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
美国国会弹劾特朗普权力分立与民主制度的宪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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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弹劾特朗普权力分立与民主制度的宪政危机近年来,美国国内政治局势动荡不安。
其中,特朗普总统的弹劾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特朗普总统被国会弹劾,不仅仅是对他个人权力的限制,更是对美国权力分立与民主制度的宪政危机的一次重要检验。
首先,权力分立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通过三权分立的机制,即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制约,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被滥用。
然而,特朗普总统的行为引发了对权力分立原则的质疑。
特朗普总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频繁干预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试图影响与干预司法判决的结果,使得司法部门的独立受到了威胁。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权力分立的核心原则,也削弱了司法的独立性,对整个宪政制度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
其次,弹劾事件也揭示了美国民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民主制度建立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基础之上,但特朗普总统的行为却引发了对公正选举的质疑。
特朗普总统在2019年的总统选举中大肆宣称选举舞弊,并试图通过操纵选举结果来巩固自己的权力。
这种对选举公正性的怀疑不仅破坏了民众对选举制度的信任,也动摇了美国的民主基石。
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这种民主危机可能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与此同时,特朗普总统的弹劾也引发了政治民意的割裂和分裂。
特朗普总统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形成了对立的两极化态势,使得政治对立不断升级。
这种分裂不仅会削弱美国政府的决策效力,还会加剧社会的紧张局势,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也发挥了重要的角色。
部分媒体对特朗普总统的弹劾持批评态度,而另一部分媒体则积极支持弹劾。
这种媒体角力也进一步深化了社会的分化,导致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和观点被操纵和操控。
总之,特朗普总统的弹劾事件凸显了美国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权力分立与民主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权力分立的原则被特朗普总统频繁的干预所动摇,而民主制度也在他的行为中受到了挑战。
弹劾事件不仅仅是政治斗争的结果,更承载着对宪政原则的辩证思考。
法律至上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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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1972年6月17日,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的竞选总部在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安装窃听器,并潜入办公室进行窃听和破坏活动。
1973年3月,这一事件被揭露。
随后,美国政府对此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尼克松总统及其幕僚拒绝交出与水门事件有关的录音带,并试图掩盖事实真相。
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水门事件”。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1974年,美国司法部对尼克松总统及其幕僚提起公诉,指控他们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妨碍司法公正法》和《通讯法》等法律。
2. 证据在审理过程中,美国联邦法院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与水门事件有关的录音带。
然而,尼克松总统拒绝交出,并声称这些录音带涉及国家机密。
在经过多次交涉后,尼克松总统同意交出一部分录音带,但保留了部分涉及国家机密的录音带。
3. 判决1974年8月5日,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尼克松总统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和《妨碍司法公正法》,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全部录音带。
在此判决的基础上,美国国会于8月9日通过了《总统记录法》,规定总统在离任后必须交出全部录音带。
1974年8月8日,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尼克松总统违反了《通讯法》,并要求其赔偿民主党全国委员会40万美元。
1974年8月9日,美国国会通过弹劾尼克松总统的决议,指控他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
在国会弹劾期间,尼克松总统宣布辞职。
三、案例影响1. 法律至上原则得到强化美国诉尼克松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立法机构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这一案例有力地证明了法律对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2. 政治体制改革美国诉尼克松案促使美国政治体制改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国会和司法机构对总统权力进行了重新审视,加强对总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此后,美国政治体制逐渐形成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3. 民主法治建设美国诉尼克松案对美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课时作业3: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时作业3: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https://img.taocdn.com/s3/m/698fe18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2d.png)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一、选择题1.《十二铜表法》中为了防止被告人找托词故意不到法庭或暗中逃避,第四条规定“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第九条规定“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这种规定( )A.主要限制了平民的权利B.有利于保护平民利益C.程序公正但结果不合理D.保证审判顺利进行2.查士丁尼法典规定,所有妇女不论有夫无夫,不论是债权担保或是提供物权担保,都在禁止之列。
但是,大法官们在实施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指出妇女如遇特殊情况时可以作为担保人。
这表明( )A.罗马法充分保护了平民权益B.罗马法在实施中具有灵活性C.执法者具有任意裁判的权力D.妇女的地位逐渐与男子平等3.16世纪,西欧各国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到19世纪初,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法典”。
由此可见罗马法( )A.终被资产阶级全面接受B.对资产阶级立法产生深远影响C.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成文法典4.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应受俸金,该项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
这一规定的主要意图是( )A.确保法院系统的正常运行B.确保法官的生活待遇C.确保司法独立D.确保法官服从国会5.1862年9月22日,美国总统林肯发布《解放黑奴宣言》。
内战末期,美国共和党中的废奴论者推断,一旦战争结束,《解放黑奴宣言》将可能被解读成一份违宪的战时命令。
废奴论者的担心主要是因为该宣言( )A.总统没有发布命令的权力B.属军事命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C.出台过程有悖法定程序D.内容违背联邦宪法的基本精神6.“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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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摘要】三权分立制度是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为三个不同的部门,彼此独立又相互牵制约束的制度。
本文通过详细的阐述三权分立制度的源起、确立与发展的基础上,梳理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
并在对三权分立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前提下,评议了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之处。
最后得出三权分立制度对于我国制度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历史发展一、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三权分立制度的源起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在其著作《理想国》中表述道:“每一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应该做的事”。
[1]在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也提及了有关分权的思想,比之前柏拉图提出的思想相比,会更加的理论化。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当中提及,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是政体存在的最基本的要素。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思想家的有关分权思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思想,但是对于后世提出分权理论做出了重要的思想启示和巨大的精神引领作用,起到了指明方向的作用。
现代含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构想还是洛克和孟德斯鳩所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提出的。
洛克在其在《政府论》中将三权定义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公民利益的权力。
“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2]。
对外权在内涵上与执行权重叠,所以洛克的分权是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类,此才成为当今广义上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二)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三权分立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的资产阶级迫切的希望夺取国家权力来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时的封建主义残余依旧强大,所以设立三权分立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封建君主进行专制与集权统治,是为了通过分权的制度设定来从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分得国家权力。
西方国家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adf740acb0717fd5360cdc12.png)
精神 , 健全完善我 国领导 干部 问责制具有重要借鉴意 义。
一
、
西 方 国家 问责 制 的理 论 基 础
西方国家问责制的理论渊源是契约论和人 民主权论 , 其体
系构建以有限政府论为基础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问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1 5
得 以实施 和每个社 会个 体 得 以生存 。也就 是说 “ 国家和 政
虽然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弹劾权针对的是联邦总统但由于德国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没有实权只是虚位元首其发布的命令必须经总理或主管部长部署才能生效因此如果总统有不当行为那么联邦政府或联邦政府有关部长将会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政治责任引起并连带了行政责任所以尽管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实际上弹劾权也是议会对联邦政府的监督问责权
及 对 我 国 的 由: 口 、 ;
山 东行 政 学 院课 题 组
( 山东行 政学 院 , 济南 2 5 0 0 1 4 )
摘 要: 西方 国家问责制的理论主要 包括 契约论 、 人 民主权论 和有 限政 府论 , 并 随着新公 共 管理运 动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兴起得到委托 一代理理论 、 公 共选择 理论 的补 充。西方 国 家问责制表 现形 式不尽 相 同, 但 更 多的是 相似 之 处, 如明确而健全的法律规定 , 严厉 的立 法机 关 问责 , 完备 的 司法机 关 问责等。西 方国家 问责 制对 我 国的启 示在 于: 实行 问责制 , 必须抓好 问责制 立法项 层设计 , 保 障问责依 法有效运 行 ; 必须加 大立法机 关 问责力度 ,
责制又得到委托一代理理论 、 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的充文。
( 一) 契 约 论 和 人 民 主 权 论
借鉴与嬗变——学习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
![借鉴与嬗变——学习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f5dfc123647d27284b73515a.png)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型圭塾垒型竺!望型叠圈隧圈蟹——学习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白锐摘要国外廉政建设主要有四种方式,即建立专门的廉政机构,完善廉政法律制度.对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
本文概括介绍了各国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国外廉政建设带给我们的启示和如何完善我国廉政建设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廉政区域合作公务员管理中图分类号:1)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7.03在人类的历史上,腐败问题一直是侵蚀社会健康肌体的毒瘤,各国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部曾历经一个腐败的频发和高发期,这是一个规律性的国际现象。
当今正在进行市场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无一不遭受着腐败的困扰。
发达国家,由于完成市场转轨的时间早,已经摸索建立了一整套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的好的做法。
转轨国家自觉积极地吸取这些国家的宝贵经验,可以大大降低自己探索的成本,提高反腐效益,缩短这个腐败“阵痛”期,因此“借鉴”就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理性选择。
o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新阶段,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诸多因素,制度上也存在不少漏洞。
但在反对腐败问题上,我国有着自身的政治和体制优势,我们要在继续发挥这种优势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有益做法,使其在中国的土壤中选择、适应、融合、创新,完成自身的嬗变,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
一、国际社会廉政建设概述腐败是权力运作的越轨现象,往往因权力失控而产生。
因此,防止和控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首先是权力体制的没计和建设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西方国家在政权体制内已经形成一整套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体制框架。
尽管这种体制框架并没有完全消除腐败现象,但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权力的作用,并成为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支柱。
2(一)成立反腐倡廉机构为了加强同腐败行为作斗争,许多国家都成立了反腐倡廉机构。
西方宪政中的弹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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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中的弹劾制度弹劾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官吏和法官犯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
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议会不仅弹劾大臣,而且还两次弹劾并废黜国王。
此后,没有一个英国国王敢于把个人权力置于议会之上。
在王权显赫的年代里,弹劾被认为是议会对付专制的、除战争之外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在世界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独裁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专权,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
可以说,英国之所以能比较顺利地走上民主宪政之路,弹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继英国之后,弹劾作为监督政府和法官的一种手段,被其他国家的宪法普遍采用。
但由于各国宪政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程序存在差异,决定了各国在实施这项制度时又有不同规定。
(一)弹劾对象。
在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的形式迫使内阁辞职,这比运用弹劾权要方便得多,因此,内阁制的议会多无须用旷时费事的弹劾手段。
英国议会自1805年以来就将该制度束之高阁;日本宪法也仅对法官有弹劾权的规定。
而在共和制国家,被弹劾的对象则相当广泛,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都在弹劾的范围之内。
(二)弹劾标准。
在西方历史的演进中,弹劾标准并不确定,人们甚至认为一项可被弹劾的罪行就是在历史上的特定时刻由众议院中一个多数人所认为的罪行。
17世纪英国发生的弹劾案将弹劾标准由犯罪扩大到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及不称职,后来甚至将管理上的不善、做法上的不公道和行为上的不人道都列为弹劾的理由。
美国宪法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到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至于什么是“重罪”和“轻罪”并无固定用法,根据该宪法被弹劾和定罪的第一位官员-联邦地方法院的约翰。
皮克林法官因为嗜酒如命且患有精神病,但并没有犯罪,即是以不称职而遭到弹劾的。
美国弹劾制度
![美国弹劾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266d57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0.png)
美国弹劾制度引言:美国弹劾制度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政府的正当运作,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秩序。
在美国历史上,弹劾曾多次被用来对付被认为滥用权力、腐败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政府官员。
本文将介绍美国弹劾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弹劾的程序以及其影响和争议。
一、美国弹劾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美国弹劾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它继承了英国议会关于弹劾的传统和惯例。
弹劾最初的目的是对付滥权和腐败的行为,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正。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建立了独立的政府,制定了宪法,其中包括了弹劾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都可以因为“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被弹劾和定罪。
这一条款为美国弹劾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使得政府官员在任期中必须遵守法律和宪法,否则将面临弹劾的风险。
二、弹劾的程序美国弹劾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步骤:其中一为众议院提出弹劾条款,另一个则为参议院进行弹劾审判。
首先,众议院的成员将提出弹劾条款,并对被指控的官员进行调查和审查。
如果众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弹劾条款,被指控的官员将被正式弹劾,即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轻罪。
接下来,弹劾案件将移交给参议院进行审判。
由于参议院拥有审判和判决的权力,下一步即为参议员进行弹劾审判。
在弹劾审判中,参议员将听取证人证言、查看证据,并进行辩论。
最后,参议院通过三分之二的票数表决,以决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
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将被定罪,相应的惩罚将由参议院决定。
三、弹劾的影响和争议弹劾制度在美国政治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它确保了政府官员的言行符合宪法和法律,并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同时,弹劾制度也是对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限制,让人民有机会罢免不称职的官员。
然而,弹劾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辩论。
一些人认为,弹劾过程可能被滥用,成为政治攻击和恶意迫害的手段。
此外,有人质疑弹劾标准的模糊性和主观性,认为它容易受到政治利益的影响,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结论:美国弹劾制度在保障政府的正当运作和维护法律和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b74f0c5369eae009581bec5d.png)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一、基本介绍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行使美国的司法权,同时受总统和国会的制约。
总统可以通过涉及司法工作的提案影响国会,国会对提案进行审批,直接作用于联邦法院。
同时,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国会亦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在管理组织架构上,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分为10个管理模块,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
分别有:1、最高法院(作为管理的,下同),2、上诉法院,3、区法院,4、特别国家性法院,5、美国首席大法官,6、美国司法委员会,7、巡回司法委员会,8、巡回执行委员会,9、国家司法辅助部门。
(包括:a.多种区域诉讼司法委员会,b.美国量刑委员会,c.联邦司法中心,d.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英文名称为“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于1939年由美国国会成立,其目的是为美国法院提供行政支持。
行政管理局的主任是美国法院的首席行政官,由司法委员会选拨,并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任命,其法定职责和其他职责主要受美国司法的主要决策机构——美国司法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行政管理局拥有大约1000名员工,为联邦法院2400名司法人员和近29000个法院员工提供行政支持,其作为司法部门与国会的联络纽带,确保司法部门的年度拨款和司法机关的预算得到贯彻执行。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构成(一)主要职责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1、保障美国司法会议的运作,保障其与24个委员会(包括咨询和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顺畅,向司法会议提供工作人员、计划会议、组织会议议程、准备报告问题、为提案项目提供实质性的分析支持和建议。
2、支持2000名司法人员,包括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
3、为法院管理事务提供建议。
4、为巡回执行委员会、法院职员、员工辩护律师、缓刑和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CAJ panel律师、调解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法院的员工,提供工作流程的管理和支持。
美国“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体制的特点及启示
![美国“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体制的特点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6e0c9d32aef8941ea76e05d0.png)
美国“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体制的特点及启示作者:余旎来源:《剑南文学》2013年第04期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原则;特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1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三权分立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
一、权力制衡原则它与权力分立原则相配套,制宪者们意识到,每个部门都会试图以牺牲其他部门作为代价扩大自身的权力。
因此,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
制衡具有双重效果。
一方面,它鼓励联邦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国会和总统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另一方面,它造成部门之间——尤其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权力上的相互制约。
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根据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思想,麦迪逊极力主张将“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力就有了重要保障,两种政府将相互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宪法以简短的语言实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是分权与制衡的统一体,严格遵守$2分立的思想进行设计。
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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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及启示作者:张雯来源:《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09期摘要:由于基本政治制度不同,中国与西方国家监督制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西方监督制度在其源流与理论基础方面分属于不同的文化系统,导致其监督制度结构及其内涵呈现极强的民族和地域文化色彩。
但文化和监督系统又因相互的交流与借鉴而博采众长,对比较中西方监督制度,有利于中国在监督系统的顶层设计、独立性塑造、监督立法和监督重点和突破口等方面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启示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9-0199-02所谓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管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
从公共治理角度看,监督制度的功能在于降低治理成本,纠正智力偏差,促进社会合作,服务经济发展,抑制腐败,提高管理效能。
为此,比较中西监督制度,借鉴西方监督制度中的积极成分,为中国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效能的提升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
一、中外监督制度的源流及相关理论(一)中外监督制度的源流1雅典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约观念与实践在雅典城邦时期,梭伦改革建立的四百人议事会和民主机构“陪审法庭”为平民控制国家权力和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重要途径。
后来克里斯提尼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陶片放逐法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完善陪审法院以保证公民权利的维护。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权力制约机制变换比较频繁,包括由执政官、市政官、财务官等组成的行政长官机构,以及公民大会、元老院等权力中心。
从这一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相互制约与演进发展的机制,各权力中心均有一定的权力偏重来制约来自另一方权力的侵犯,甚至这种权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另一种权力的发挥。
2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制的发展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诸如调查民意的询问官“小司寇”、“掌谏王恶”的“保氏”,以及协助冢宰管理王都百官和纠举违失的小宰等监察官职。
美国总统弹劾案通过宪法法律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案例
![美国总统弹劾案通过宪法法律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662bd2b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36.png)
美国总统弹劾案通过宪法法律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案例美国总统弹劾案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法律与权力制衡的案例。
宪法赋予美国国会弹劾总统的权力,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宪法的完整性。
本文将分析美国总统弹劾案的历史背景、程序和影响,以展示其在宪法法律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性。
一、历史背景美国总统弹劾案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后。
美国建国时,立宪者意识到为了维护权力平衡,必须设立一种机制来限制总统的权力。
因此,他们在宪法中嵌入了总统弹劾的条款。
第一次总统弹劾案发生在1868年,时任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被指控滥用职权和妨碍国会施加权力。
尽管约翰逊最终未被定罪,但这一案件奠定了总统弹劾案的法律基础。
二、弹劾的程序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可以因为“叛国、贿赂、重罪和腐败行为”而被弹劾。
弹劾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众议院的弹劾和参议院的审判。
首先,众议院需要投票决定是否对总统提出弹劾。
如果获得多数投票通过,弹劾案将提交给参议院进行审判。
在参议院的审判阶段,首席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参议员担任陪审团。
审判过程类似于一场法庭审判,双方将提供证据和证词,并由参议员投票决定是否定罪。
定罪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参议员支持,如果定罪成立,总统将被罢免,并取而代之的是副总统。
此外,参议院可以禁止被定罪的总统再次担任公职。
三、影响与重要性美国总统弹劾案在宪法法律和权力制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确保了总统不能无视法律和滥用职权,同时保护了公众利益和宪法的完整性。
首先,总统弹劾案能够对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进行制约。
它为国会提供了一种监督总统的机制,确保总统不会滥用职权。
其次,总统弹劾案有助于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当总统被控违反法律或行使职权不当时,通过弹劾程序调查和审判可以公正地解决争议,并向公众交代。
最后,总统弹劾案为其他官员和政府机构树立了权力制衡的榜样。
即使是国家最高行政职位也不免于法律的约束,这向其他官员传达了重要信号,即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美国总统弹劾案通过宪法法律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案例,确保了总统的权力受到制约,保护了公众利益和宪法的完整性。
美国的弹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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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弹劾制
王永杰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弹劾是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内容。
美国国会弹劾权适用广泛,除正副总统以外,还适用于部长、法官等,尤以对总统弹劾最为典型。
宪法仅规定如下程序:"众议院有弹劾的全权。
""参议院有审议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及剥夺享受合众国有尊荣、有责任或有酬金职位的资格为限。
"大致而言,步骤有三:Ⅰ.众议院指定司法委员会对涉及弹劾的控告进行调查,并作报告,审议有无依据。
若确认一项或
【总页数】1页(P46-46)
【作者】王永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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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弹劾制的历史与本质 [J], 刘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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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罪的总统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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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授权立法监督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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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法 以 规 范 发 布 行 政 命 令 必 经 之 程 序 ) 调 查 权 、 政 、 财
权 以及 相 当 的 用 人 权 及 弹 劾 权 等 . 来 达 到 监 督 行 政 命
令 合 法 性 和 合 理 性 的 目 的 [(13 ) 4p6 1 ]3 -7
在 澳 大 利 亚 .法 律 规 定 所 有 联 邦 条 例 都 必 须 在 制
关 键 词 :西 方 国 家 :授 权 立 法 监 督 :监 督模 式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9J
收 稿 日期 :2 0 — 2 2 09 1—8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l 0 . 2 7 ( O O 一 D 一 O780 2l ) - D ∞
作 者简 介 :魏 月 霞 ( 9 一 ) ,女 ,天 津人 , 天 津行 政 学 院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法 与 行 政 法 、 法 理 学 。
专 门 的 监 督 之 分 。 般 的监 督 是 指 按 照 议 会 至 上 、 府 一 政
必 须 向议 会 负 责 的 原 则 . 由 议 会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一 切 问 题 . 括 依 议 会 授 权 制 定 法 规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 行 政 机 包 向 关 提 出 质 询 .甚 至 议 员 还 可 以就 行 政 机 关 依 授 权 制 定 法 规 问 题 提 出谴 责 案 专 门 的 监 督 指 按 照 议 会 授 权 法 的 要 求 . 行 政 机 关 依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 必 须 提 交 议 会 备 案 或 审 查 1 4  ̄ 9 4 g.英 国 在 下 议 院 设 立 了 专 门 委 员 会 . 负 责 审 查 行 政 机 关 依 议 会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 。 9 3 1 上 17  ̄ z。 下 两 院 联 合 成 立 了一 个 法 定 条 规 联 合 委 员 会 取 代 了原 来 的 下 议 院 审 查 委 员 会 .专 门 审 查 提 交 议 会 的 行 政 法
西方政府问责制度对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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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方 政 府问 责制 度概 述
作 用 不 言 而喻 。 23 确 定 问 责范 围 .
问责涉及的是责任主体职责范 围内所有违反法律规
西方国家的政府问责是 随着西方政治文明 、经济文 定 的行为。政府责任 的特点使得整个政府运作机制成为 明的进步和政府管理职能不断扩大而兴起 、发展并逐步 了责任履行机制 ,而公共治理的多元化发展使政府责任
民主责任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周亚越教授 的相关研究 , 我 的职务性质 出发 ,从政务官和事务官两方面划分 了不同 们可以窥得西方政府 问责的大体情况。 性质的政府人员的责任追究范围。
21 建 立 问责 法规 .
24 规 范 问 责程 序 . Nhomakorabea西方 国家在政府 问责方面特别重视立法 ,不少 国家
第2 9卷第 1 2期
Vo.9 No 1 1 .2 2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NOLOGI CAL DEVEL0P MENT OF ENTERP S RI E
21 0 0年 6 月
J n .01 u e2 0
西方政府 问责制度对我 国责任政府 建设 的启 示
李建 强
( 中南民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0 7 ) 704
摘 要 : 当代 西 方政 府 问责 制 度 建设 的主 题 是 确保 政 府 的 民主 责任 。 西方 国 家形 成 了 多元 复 合 的 民主 责 任 机 制 , 对 我 国的 责任 政 府 建 设 具 有较 强 的借 鉴 意 义 。我 国要 在 坚持 中 国责 任 政 府 基 本 特 点 的 前提 下 ,加 这 强 政 府 的 民主 责 任 机 制 建 设 : 足 中 国 国情 , 立 坚持 中 国式 责 任 政 府 的特 点 和 原 则 ; 实 现 各 政 体 组 成 和 非 要 政 府 实体 在 责 任 政 府 建设 中 的 角 色回 归 ; 快 责任 政 府 的 立 法 建设 ; 加 完善 行政 道 德 责 任 机 制 。 关 键 词 : 治 问责 ; 政 宪法 问责 ; 任 政 府 责
试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及对我启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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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及对我启示(1)论文论文论文摘要: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为大家公认。
宪法稳定性既是维持宪政秩序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原则性和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
该丈旨在通过探索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未来宪政实践提供思考。
【论文关键词】美国宪法稳定性启示一、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变动较少且能够适应较大限度的社会变化。
其意义在于,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民宪法信仰的确立,取决于宪法能否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
瑟尔古德·马歇尔在宪法诞生200周年纪念会上说,“……如果我们能够敏锐地理解宪法固有的缺陷和其后200年间对宪法的不断完善,那么,在我看来,对‘费城奇迹’的纪念将会更有意义。
真正的奇迹不是宪法的诞生,而是其生命力”。
作为近现代成文宪法开篇的美国宪法自1787年问世以来,历经220余年,不仅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它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经久不衰,其宪政运行亦始终不离宪法设置的轨道。
由此,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所表现出来的超强稳定性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二、美国宪法保持稳定的原因(一)宪法信仰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沦为僵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沦为狂信。
”只有真实理解美国文化,体悟基督信仰,精晓法律的时候才能真正领悟伯尔曼的这句旷世明言。
美国人对宪法的很深的敬仰情结,来源于初上新大陆的清教徒们的契约理念。
特别在制宪与行宪过程中,宪法作为高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渐成为美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
对宪法这种敬仰之情,使其成为美国社会的共同情感和纽带,使美国宪法最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共同权威而被美国人民所顶礼膜拜。
美国反复向人民宣示对规则的敬畏与信仰。
美国人对宪法的崇拜与服从,不仅滋养了美国宪政,而且也构成了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
美国宪法得到了全体美国人的信仰,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长足发展的可能。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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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能使民主和法治更完善。
美国由于革命彻底,经济发达,三权分立的优点在美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美国三权分立的背景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后,北美大陆成为欧洲各国殖民开发的重要场所,英国凭借强大的海军和工业革命成果,成为北美的主要势力。
1755年,英国在北美的13块殖民地宣布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
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独立战争作为一次民族解放战争是成功的,并尝试用三权分立方法组成政府。
在1787年,美国通过了新的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二、三权分立内容框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也是受到西欧的影响,但美国国情特殊,更容易现实三权分立。
为此,当初美国政治家们根据民主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设计了具有超前意识的三权分立体制。
(一)立法权。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立法权,拥有对外宣布战争的权力,总统提名各部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有权审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给法院的预算,并拥有对总统否决法律的再次否决权。
在美国建立之初,人们认为国会会处于支配地位,从而使立法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同时还存在个别政治力量通过影响人民选举而操纵立法权的可能性。
因此,对立法权进行限制。
为此,特意将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各州派出代表组成,众议院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
试论美国的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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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的分权制衡本文以水门事件为例,分析了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特点、优势及不足之处,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认为我们应当客观辩证地看待美国宪政中的分权制衡机制。
虽然我国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但其中的合理成分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标签:美国;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水门事件水门事件(Watergate Affair)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
这件事对于美国本国历史有着长远的影响。
水门事件之后,每当国家领导人遭遇执政危机或执政丑闻,便通常会被国际新闻界冠之以“门”(gate)的名称,如“伊朗门”、“情报门”、“虐囚门”等。
本文以水门事件为例,分析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一、水门事件的经过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竞选连任,利用总统的职权之便,动用了“国家机器”介入选举,对竞选对手进行监听,取得了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
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团队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虽然尼克松随即反驳“这不是我指示的”。
尼克松一度竭力掩盖脱罪,但在随后对这一案件的继续调查中,尼克松政府里的许多人被陆续揭发出来,并直接涉及到尼克松本人。
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为了罢免要求他交出证据的特别检察官,迫使拒绝解任特别检察官的司法部长辞职,司法次长继任司法部长后,又因为拒绝罢免这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最后第三任司法部长才答应罢免特别检察官,尼克松更动员FBI 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
尼克松滥用行政权力来维护自己,招来国民严重指责。
10月31日,美国众议院决定由该院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搜集尼克松的罪证,为弹劾尼克松作准备。
1974年6月25日,司法委员会决定公布与弹劾尼克松有关的全部证据。
比较与借鉴:美国政府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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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美国政府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的近现代史是一部中国近现代政治体制改革变迁史。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开始动摇;20世纪初中国在历经重大政治变革后,结束了封建制,走向了探索新的政治体制的道路。
民国之初,孙中山试图实践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但因国内军阀割据、连年混战,以及他的早逝而未能完成。
抗战时期蒋介石政府实行军事管理型的政府组织,即军政(孙中山所倡导的宪政三步骤为:军政,训政,宪政),但由于其官僚资本主义和法西斯统治思想而告终。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又走向了高度集权,这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起到了稳定政权的积极作用,但长期高度集权带来的是社会的萎缩,国民政治人格的萎缩,以及法律制度的瘫痪。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就成为了一个全社会长期讨论和进行的课题,这项改革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前途。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政体改革也进行了三十多年,在深度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和世界的信息交流和学习借鉴已深入各个领域,因此,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也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先进政府管理制度。
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1/ 9当代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的优点在于:保障中央具有强大的权威和效能,不存在重复的政治机构和地区级别,整个政治体系运行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中央政府能够反应快速地作出决策。
但其缺点同样明显:制约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高度集权易导致官僚主义及专政,当中央政府无力顾及地方事务而地方又无权有效处理地方事务时就很容易导致行政体系效率下降。
[1]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就已开始谈论和事先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为揭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序幕作了舆论准备。
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邓小平首次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弊端进行了深刻剖析,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客观依据。
邓小平尖锐地提出,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美国弹劾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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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弹劾制度的起源
于迎丽
【期刊名称】《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45)003
【摘要】弹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项制度源于中世纪的英国,由移民带到北美,成为殖民地人民与宗主国英国进行斗争的工具之一.美国独立后,弹劾制作为民主传统被写进宪法,并演化为立法监督行政、司法的重要机制.
【总页数】3页(P48-50)
【作者】于迎丽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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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的弹劾制度 [J], 李海平;陈凌涛
2.美国联邦财政的制度起源——评《美国公共财政的起源:立宪时期关于货币、债务和税收的争论,1776-1836》 [J], 张鹏举
3.美国职业体育制度的起源、演化和创新——对中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启示 [J], 郑芳
4.美国国会的弹劾制度 [J], 顾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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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摘要】:弹劾权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滥用职权的重要制约手段。
美国国会的弹劾权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对英国弹劾制度和北美殖民地弹劾实践予以继承和发展的产物。
美国二百多年来的弹劾实践赋予了弹劾权丰富的内涵,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
文章通过对美国的弹劾制度的介绍以期能对我国的弹劾制度的立法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弹劾美国国会美国政治中国人大立法弹劾制度是指美国国会对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等国家行政、司法高级官员的严重犯罪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审判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现代美国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
本文在考察美国国会的弹劾制度的基础上,拟对构建我国人大弹劾制度模式做一初步探讨。
一、美国国会弹劾权的宪法根据及其历史渊源美国的弹劾制度可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
当时英国议会的组织形态、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和政治职能已基本确定,议会取得了立法、税收、批评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同时,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也日趋激烈。
由于英国传统中国王被认为不可能犯错误,因此议会只能通过弹劾那些犯有破坏法律罪或执行国王不受欢迎的命令的国工的宠臣和亲信予以制裁的手段,使之对议会负责,并制止国王的擅权专制行为。
18世纪末,随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和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国家权力重心从国王转向议会。
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内阁。
弹劾制度逐渐在英国销声匿迹。
然而弹劾制度的精神一一“把弹劾视为立法机构手中驾御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已深入人心。
随着英国移民大量迁往北美殖民地,弹劾机制在北美大陆生根发芽起来。
殖民地各州议会将之与殖民地的特点从以及各自现实需要相结合,把弹劾作为殖民地议会与以英王和英国议会为代表的宗主国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将弹劾的对象仅限于犯有过错的公职人员。
美国独立后,弹劾作为独立革命传统的一部分,载入北美13州中8个州的新宪法或法典。
美国宪法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职官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及行为不检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撤职。
第1条第2项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
第3项规定:参议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因审判弹劾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
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
任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 3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任何享受合众国荣誊职位、委任职位或领取报酬的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2条第2项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及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减缓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
美国宪法制定者们认为,大不列颠是他们设计美国弹劾体制的楷模。
二、在我国建立人大弹劾制度的必要性(一)从对西方数百年弹劾制的政治实践经验考察,可以预计中国实施弹劾制将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人大弹劾制将会有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全部国家最高权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权力机关体系,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其它政权机构包括行政、司法和检察机关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向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
而选举制和监督是现代民主国家大厦的两根支柱。
除选举权外,监督权也是人民民主权利最核心最关键的权利之一。
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对国家执行机关政务类公务员选举、任命决定以及罢免、撤职等的人事监督任免权,是人大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有效控制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执行机关及其重要领导干部的政策和行为符合人民利益的根本手段之一。
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虽在法律意义上被称之为“最高权力机构”,但名实难符。
而弹劾制的实行,将使人们对人大刮目相看。
一旦人大能开始弹劾制运作,真正拥有对干部的制裁权,那么人大的权威必将大大提高。
建立人大弹劾制将会改变领导干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现状。
建立人大弹劾制将会真正推进民主政治。
使人民真切感到“主权在民”,感受到民主的作用,从而激发其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推进中国民主建设。
(二)有利于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廉洁奉公的政务类公务员队伍实行弹劾制,是保持政务类公务员廉洁奉公忠于人民的重要保证。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就曾深刻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务类公务员,都是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他们手中程度不同地掌握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
他们如何对待手中的权力,则关系到这支队伍能否忠于人民的大问题,也关系到人民政权是否会改变性质的大问题。
其重要原因是由于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化,国家权力具有专门管理和其特有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等特性,使权力本身存在容易被腐蚀的本性。
为避免权利被腐蚀,最根本的是人民对自己委托的权力加强监督控制。
在这监督控制中,最具威慑作用的是实行弹劾制,对违法失职者实行依法弹劾,随时可以撤职和罢免,解除他们的权力。
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极少数人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腐化变质。
这些人已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败坏了公务员队伍的声誉。
对于这些人,必须坚决进行弹劾。
(三)从对中国现有政治制度体系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现有政治体制中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无法替代弹劾制,建立弹劾制乃是现实需要。
虽然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虽也有监督但却很难落实。
比如像参政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等确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但在传统体制下,这些监督最终还是要通过那些被监督者的上级任命机构间接实施,一旦遇到其上级任命机构不接受参政党、人民的意见,那么所谓监督必将蹈空。
而弹劾制使参政党、人民拥有了一个直接行使监督权利的途径,不必再绕道寻求其上级机关的支持。
而且传统的政治体制的监督制约严重不力。
正是由于传统政治体制对权力制约不力,故建立人大弹劾制,就能从根本上规范,使人们真正有效地实施监督权,增加对权力的制约。
说到这里,不免有人会说,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法律已有罢免形式,弹劾是否多此一举?笔者认为,罢免代替不了包含不了我们设想的弹劾制。
罢免与弹劾这两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其联系方面是两者都是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的处理方式,罢免是弹劾处理的其中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这两者在某些方面有交叉现象,两者相互补充。
其区别是:一是弹劾具有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罢免是上级对下级的行为。
弹劾,首先是人民群众(或通过自己的各级人民代表)个人的自发行为,是“民”(含人民代表个人,群众个人)告“官”(自己所在区域、单位的领导人)群众对所在单位、地区的领导人最了解,对那种违法失职的领导干部意见很大,他们往往自发地向人民代表或上级机关进行告发、抨击、要求严肃处理。
罢免的前提是上级对自己的下级有任免权,强调的是组织、领导的行为。
下级对上级、同级对同级是不能罢免的。
二是弹劾比罢免更具有非常性或例外性罢免,常常与弹劾有类似的原因和程序,都不同于正常的免职,都带有非难之意。
但弹劾更适用于有某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难以遏止,而其上司或外界某些势力的偏袒、纵容、包庇,或其上级领导软弱无力,依常规渠道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均无答复或认为未合理处理之时使用。
可以说,弹劾,不是经常使用,也不能随便使用的手段。
弹劾,是在特别情况下才不得不使用的非常手段。
三是弹劾的及时性。
常常是某公务员的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已难正常履行其职责。
有了弹劾制,尽管上级不去或不想处理,下面也可运用这武器与违法失职的干部进行斗争,使问题能及时处理,避免因群众不满情绪无法平息,反而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时如火山一样爆发。
弹劾,象是政治管理中的重要的一道预防、处理意外事故发生的“安全保险装置”。
对犯错误的干部而言,弹劾可以起到促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的作用。
由此可见,弹劾制的建立能使人大的人事监督任免制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使之落到实处。
三、我国弹劾制度立法的构想弹劾制,作为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总是要为这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成为统治阶级巩固自己阶级统治的工具。
资本主义议会的弹劾制是控制官吏忠实为资产阶级服务,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实行弹劾制,其目的当然也是为了让这种形式更好地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保证自己挑选出来的“公仆”能忠实为“主人”服务。
鲜明的阶级性,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弹劾制的根本区别。
内容决定形式,因此也决定了其它方面的差别。
我们的弹劾主体当然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要求,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人民代表通过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及由它产生的常务委员会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人民主体”是中国特色的弹劾制的根本特点之一。
笔者认为,我国的弹劾对象及范围应是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已违法失职的那些政务类公务员。
之所以不仅仅是高官,而且包括各级政府的官员,就是因为无论那一级都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工作如何,关系到国家兴衰大事。
在“各级”这意义上,体现了我们的弹劾对象和范围的多层次性,这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使人大监督更系统更深入更有效。
对于那种对权力的行使未达到违法程度,但也明显失却公正,已造成了国家资财的巨大浪费和极坏影响的上述人员,也属弹劾的范围。
弹劾对象应不包括人大代表、武装部队的军官及公务类的一般公务员。
在弹劾的提出和程序上,由于弹劾是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西方各国都十分慎重。
在西方各国,弹劾案的提出一般都须经过特别程序,附有特别的条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一般来说,程序越周密完善,合理合法,就越能达到预期目的。
在我国,我们实行的是议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
我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既有立法权、监督权,又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司法是人大属下的执行机关,人大弹劾制没必要把刑事审判工作包括进去。
因此,笔者认为,非刑事审判性质应是中国的弹劾制的又一特色。
如果该公务员真的犯了诸如叛国罪、重大贪污罪或其它刑事罪,则完全可以在罢免其职务后根据情况按一般公民身份交司法机关处理。
笔者以为,弹劾程序要坚持服务目的、民主法制、明确具体的原则。
由此,弹劾可以大致分为几个基本程序:第一、收集材料。
弹劾,最要紧的是材料要可靠准确。
当人大代表深入群众收集到了一些对某领导干部的书面或口头反映的意见后,要尽可能更广泛深入去了解和核实材料。
然后对材料加以综合分析,确定是否要进行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