕。参议院分别以 45票对 55票和 50票对 50票 否决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条款。由于两项条款均未能达到总数的2/3,最高法院 首席法官威廉· H.伦奎斯特(Willam H. Rein 2quist)宣布克林顿无罪。至此,在全国 范围沸沸扬扬搞了一年多的弹劾总统案终告结束。
古罗马在稍后时代形成了一套专门的监察官制度。罗马 监察官制度与“贝壳弹劾”相比,一个巨大的进步就是形成 了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监督。显然,它更接近 于弹劾制度中的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罗马监察官制 度是一种由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弹劾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 平行的权力监督。因此,监察官制度同弹劾制度是两种完全 不同的制度。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法律至上”一样,它不仅仅是一个原则或口号,而 是必须制度化、程序化。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同样是实现 这一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在对被弹劾总统的法律处置上。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如果参议院审议之后经出席参议员的 2/3 多数同意认定总统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 罪”,那么总统弹劾案的判决,仅仅限于免去总统的职务以 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合众国的任何荣誉职位、有责任的职位 (信用职位)或有俸禄的职位(有酬职位)的资格。而且,被 国会弹劾定罪的总统,“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 讯、判决及惩罚”。
“ 贝壳弹劾”的突出特点就是由公民直接行使 监督权,对全体公民进行监督。“贝壳弹劾”之所 以被称之为弹劾制度的最初渊源,最为主要的原因 就是在“贝壳弹劾”中,提出放逐投票由公民会议 举手表决,决定放逐投票由公民通过贝壳的方式来 决定,这同弹劾制度中提出弹劾机关与审理弹劾机 关相互分离机制具有同一性。
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 国的弹劾制度
一、克林顿弹劾案概况
美国总统克林顿私生活不检,绯闻颇多,且不断被曝光, 这给他的政敌——共和党人借以发动一场空前规模的“倒 克运动”提供了“炮弹”。克林顿与前白宫实习生莫尼 卡· 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私通的隐情是由莱温斯 基本人吐露给她的好友、五角大楼雇员琳达· 特里普 (Linda Tripp ),而后又由特里普捅出来的。
(一)“权力制衡”
宪法将提出弹劾案和审议弹劾案的权力分别授予国 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国会内的两 院相互之间有所制衡。美国制宪者最忧虑的政体危 机之一就国会的擅权或议员们的暴政,因而也不愿 意由国会中的某一院独自行使弹劾的权力。
此外,宪法规定参议院在审议总统弹劾案时,必须 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也有由法院监督国会 行使弹劾权力,保障弹劾依法、公正进行的意思。 可见,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是一种内外多重的制衡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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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弹劾制的法律基础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是由1787年宪法设定的,因为对总统进行弹劾在根本上是一 个宪法制度问题,不仅涉及总统的职权和对总统的约束,而且涉及总统与国会 的关系,同时还有司法的参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见之于美 国宪法的如下条款: 第一条第二款:“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一条第三款:“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 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 2/3 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 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 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 讯、判决及惩罚。” 第二条第二款:“总统有权批准关于背叛合众国的罪犯的缓刑和赦免,惟弹劾 案不在此限。” 第二条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 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第二款:“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弹劾作为一种宪法程序可追溯至14世纪的英国。
拉蒂默案件在英国历史上首次确立了由下院控诉,由上院审 判的弹劾程序的法律构架,成为英国弹劾制度的奠基石。 英国弹劾制度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特点 : ( 1)在弹劾程序中, 议会下院充当原告 ,对被告提出弹劾 ( 公诉 ),上院贵族担任法 官进行审判;(2)被告即被弹劾者既可是王宫大臣,也可是 平民商人;(3)弹劾罪既包括刑事犯罪也包括非刑事犯罪, 即政府大臣和法官们不仅因为判国罪、贿赂罪、企图推翻国 家根本法、实行独裁和专制受到弹劾,而且也因为严重渎职 和行为不检受到弹劾;若弹劾罪成立,被告不仅被剥夺永久 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将受到带有刑事判决性质的处罚,如被 处死、流放、监禁和罚款等。
二、弹劾制的起源
克里斯提尼在雅典的民主政治建设, 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进行公民会议选举, 确立公民会议权威;二是创设了“贝壳弹 劾”。所谓“贝壳弹劾”,是指任何公民 都可向公民会议检举并提出放逐某人,由 公民会议举手表决是否举行放逐投票。如 果多数通过,随即在各部落市场中设置投 票箱,由公民把对方的名字写在贝壳上 。
(二)“法律至上”
立宪政体和法治的一个核心同时也是关键的原则, 就是宪法和法律具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府机 构和政府领导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 于法外。
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政体结构和法律体系具体体现 了“法律至上”的要求,并通过政体和各种法律 手段来保障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至上”才能 是实实在在的。
自1998年1月中旬起,斯塔尔开始广泛调查,搜集了大量证据。共和党人乘机利用绯 闻案向克林顿发动了强大攻势。
9月9日,斯塔尔将弹劾克林顿的长达 445页的调查报告和分两辆车装运的36 箱证据材 料送抵众议院。 10月8日,众议院以258票对176票通过了司法委员会要求对克林顿进行弹劾调查的决 议,弹劾程序正式启动。 12月11--12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弹劾克林顿的4 项条款: 1.在莱温斯基 绯闻问题上对联邦大陪审团犯了伪证罪; 2.在宣誓的情况下撒谎; 3.妨碍和阻挠司 法调查;4.滥用总统职权。 12月9日,众议院通过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弹劾条款。克林顿表示,他决不辞职, 将继续工作到任期的最后一个小时。 1999年1月7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率领 13名众议员来到参议院,宣读了对 克林顿的两项弹劾指控。参议院正式开始审理弹劾案。 弹劾审判历时 36天,到 2月 12日落下帷幕。参议院分别以 45票对 55票和 50票对 50票 否决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条款。由于两项条款均未能达到总数的2/3,最高法院 首席法官威廉· H.伦奎斯特(Willam H. Rein 2quist)宣布克林顿无罪。至此,在全国 范围沸沸扬扬搞了一年多的弹劾总统案终告结束。
古罗马在稍后时代形成了一套专门的监察官制度。罗马 监察官制度与“贝壳弹劾”相比,一个巨大的进步就是形成 了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监督。显然,它更接近 于弹劾制度中的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罗马监察官制 度是一种由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弹劾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 平行的权力监督。因此,监察官制度同弹劾制度是两种完全 不同的制度。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法律至上”一样,它不仅仅是一个原则或口号,而 是必须制度化、程序化。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同样是实现 这一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在对被弹劾总统的法律处置上。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如果参议院审议之后经出席参议员的 2/3 多数同意认定总统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 罪”,那么总统弹劾案的判决,仅仅限于免去总统的职务以 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合众国的任何荣誉职位、有责任的职位 (信用职位)或有俸禄的职位(有酬职位)的资格。而且,被 国会弹劾定罪的总统,“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 讯、判决及惩罚”。
“ 贝壳弹劾”的突出特点就是由公民直接行使 监督权,对全体公民进行监督。“贝壳弹劾”之所 以被称之为弹劾制度的最初渊源,最为主要的原因 就是在“贝壳弹劾”中,提出放逐投票由公民会议 举手表决,决定放逐投票由公民通过贝壳的方式来 决定,这同弹劾制度中提出弹劾机关与审理弹劾机 关相互分离机制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