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动工业设计进展上进行了乐观探究,重视工业设计的氛围不断增加,工业设计产业得到较快进展,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为顺应工业设计升级进展的新趋势、新特点,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10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工业设计进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走公司化、市场化、网络化、职业化、专业化、特色化进展之路,推动工业设计提升进展。
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示范带动我省工业设计健康进展;发挥市场的打算性作用,通过培育设计市场,引领工业设计产业进展和工业设计提质升级;重视网络技术和产品带来的新机遇,支持设计与制造的对接网络平台建设,推动网络众创设计进展;加强设计人才的培育和引进,着力打造专业性强、复合型优势突出的设计人才队伍;依据专业分工与区域产业进展特色,深化细化工业设计进展的主攻方向和布局,增加我省工业设计特色优势。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设计进展重点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加快进展和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要求,围绕实现"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对机电类等产品的全掩盖,'机器换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机械零配件加工户的全掩盖,网络销售方式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全掩盖,绿色制造方式对污染企业进行改造的全掩盖'的目标,重点主攻新型产品、专用电子产品、高端装备的开发设计以及装备、软件、在线服务为一体的集成设计。
(一)加强新型产品的开发设计,促进产品全面升级换代。
加强传统产品向智能化、网络化升级换代的开发设计;推动组合型功能产品的开发设计,加快从零件、散件向组件、模块件、总集成进展;增加产品适应性设计,更好满意微型化、巨型化、超常环境工作要求;注意品牌与时尚产品的开发设计;推动便携式产品的开发设计,提高产品应用的敏捷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31日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浙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和第171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是,目前我省建筑应用的墙体材料仍以粘土砖为主,全省粘土砖瓦企业占地达8万多亩,年生产能力300亿块标砖,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186万吨标煤;一些地方违规新建粘土砖瓦窑、毁田烧砖、破坏林地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建筑工程仍未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规定。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其意义尤其重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一)加大工业投入力度。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加大实施2015年重大工业项目计划力度,大力推进舟山国际绿色石化基地、长安福特杭州汽车生产基地乘用车二期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加快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度。
(二)深入推进“机器换人”。
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区域性行业“机器换人”综合试点示范,省级重点组织实施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
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机器换人”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进行补助。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10%—20%的奖励。
(三)加快“腾笼换鸟”。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力争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全年整治和淘汰安全、环保、能耗不达标或其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
坚持“腾换”并举,利用腾出的发展空间,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项目,允许其建成后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土地使用权。
启动第二批“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四)推进并购重组。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围绕集聚先进要素、发展七大产业、提升行业地位加大并购重组力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供
给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浙经信装备便函〔2024〕38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
单》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便函〔2024〕38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浙江省工信领域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浙制高办〔2024〕18号),聚焦工业、能源、市政设施、交通、农业、医疗、教育文旅等7个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需求,从我厅近年发布的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精品、优秀工业新产品及评价后的省级工业新产品等优质产品中遴选编制了《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单》,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供需对接。
各地要结合供给清单,依托“十链百场万企”产业链对接等活动,积极组织重点领域设备更新供需对接、产品推广活动,推动制造企业、用户单位精准对接,助力企业抢占市场。
二、加强部门协同。
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各领域清单产品纳入相关行业推荐产品目录,形成合力加大先进适用装备推广应用。
三、动态更新清单。
我厅将根据设备更新需求实际,适时对清单予以动态更新。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当地供给清单制定工作,形成省市联动工作格局。
附件: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件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件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7年第04期鲁政办发[2017]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水泥熟料年产量控制在8000万吨左右,平板玻璃年产量约7000万重量箱,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水泥42.5级及以上产品消费比例达到80%以上,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60%以上,低辐射镀膜玻璃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日产4000吨以上规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能耗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平板玻璃生产线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持续化解过剩产能(一)严禁新增产能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要求,2020年年底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2017年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对顶风而上、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关停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
各市要全面排查、严厉打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规定的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关停、拆除等整治措施。
(三)实施错峰生产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全面实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冬季错峰生产,有效化解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切实减轻采暖季大气污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浙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
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鼓励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三、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
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日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出如下措施: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
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
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
(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湖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传统模式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信息化和工业化在建筑领域的深度融合,能够促进建材工业与建筑业的联动发展,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
加快推进湖州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提升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寿命;有利于解决“用工荒”问题,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四节一环保”水平的提高,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减少建筑垃圾,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为核心,完善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使新型建筑工业化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陕工信发〔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工信发〔2017〕165号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机关各有关处室:2017年4月13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推进会,胡和平省长作重要讲话,姜锋副省长对抓好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做好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各项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主要抓手。
《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实施意见细化为97项具体工作,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科工办、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44项,配合15项。
各分管厅领导和牵头部门(处室)要认真研究对策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考核引导。
运行监测协调处负责《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实施意见全省范围的督查协调工作,人事处负责将厅相关部门和处室担负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厅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二是加强配合协作。
对于牵头事项和配合事项,分管厅领导和牵头处室都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确保落实。
责任处室要主动认领,不推诿不扯皮,按照各自职能主动做好工作,在全厅形成齐心协力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三是搞好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发挥陕西日报和陕西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作用,由厅办公室牵头制定总体宣传方案,开设宣传专栏,重点对工业稳增长促投资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主要活动和典型经验进行系统宣传报道。
相关部门和处室要注重做好专题宣传,原则上每项任务至少进行一次宣传,营造氛围,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确保全省工业平稳较快增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51号)精神,推进建材工业(主要指水泥和平板玻璃)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实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在提前完成省下达我市化解水泥过剩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含熟料、粉磨)产能,产能利用率保持合理区间。
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
建材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明显提升,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材工业效益好转,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压减过剩产能1.严禁新增产能。
各地各部门及企业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建设)新增产能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平板玻璃、建筑陶瓷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严防借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严格落实国家对京津冀地区部分产能实施减量置换的相关要求,水泥(含熟料、粉磨)、平板玻璃均按照不低于1∶1.25比例进行置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2•【字号】浙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工业用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和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治理、产业引导,全面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稳住工业经济基本盘,推动空间和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地优用,为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发保护一体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系统规划盘活存量土地,坚持增量、存量并举,以存量为主体,优化工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范围和目标,促进工业空间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利用。
(二)连片整治一批低效工业用地。
推动由单家企业为单元的整治向连片、区域性低效工业区块整治转变。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低、散、乱、污等问题较为突出且难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工业区块,坚持整体谋划并依法整治。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较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企业,或因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任务、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点民生保障企业,或因产业类型、设备工艺等原因难以腾挪的企业,允许其原地保留,但应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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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也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
“十二五”时期以来,我省着力化解建材工业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大力推进“两化”融合,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努力实施品牌战略,转型升级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市场竞争加剧、消费升级加快、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我省建材工业“低小散”问题尚未根治、中高端产品比重不高、水泥等大宗建材产品竞争力不强、资源能源消耗和排放偏高等问题进一步显现,提质增效升级任务较为艰巨。
为促进我省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加快供给侧截长补短工作,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加快推广绿色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积极开展国内外产能合作,支持建材企业“走出去”,推动建材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开放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综合竞争力和质量效益。
二、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000万吨以上,水泥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力争60%以上水泥窑实现协同处置;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4800万重量箱以内,玻璃窑生产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国内外产能合作有序推进,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达到8—10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品牌。
三、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一)严禁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
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各地相关部门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
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
严禁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项目。
(二)依法关停不合规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墙材、木业、石材等“低小散”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清退不合规产能。
加强环境执法,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大生产企业能源监测力度,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三)支持开展产能合作。
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十三五”期间,鼓励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除外)关停退出,引导长期亏损、低效运行产能主动停产。
开展区域合作,支持优势企业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联合重组,推进产能整合,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
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水泥、玻璃、玻纤等建材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通过产品、装备出口和对外投资带动我省建材产能“走出去”。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四、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一)水泥行业。
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发展高强水泥、专用水泥、海工水泥及其他适应特种工程建设性能需求的特种水泥产品。
利用工业废渣、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替代自然资源,延伸水泥产业链,大力推广混凝土掺合料,规范预拌混凝土发展,加快预拌砂浆市场培育,推进特种砂浆研发生产,大力发展适应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部件化制品。
(二)玻璃行业。
着力开展高端玻璃深加工,发展高品质高强超白高透光太阳能光伏玻璃、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高品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真(中)空玻璃、防撞安全玻璃。
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电致变色玻璃,开发高端运输装备用风挡、舷窗玻璃制品和高世代发光二极管背光薄膜液晶(TFT-LED)显示器玻璃基板等新产品,鼓励发展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三)陶瓷卫浴行业。
加大抗菌陶瓷、负离子陶瓷、发光陶瓷等新型功能陶瓷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高温陶瓷、耐磨陶瓷等特种陶瓷。
推进超大、减薄陶瓷砖的产业化和普及应用。
加快整合具有区域特色的卫浴洁具产业,培育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行业发展的卫浴品牌,打造国内外一流的智能卫浴产业生产基地。
开发多功能、轻量化、智能化的绿色家居用品。
(四)墙体材料行业。
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推动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及装饰装修等构件部品工厂化生产。
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
加快发展利用淤(污)泥、建筑废弃物制备大块化、高孔洞率、自保温及复合保温新型墙材产品。
五、大力发展建材新兴产业(一)培育发展新材料。
鼓励建材企业加大对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石墨、膨润土、硅藻土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非金属矿制品。
加强对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精深加工研究,扩大应用范围,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培育复合材料特色产业。
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研究,推进产品发展和市场应用。
开展高性能石英玻璃、微晶玻璃等特种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二)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
统筹安排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在不扩大产能的基础上,鼓励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实现传统产业向环保产业转型发展。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设备,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水泥窑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对本地固体废弃物特性的适应性,提高处理效率。
健全项目立项审批、改造工程资金扶持、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结算等政策机制。
加强宣传,注重社会舆论引导,提高对协同处置窑的认识。
(三)推进绿色智能发展。
加大对建材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全面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开展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推广无铬耐火材料。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
改进非金属矿采选工艺,提升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支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发展规划要求建设绿色建材特色产业园区,推动企业向园区集聚,创建绿色建材市场。
推进建材企业“机器换人”,建设厂区物联网,发展智能化生产。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和应用云服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的综合集成应用,实现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发展服务型制造。
支持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网上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依托社会力量完善专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
鼓励玻璃深加工制品、建筑卫生陶瓷、石材等行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创意设计和产品定制。
支持装饰材料等行业建立设计、选材、配送、施工一体化网络平台。
支持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复合材料、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等行业建立研发、设计、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
六、落实保障措施(一)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相关政策。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科〔2015〕162号)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加强标识使用监管,促进绿色建材生产使用。
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政策,对协同处置企业执行大用户直供电优惠政策,各地应根据实际研究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补偿政策。
(二)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等建材企业停止贷款。
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和社会资本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出资,联合成立建材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推动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建材企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对建材工业发展的协调和监督。
各市政府要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公开当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建材工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建材工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政策。
省经信委要加强对各地建材工业发展的指导,做好产业政策的把关,及时协调处理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尽快完善并公开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公告违规建设的项目信息,加快推进农村自建房新墙材使用。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物价部门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放监测,依法处理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水泥、玻璃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协助企业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合理组织限产措施;总结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
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开展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