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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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渝水政[201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1.08.26【实施日期】2011.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政〔2011〕5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8〕92号)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决定》(渝文审〔2011〕68号)登记,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践能力,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定期派遣职工深造学习和参加技术交流,并采取措施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教育水平、考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断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渝水保[2009]6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的批复(渝水保〔2009〕6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南川区等9个区县报送的有关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收悉。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四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257号)精神,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南川区等9个区县的《实施方案》,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规定,原则同意你们编报的《实施方案》。

请你们按此批复,迅速组织力量,抓紧按程序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将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送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措施建设规定,狠抓落实,并依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表》完善补充布局内容,及时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切实抓好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

对审批和备案的内容,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尤其是要落实好区县自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标准控制各项资金,独立费用必须控制在批复的标准范围内。

要加强各项措施单价标准控制,各项措施单价标准以项目区县委托的权威部门核定的为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渝规审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规审发[2004]30号)为贯彻实施《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规范水电规划及水电开发项目出让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规划编制和水电开发权出让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水力发电规划编制水力发电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规划内容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全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送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文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实行分级编制。

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为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水电[2005]7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水电[2005]7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水电〔2005〕7号)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电中心,市水利投资集团: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小水电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以及《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发改法〔2004〕13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是适应小水电开发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

该项工作的开展,对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小水电开发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监督关系,明确小水电开发权属管理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明确职责,扎扎实实开展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以规范和推动全市小水电开发。

二、小水电开发确权的申报程序(一)关于新建小水电项目开发的申报程序凡新建小水电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小水电分级管理的建设规模到所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组织核查、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小水电开发条件的,授予小水电开发权资格。

在获取小水电开发权后,新建小水电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水基[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渝水基﹝2008﹞14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

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

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需调整的材料价格可按照分时段工程量,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协商进行。

人工费调整应控制在2005年《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范围内,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通过测算后另行公布。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一律以项目《施工合同》签定时的市场价为基价进行调整;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价属施工企业的投标风险,不得纳入本次调价范围。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9年8月15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的评价。

工程规划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渝水〔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渝水〔2023〕1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目录及时领取公开事项,明确公开职责,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送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3月20日前报我局复核。

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结合我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基层水利领域。

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相关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二、主要内容本标准指引主要针对重庆市基层水利业务领域具有普适意义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提出要求。

随同公布的《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重点围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明确应予公开的内容,纳入公共服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移民管理、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管理、三峡工程管理、水资源调度、水利科技等15个一级公开事项以及29个二级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重庆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渝水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在总结我市“十三五”及以前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各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期“两不超”,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前期工作质量(一)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有关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调查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地质缺陷、用地预审情况、社会稳定等问题,避免出现前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施工漏项、生态环境制约等情况导致项目落地难。

在勘察设计报告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水利工程隧洞、高边坡、深基坑等重难点施工部位提出完整性、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建设方案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严格按规程规范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确保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不重不漏,补偿政策准确。

充分考虑BIM技术的运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强化新技术赋能,提升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二)严把审查质量关。

一是强化行政审查把关。

依照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投资时,除了继续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概算投资合理性进行把关外,要重点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工程重难点问题处理措施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设计和概算缺项漏项等进行审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江津府办〔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农水〔2019〕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江津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我区存在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努力把江津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实现河畅水清坡绿岸美,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农水〔201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渝水〔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水〔2013〕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招标投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2〕208号文件的工作要求,我局修订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招标第五章投标第六章评标和定标第七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管的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库、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引、排)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渝府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开发管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市场和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电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电开发权出让,是指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水电开发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投资开发者,由其向政府缴纳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乌江、嘉陵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其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水电开发权出让人,取得水电开发权的投资者为水电开发权受让人。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电开发权出让工作。

第五条水电开发权出让按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渝水〔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为加强我市“十三五”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印发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发改投资〔2017〕911号),结合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初步设计由区县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批;在水电站开工前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土地预审、规划用地许可以及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地质灾害评估等必要的行政审批。

水电扶贫项目要编制《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xx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报请区县政府审批后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以及不招标项目资金补助方式是否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申请中央和市补助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予以明确。

二、加强项目建设“四制”管理(一)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建设完善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具备水电站建设和管理技术能力。

项目法人要确保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扶贫电站按实施方案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发改规范〔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7日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3〕1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

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全市“十四五”规划532项重大项目清单,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1.12.13
•【字号】渝水规范〔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水规范〔20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329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规定,我局对截至2021年10月31日前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21年局党组第三十一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等相关内容的通知》(渝水基〔2010〕33号)等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有关处室要认真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确需重新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研究出台,确保不出现工作断档。

附件: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13日附件
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22项民生工程之一,由于其建设标准低,工程运行成本高,水价偏高,很多项目建成后运行费用严重不足,个别工程甚至停止运转,项目区农村居民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明确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中明确:“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目前部分区县(自治县)执行了该项用电类别调整规定,但一些区县(自治县)仍未严格执行。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汇报,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渝价〔2011〕164号通知要求,按照要求抓紧研究提出本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认定清单,并据此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调整类别申请,督促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效益。

落实情况于2014年6月底前向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2014年3月20日。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渝文审〔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水电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规划是水电开发权出让的基本依据。

水电开发应当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电开发规划等有关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由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开发权出让计划,对拟出让的水电开发项目组织编制开发方案。

项目开发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水电勘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开发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初步选址;(三)建设环境及条件;(四)开发方式、建设规模;(五)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条件及主要技术指标;(六)使用年限;(七)保障措施;(八)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要求;(九)生态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水电开发权采取招标和竞卖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的,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竞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

水电开发权出让45日前,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在指定媒体《重庆时报》或“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上发布出让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情况简介;2.出让方式;3.投标人、竞买人的条件要求;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5.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6.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标准和方法;7.投标、竞买保证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色小水电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色小水电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色小水电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
的通知

【期刊名称】《小水电》
【年(卷),期】2024()1
【摘要】市水利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资源在生态环保等领域高效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 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绿色小水电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0-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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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7号)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7号)5.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加强行业管理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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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
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发改法[2007]107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

(渝发改法[2007]10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计委)、水利(水务、农机)局,各电力投资机构:
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开发的管理,规范水电开发权出让行为,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水电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规划是水电开发权出让的基本依据。

水电开发应当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电开发规划等有关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由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开发权出让计划,对拟出让的水电开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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